台灣政治暴力的評估

 

 

             誰選擇了傷害,誰就必需去癒合傷口;

             誰選擇了拆毀,誰就必需負責重建;

             而誰選擇了暴力,誰就必需去找回和平。

 

  

    什麼是暴力?

          

    「暴力」是一個氾濫的概念。尤其在政治遊戲者的界定下,

它更是婀娜多姿、千奇百態。例如,出言羞辱、譏諷或是激怒老

代表,有人會說是「語言暴力」。而憲警挾其執法權威與優勢配

備,對民眾動用武裝力量,則有人說是「警察暴力」。此外,還

有所謂的「肢體暴力」、「多數暴力」或是「結構暴力」,前者

如群眾在街頭抗爭、或是議員在國會大打出手。後者則如立法院

與國民大會的「表決部隊」,強行通過不合理的議案。

 

    在這許多有關暴力的辭彙中,顯然並不都夠嚴謹。暴力經常

指謂著一種「屈從意志」。然而,屈從意志卻只是暴力的一個必

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雖然羞辱的言語、壓迫與剝削的制度,

都展現出屈從意志,而且,受害者會經歷到一種遭受「粗暴」待

遇的強烈感覺。但是,嚴格來說,所謂的暴力並不只是一種「心

理上」的粗暴經驗( psychological),更是一種加諸身體上的

實質傷害(physical)。

 

    「受暴」的心理經驗,可以說是廣義上的暴力。它可能來自

身體上實質的受害經驗,但也可能不是。通常,在遭到他人的羞

辱、支配與剝削時,這種受暴的心理經驗都會很自然地出現。如

果暴力只是這種心理上的受暴經驗,那麼,問題就大了。因為,

只要是屈從意志存在,所謂的暴力就存在。社會上任何一個在情

感、人格與利益的受害者,都可以聲稱遭受到了暴力。這樣的文

字遊戲並不好玩。它要是類推下去,會有一個結果,就是好像人

人在施「暴」,各個被強「暴」。

 

    人權基點:人身安全

 

    在文明社會中,暴力之所以受到排斥與否定,主要原因在於

「人身安全」是最基本的需求層次;它意謂著人權的最起碼內容

。若是它不能受到保障,則諸如友誼、愛情與自我實現等較高層

次的需求都將付諸闕如。

 

    暴力帶來的是雙重傷害。一方面是身體的傷殘、甚至死亡;

另一方面,則是心理上的受暴經驗;而這種內在經驗,用現象學

派心理學的術語來說,可能會導致一些諸如焦慮、罪疚、疏離、

冷漠、空虛、或是意義危機等的「形而上疾病」(metaphysical

diseases)。

 

    我們排斥暴力,並不是出於膽怯與懦弱,而是基於這種殘酷

的雙重代價。暴力必需是在極端不得已情況下的「最後考慮」。

然而,今天在台灣的政治抗爭中,最令人憂心的是,暴力不只是

「輕率地」使用,而且,被視為最有效的手段,予以「優先考慮

」、並「習慣性」地使用。

 

    台灣政治暴力的自我辯解

 

    今天的台灣,隱約出現了一種辯護政治暴力的理論。它認為

國民黨的「結構暴力」是導致抗議者暴力的罪魁禍首;因此,抗

議者的政治暴力是不得已的,它應該得到諒解,它甚至是道德而

正義的。在他們看來,社會上譴責暴力的聲浪,不過是國民黨打

擊反對勢力的一慣技倆。

 

    這個辯護給人們一種感覺,台灣的政治暴力不會縮減,而且

,由於它是道德與正義的,它還應該持續或增強。這種感覺若持

續下去,只會令所有的人對台灣失去信心。

 

    我們想問的是,國民黨透過「譴責」暴力大肆宣傳,難道不

是意料中的事嗎?我們無法暸解,為什麼反對勢力要「輕易地」

、「習慣地」提供這樣一個飽受攻擊的把柄?

