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球規則

第一章  器材與設備

第二章  參賽人員

第三章  比賽形式

第四章  比賽行為

第五章  比賽中止和延誤比賽

第六章  參加人員的行為

第七章  裁判人員的職責與法定手勢

 

 

 

排球比賽的特性


排球比賽是由兩隊球員,在以球網隔開的場地上,進行比賽的運動項目。因應不同的環境
,它有多種的比賽方式,提供不同的人們選用。比賽的目標,是將球擊過球網,使其落在
對方場區的地面,並防止對方將球擊落在本方場區地面。每隊有三次機會將球擊回對區(
攔網觸球除外)。比賽由發球開始:發球員擊球過綢進入對區,展開雙方來回對擊,直到
球落地、出界或某隊未能合法將球擊回對區。排球比賽中,球隊贏得一球,即可得到一分
(贏球得分制--Rally Point System)。當接發球隊贏得一球時,該隊得到一分,並獲得
發球權,球員順時鐘方向輪轉一個位置。

第一章 器材與設備

1.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playing area)包括比賽場區(playing court)和無障礙區
(free zone),必須是長方形而且對稱。

1-1範圍

◎比賽場區為18公尺×9公尺的長方形,四周圍有至少 3公尺的無障礙區。

◎無障礙比賽空間( free playing space),是指比賽場地上方不得有任
何障礙物的空間。該空間從比賽場地地面量起,至少應有七公尺高。

◎國際排球總會世界性(FIVB World Competition)的場地,無障礙區域
從邊線起至少5公尺,從端線起至少8公尺,無障礙比賽空間從地面起至少
12.5公尺。

1-2比賽場地地面

1-2-1

※比賽場地地面必須平坦、水平而且一致,使球員無受傷之虞。不得在粗
糙或溼滑的場地比賽。

※國際排球總會世界性比賽和正式比賽(FIVB World and Official
Competition),只准使用木質或合成材質的地面。球場地面的材質,需
先經過國際排球總會的認可。

1-2-2※室內比賽場地的比賽場區地面必須為淺色。

1-2-3※室外比賽場地每公尺可有 5公匣的坡度,以便排水。不得使用堅硬
物體作為場地界線。

1-3比賽場區的劃線

1-3-1

※比賽場區的所有劃線,寬度為5公分,顏色必須是淺色,且與地面及其他
運動項目的劃線顏色不同。

1-3-2界線

※比賽場區由兩條邊線和兩條端線圍成,邊線和端線包含在比賽場區的範
圍內。

1-3-3中線

※中線的中心線將比賽場區分成兩個 9公尺×9公尺的相等場區。中線連接
兩條邊線,在球網下方。

1-3-4攻擊線

※在每邊場區,從中線的中心線向後三公尺處,劃一條攻擊線。

※國際排球總會世界性比賽和正式比賽的場地,在攻擊線的邊線外側,各
劃五段長15公分、寬5公分,間隔20公分的延伸虛線,虛線總長為1.75公
尺。

1-4區和區域

1-4-1前區

※在每邊場區,中線與攻擊線之間為前區(線的寬度包含在內)。

※前區是向邊線外延伸,直到無障礙區的盡頭。

1-4-2發球區

※發球區是位於端線之後(不含端線)、寬為9公尺的區域。

※發球區的兩側界限,由兩條短線構成。短線長15公分,劃在端線後20公
分處,視同邊線的延伸。兩條短線包含在發球區的範圍內。

※發球區的縱深,延伸到無障礙區的盡頭。

1-4-3替補區

※替補區是兩條攻擊線的假想延長線之間和記錄台之前的區域。

1-4-4熱身區

※國際排球總會世界性比賽和正式比賽的場地,熱身區在無障礙區外球隊
席兩側的角落,面積為3公尺×3公尺。

1-4-5懲罰區

※懲罰區(Penalty area)位於兩隊球隊席的後方,面積為1公尺×1公尺,
以5公分寬的紅線劃成,每區各放兩張椅子。

1-5溫度

◎最低溫度不得低於攝氏1O度(華氏50度)。

◎國際排球總會世界性比賽和正式比賽中,最高溫度不得超過攝氏25度(華
氏77度),最低溫不得低於攝氏16度(華式61度)。

1-6照明

◎國際排球總會世界性比賽和正式比賽中,比賽場地地面以上一公尺處的照
明,需有 1000至1500勒克斯(Lux)的亮度。

2.球網和網柱

2-1球網高度

2-1-1※球網掛在中線垂直上方,男子綢高2﹒43公尺,女子網高2﹒24公尺。

2-1-2※球網高度應從球場中央丈量,球網兩端邊線上方的高度,必須相等,
而且不得超過規定高度兩公分以上。 

2-2球網構造

◎球網寬1公尺、長9.5公尺,網面由10公分見方的黑色網孔織成(圖三)。

◎球網上沿的全長,縫以5公分寬的雙層白帆布帶,帶的兩端各留一個小孔
,用繩索穿過小孔,緊繫在網柱,以拉緊球網上沿。

◎雙層白帆布帶間,穿過一條柔韌的鋼索,將球網緊掛在網柱,並拉緊球網
上沿。

◎球網下沿(不能縫水平帶)用繩索穿梭於網孔之間,緊繫在綱柱,以拉緊
球網下沿。

2-3標誌帶

◎兩條白色帶子分別垂直掛在邊線正上方的球網上。

◎標誌帶寬5公分、長1公尺,視為球網的一部份。

2-4標誌竿

◎標誌竿是有柔韌性的竿子,長度1.8公尺,直徑10公厘,由玻璃纖維或類似
材質製成。

◎標誌竿緊掛在標誌帶外沿,球網的兩邊各有一支。

◎標誌竿超出球網上沿80公分,其超出部分,每10公分應塗有明顯對比的顏
色,以紅白相間為佳。

◎標誌竿視為球網的一部份,並作為有效飛越空間(Crossing space)的兩
側界限。(規則 11-l-1)

2-5網柱

2-5-1※網柱為張掛球網之用,架在連線外0.5~1.0公尺處,高度為2.55公尺
,最好能夠調整高低。

2-5-2※網柱需為圓形且平滑,不得使用拉鍊將之固定地面,其裝置應無危險
性或妨礙性。

2-6附屬設備

◎所有附屬設備,都需符合國際排球總會的規定。

3.球

3-1球的規格

◎球必須為圓形,外殼由柔軟的皮革或合成皮革製成,內裝橡膠或類似材質
製成的球膽。

◎球的顏色可以是單一的淺色或混合的彩色。

◎國際正式比賽( International Official Competition)所使用的球,
其合成皮革的材質和混合的彩色,必須符合國際排球總會的規格。

◎球的圓周為65一67公分,重量為26O一28O公克。

◎球的內部氣壓為﹒30一 O﹒325公斤/平方公分( 294﹒3- 318﹒2毫巴)。

3-2球的一致性

◎一場比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具有相同的規格,包括圓周、重量、內部氣
壓、型號和顏色等。

◎國際排球總會世界性比賽和正式比賽,及國家或聯盟比賽(National or
League Championship),必須使用國際排球總會認可的球,除非國際排球
總會另有其他批准。


3-3三球制

◎國際排球總會世界性比賽和正式比賽,應採用三球制,因此,必須設置六名
撿球員,無障礙區的四個角落各設一名,第一、第二裁判的後面各設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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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參賽人員

4.球隊

4-1球隊的組成

4-1-1

※每隊最多包含十二名球員、一名教練、一名助理教練、一名運動防護員和
一名醫師。球員當中指定一人擔任球隊隊長(Team captain),需在記錄表
上註明。

4-1-2

※球隊可選擇從最後確定的12名球員中,挑出一名球員登記為特別的防守球
員,稱之「自由球員」(Libero)(規則8-5)。

4-1-3

※唯有在記錄表上有登記的球員,才能進入比賽場區並參加比賽。記錄表一
經教練和球隊隊長簽字,登記的球員名單即不得更改。
 
4-2球隊的位置

4-2-1

※未上場比賽的球員,必須坐在球隊席或在熱身區(規則1-4-4)。
教練(規則5-2-3)和其他職員必須坐在球隊席,但可暫時離開。

※球隊席設在記錄台旁的無障礙區外。

4-2-2

※唯有球隊成員,在比賽中,可以坐在球隊席,在比賽前,可以參加賽前的
熱身活動(規則4-1-1)。

4-2-3

※比賽中,未上場比賽的球員可在熱身區內徒手熱身(規則1-4-4),暫停時
,可在本方場區後面的無障礙區徒手作熱身活動。

※局間休息時,球員可在無障礙區用球作熱身活動。

4-3裝備

◎球員的裝備包括球衣、球褲、襪子和球鞋。

4-3-1

※全隊球員的球衣、球褲和襪子的顏色和樣式必須一致。
(自由球員除外,規則8-5)

4-3-2

※球鞋必須輕便柔軟,鞋底由橡膠或皮革製成,不能有高跟。

※國際排球總會世界性比賽和成年組正式比賽(Official Competition of
Senior),全隊球員的球鞋顏色必須統一,但標商的顏色和設計可以不同。
球衣和球褲必須符合國際排球總會的標準。