 

    對於政治上持中間立場的份子,暴力使他們恐懼,並刺激出

一種對社會基本秩序的危機意識,使得原本僅有的改革企圖反而

銳減;而對於保守勢力,暴力則增強了他們維護正統、打擊異端

的神聖使命感。那麼,抗議份子得到了什麼呢?如果只是一個「

很爽」的感覺,那麼它就不是一個理性的政治行為,它將正義往

別人的臉上送,然後,拿泥巴把自己抹黑。這種「泥巴英雄」突

顯出台灣反對勢力的草根特質與悲劇性格。如果台灣的反對勢力

夠聰明,它應該為不幸的暴力事件向全國公開致歉,並且要表現

得比國民黨更強烈地譴責暴力。

 

    不正義的手段無法實現正義的目標

 

    另一方面,作為一個支持改革者,我們必須指出,台灣現存

政治結構的不合理,並不足以推論出抗議者的暴力行動是道德而

正義的;除非整個政治改革的呼聲與運動受到絕對的壓制。我們

無法諒解的是,今天台灣的政治改革已經獲得了不算小的生存空

間與社會支持,憑什麼暴力還受到辯護?

 

    如果人權不是受到極端而絕對的壓制,則以暴力實現人權,

本身就存在有一種微妙的矛盾性。因為它以一種摧殘人權的最起

碼內容──人身安全──的手段來追求其它人權。它在實現人權

,也同時在破壞人權;它從地上抓起泥巴要弄髒別人,結果泥巴

先污染了自己的手。「泥巴」就是暴力,即使所扔擲的對象十分

可惡,誰想要使用它,誰就先污染了自己。

 

    這中間出現一個「理性對換」的問題。因為,暴力是以犧牲

最基本的人權來對換人權。如果,暴力所追求的也是基本層次的

人權,這種「對換」尚可自圓其說;正義暴力的理據之一便是緣

因於此。但是,若暴力追求的是較抽象的或形而上層次的人權,

那麼,這種「對換」就顯得不划算了。

 

    民主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在一般情況下,不正義的手

段無法實現正義的目標。因為,若是「目的可以合理化手段」(

The end can justify the means.),那麼,「為求目的,不擇

手段」便可以無條件成立了。這將是一個可怕的結論。我們相信

,民主不只是目的的追求,更是程序的追求。它在乎的不只是決

定「對」與「錯」,更是達到「對」的目的的「對」的程序。除

非是極端的情況,民主並不能因為正義的理由,而變成「革命無

罪,造反有理」的態度。

 

     一切暴力都是錯誤的嗎?

 

    也許有人會認為,一切的暴力都是錯誤的。但這並不是我們

的立場。事實上,人類歷史中許多初步的民主成果,就是用暴力

革命換來的;諸如清末的辛亥革命與美國的獨立戰爭。雖然暴力

是一種殘酷的傷害,但是在某些極端的情況下,暴力卻是治療進

一步殘酷傷害的惟一選擇。戰爭破壞了和平,但多少時候,戰爭

卻是換取和平的惟一方法。只要這種困境是存在的,我們就不能

完全否定某些暴力所具有的正義性。

 

    無庸置疑地,在人類歷史中,這種困境是絕對存在的,問題

只是它要如何確認?這種困境的確認過程是一個相當大的難題。

但至少我們相信,它一方面絕對不能基於個人的主觀性;另一方

面,也不能僅僅是依據「目的」的道德來辯護暴力「手段」的正

義性。

 

    1. 充分反映民意的行動

 

    粗淺地來說,正義的暴力應該要滿足三個條件。這三個條件

可以簡稱為「2R2M」的正義暴力。第一、它必需是一個充分反映

民意的行動(responsive  action)。也就是說,對於採取暴力

行動、或是行動的模式,都已經在社會上形成了某種程度的共識

,甚至,它可以代表人民的普遍正義呼聲。如果這樣一個條件尚

未成熟,那麼,那些自以為正義的抗議者,就應該耐心等候。認

定現在還只是一個鼓吹、宣導與造勢的階段,而非行動的階段。

 

    或許有人以為這一個條件過於籠統、不確定。事實上,許多

研究革命的學者告訴我們,在革命前夕,那種採行革命的共識與

普遍呼聲是相當清楚、而且容易確認的。無論是中國的辛亥革命

、法國大革命或是美國的獨立革命,都有一段相當長的醞釀時期

。在此一期間,各種與革命有關的學說與行動紛陳而出,蔚為一

股明晰的潮流或輿論。暴力革命惟有在此一成熟條件下才能「水

到渠成」,獲得普遍的支持與道德正義的評價。

 

    今天台灣的政治暴力是正義的嗎?惟一夠資格回答此一個問

題的,不是黃昭輝、洪奇昌、或是任何一個政治團體,而是住在

這塊土地上的全體人民。雖然我們可以肯定,國會結構的改革是

台灣人民普遍的正義呼聲,然而,在訴求與實踐的過程中訴諸暴

力,是否也已經獲得了普遍的共識呢?