4-3-3※球員的球衣號碼必須使用1到 18號。

4-3-3-1

△號碼的位置必須在胸前和背後的中央部位,顏色和亮度必須與球衣有明顯
對比。      

△胸前號碼至少15公分高,背後號碼至少20公分高,號碼筆劃至少2公分寬。

△國際排球總會世界性比賽和正式比賽,球褲右腿需繡上號碼,號碼高度46
公分,筆劃寬度至少1公分。

4-3-4

※球隊隊長的胸前號碼下方應有一條長 8公分、寬 2公分的橫帶。

4-3-5

※禁止穿著顏色與其他隊員不同的服裝(規則4-3-1)
(自由球員除外,規則8-5),和或號碼不符規定的服裝(規則4-3-3)。 

4-4更換裝備

第一裁判可允許一名或一名以上球員:

4-4-1※赤腳參加比賽。

4-4-2

※在局間或替補以後,更換溼透的比賽服裝,但新換服裝的顏色、樣式和號
碼應與原來的相同。

4-4-3

※天冷時,允許穿著訓練服裝比賽,但服裝的顏色和樣式必須全隊一致。
(自由球員除外),而且號碼必須符合規則4-3-3-1的規定。 

4-5禁止的物品

4-5-1※禁止佩戴可能造成傷害,或為球員提供人為助益的物品。

4-5-2※球員可以佩戴眼鏡,但其風險自行承擔。

5.球隊的領導

球隊隊長和教練須對球員成員的行為和紀律負責。

5-1隊長

5-1-1※賽前,球隊隊長應在記錄表上簽名,並代表球隊參加擲硬幣事宜。

5-1-2

※賽中,球隊隊長如有上場比賽,則由其擔任比賽隊長(Game captain),
如無,則由教練或球隊隊長指定場中任一球員擔任比賽隊長,代理行使職權
,直到其被替補退場、或球隊隊長再度進場、或該局比賽結束為止。

※當死球時,球隊成員中,唯有比賽隊長有權向裁判發言:

5-1-2-1

△請求對規則的應用或解釋提出說明,並轉達隊友提出的請求和問題。如他不
同意第一裁判的說明,必須立即提出聲明,保留其在比賽結束後,將異議記在
記錄表上,作成正式抗議的權利。(規則 23-2-4)

5-1-2-2△請求允許:
       a)更換裝備;
       b)核對雙方球員的場上位置;
       c)檢查地板、球網和球等。

5-1-2-3△請求暫停和替補。(規則 16-2-1)

5-1-3※賽後,球隊隊長應:

5-1-3-1△向裁判致謝,並在記錄表上簽名,表示確認比賽結果。

5-1-3-2△若他(或代理的比賽隊長)曾向第一裁判提出異議,可以再度確認該
項異議,並記在記錄表上,作成正式抗議。(規則5-1-2-1)

5-2教練

5-2-1※整場比賽,教練在場區外邊指導球隊比賽,他可向第二裁判提出先發
陣容(starting lineup),請求替補,請求暫停。

5-2-2※賽前,教練須在記錄表上登記或核對本方球員的姓名和號碼,並簽名。

5-2-3※賽中,教練應:

5-2-3-1△在每局開賽前,將填妥並簽名的陣容單(line-up sheet)提交記錄
員或第二裁判。

5-2-3-2△坐在球隊席上最靠近記錄台的位置,但可暫時離開。

5-2-3-3△請求暫停和替補。

5-2-3-4△可和球隊其他成員一樣,對場上球員進行指導。教練可在從球隊席
前到熱身區前的無障礙區內站立或走動,以進行指導,但不得干擾或延誤比賽。

5-3助理教練

5-3-1※助理教練坐在球隊席上,但無權調度比賽。

5-3-2※如教練必須離隊時,助理教練可由比賽隊長提出請求,經第一裁判同
意後,承擔其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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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比賽形式

6.得一分、贏一局、贏一場

6-1得一分

6-1-1犯規

※當球隊的比賽行為違反規則的規定時,裁判員鳴笛判其犯規,並根據規則判
別犯規的性質和決定處罰的種類。

6-1-1-1△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犯規先後發生,只判罰第一個犯規。

6-1-1-2△如果雙方球員同時觸犯兩個或兩個以上犯規,則判「雙方犯規」,該
球不計,重新比賽。

6-1-2犯規的結果

※犯規的結果,是輸該球(loss of rally)(由對方得一分)。

6-1-2-1△若接發球隊犯規,則發球隊得一分,並繼續發球。

6-1-2-2△若發球隊犯規,則接發球隊得一分,並獲得發球權。

6-2贏一局

◎某隊先得25分,並至少領先對隊2分,為贏一局(第五局除外),若比數
為 24:24時,比賽繼續進行到領先對隊2分(例如 25:24,27:25)為止。

6-3贏一場

6-3-1※贏三局的球隊,贏得該場比賽。

6-3-2※若比局為 2:2時,進行決勝局(第五局)比賽,以先得15分,並至少
領先對隊2分之球隊贏得該場比賽。 

6-4棄權和球隊陣容不完整

6-4-1※如球隊經召喚催促之後,仍拒絕出場比賽, 則宣佈該隊為棄權
(Default),並以每局0:25的比分,和0:3的比局沒收該場比賽。

6-4-2※如球隊無正當理由而末準時到場比賽,則宣布該隊為棄權,其結果如同
規則6-4-1。

6-4-3※如球隊在某局或某場被宣判陣容不完整(Incomplete)(規則7-3-l-l)
,則輸掉該局或該場比賽。應給對隊勝得該局或該場所需的分數或局數,但保留
己隊所得的分數和局數。