 

    2.極小化的傷害與極大化的寬恕

 

    除此之外,另一個進階的問題是,如果暴力是民意的充分反

映,那麼,它就等於正義的暴力嗎?不,光是普遍的共識還不夠

,正義的暴力還要有第二個條件,就是它必需在過程中極小化傷

害(minimized  harm),而極大化其寬恕(maximized forgive

)。試問古今中外的歷史中,有多少殘酷肆虐的「聖戰」?那些

暴力雖然以正義為目的,而且獲得了人民的支持,然而,在過程

中卻充滿了劫掠、姦淫、毀燒與屠殺。難道這一切的劫掠、姦淫

、毀燒與屠殺是實現正義所必要的嗎?

 

    就如我們前面所說的,基於暴力所具有的殘酷代價,它必需

是在極端不得已情況下的「最後考慮」。也就是說,這種「極端

不得已」的困境,是採行暴力的惟一正當動機;暴力絕不容基於

仇恨、報復與兇殘獸性。正義的暴力以實現正義目標為已足。它

絕對不為實現正義所需要的暴力之外再多施加一分暴力;而只要

正義獲得補償,它也絕不吝嗇給予對方最大的寬恕。

 

    我們想問,在台灣的政治暴力中,有多少行動的具體細節是

實現正義所必要的?而又付出了多少誠意與努力,來使暴力發展

為比較局部、短暫與有限的粗暴與傷害?正義的暴力不只是民意

的反映,它還要努力避免擴及無辜的第三者;更重要地,它對於

「敵人」的暴力制裁會「點到為止」。因為,它要求的只是正義

的勝利,而非殺戮與報復。

 

    3. 對後果負有道德責任的行動

 

    那麼,這樣就是正義的暴力嗎?不,還有一個暴力後果的承

擔問題,也就是第三個條件,正義的暴力必需是一種對後果負有

道德責任的行動(responsible action)。具體而言,對於暴力

所帶來的傷害與物質的毀壞,暴力行動者採取一種承擔與負責的

態度。暴力的進行中往往不易控制,而如果暴力不幸傷及無辜的

第三者、或是造成了對方過度的損害、或是在失控情況下有無可

逆料的發展,那麼,正義的暴力必需給予道歉、補償或其它挽救

的措施。這是一種「認罪」的胸襟,也是一種勇於後悔的偉大人

格。

 

    其中的道理是很淺顯的。因為,「選擇」暴力,就一如生命

中其它價值的「選擇」,都蘊涵了對後果的承擔與責任。

 

    誰選擇了傷害,誰就必需去癒合傷口;

    誰選擇了拆毀,誰就必需負責重建;

    而誰選擇了暴力,誰就必需去找回和平。

 

    今天台灣的政治暴力,我們幾乎完全看不到行動者對後果的

承擔與負責。對於無辜受害的第三者、計程車與建築物、以及遭

到過度待遇的「敵人」,暴力行動者從來沒有一聲抱歉、一毛補

償。受暴者好像是活該倒霉,無端地歷經了一場身心靈的浩劫。

施暴者選擇了傷害、拆毀與暴力,卻在一句「失控」下自我原諒

,交由別人去癒合、去重建、去找回和平。事實上,愈是失控的

暴力,愈有道歉與補償的意義。

 

    也許有人會認為,這個「2R2M」的正義暴力太過苛求、理想

化了。然而,我們卻相信,如果您是暴力的受害者,經歷了身體

的傷殘與心理的受暴經驗,您就不會這樣想了。己所不欲,勿施

於人,憑什麼這樣的金律對人類的政治生活不能適用?

 

    暴力不是備用的王牌

 

    今天台灣政治上的危機之一,在於朝野雙方對政治暴力的效

用深具信心。一方信仰「群眾暴力」;一方信仰「警察暴力」。

每當政治溝通與協調失敗時,一方就說要發動群眾;另一方就說

要動用警察。而雙方這種有恃無恐的暴力信心,又反過頭來降低

在溝通與協調上的努力與誠意。

 

    我們誠摯地呼籲,暴力不是一張備用的王牌,而是會傳染的

瘟疫。因為,它有一項循環鐵則,即暴力換來暴力。它是對方悲

劇的開始,但很快地會轉變為自己悲劇的開始。雖然生命中有時

不可避免地要選擇悲劇,但至少我們要求那是一個真正正義的選

擇;這樣的悲劇才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