7.比賽的組織

7-1擲硬幣

◎賽前,由第一裁判執行擲硬幣,決定第一局的首先發球和場區。

◎如須進行決勝局比賽,還需再次執行擲硬幣事宜。

7-1-1※擲硬幣由雙方球隊隊長參加。

7-1-2※擲硬幣的勝方,可就以下兩項作一選擇:

7-1-2-1△發球權或接發球。

7-1-2-3△場區。

△負方選擇剩下的部分。

7-1-3※若兩隊分別進行網前熱身活動,則由首先發球的球隊先進行。
 
7-2熱身活動時間

7-2-1※賽前,如有場地供球隊活動,則每隊網前熱身活動的時間各為三分鐘
,如無,則每隊各為五分鐘。

7-2-2※如雙方同意共同進行賽前熱身活動,依規則 7-2- 1,可共同活動六或
十分鐘。
 
7-3球隊的上場陣容

7-3-1※各隊必須始終保持六名球員在場比賽。

7-3-1-1△球隊的先發陣容決定場上球員的輪轉順序,該順序應維持到該局比
賽結束。

7-3-1- 2△若球隊選擇登記防守的自由球員(規則8-5),則自由球員的號碼
必須與六位先發球,員的號碼一同標示在第一局的陣容單上。

7-3-2※各局開賽前,教練應將先發陣容填在陣容單上,經簽名後提交第二裁
判或紀錄員。

7-3-3※各局未被列入先發陣容的球員為該局的替補球員。

7-3-4※陣容單一但提交第二裁判或紀錄元後,除非經由合法的替補,否則不能
更改。

7-3-5※球員的實際位置與陣容單上所田的位置不符時:

7-3-5-1△如在該局比賽開始前發現,必須根據陣容單加以更正,不必判罰。

7-3-5-2△如在該局比賽開始前,發現某依球員不在陣容單登記之列,也需根
據陣容單加以更正,不必判罰。

7-3-5-3△但若教練希望該名或該等位在登記之列的球員上場,則需提出請求
合法替補,並在紀錄表上登記。

7-4位置

◎發球員的及求瞬間,雙方球員(發球員除外)必須在各自場區內按輪轉順序站
位。

7-4-1※場上球員的位置代號如下:

7-4-1-1

△靠近球網的三名是前排球員,各站在4號位(左)、3號位(中)和2號位(右)

另外三名是後排球員,各站在5號位(左)、5號位(中)和1號位(右)。

7-4-2※球員之間的位置關係為:

7-4-2-1△每一後排球員的位置,必須比其同列的前排球員距離球網更遠。

7-4-2-2△同排球員的各自左右之間,應按規則 7-﹒4-﹒1的規定站位。

7-4-3※球員的位置是按腳掌的著地部分判定(圖四)。

7-4-3-1△每一前排球員必須至少有一支腳掌的一部份,比其同列後排球員的兩
隻腳掌更靠近中線。

△每一右(左)邊球員必須至少有一支腳掌的一部份,比其同排中間球員的兩
隻腳掌更靠近右(左)邊邊線。

7-4-4※球發出後,球員即可在本方場區和無障礙區任意移動和站位。
 
7-5位置錯誤

7-5-1※發球員的擊球瞬間,如球員不在其正確位置上,即位置錯誤犯規
(規則7-3和7-4)。

7-5-2※如發球員於擊球時犯規(規則13-4和13-7-1),則發球犯規應先於位置
錯誤犯規。

7-5-3※如發球員於擊球後犯規(規則13-7-2),應判罰位置錯誤犯規。

7-5-4※位置錯誤的結果如下:

7-5-4-1△位置錯誤的一方,判輸該球,(由對方得一分)(規則6-1-2)。

7-5-4-2△更正為正確位置。
  
7-6輪轉

7-6-1※整局比賽的輪轉順序,發球順序和球員位置,都依球隊的先發陣容決定
和管制。

7-6-2※接發球隊獲得發球權後,該隊球員必須按順時鐘方向輪轉一個位置,
2號位球員轉到1號位發球,1號位球員轉到5號位,餘此類推。
 
7-7輪轉錯誤

7-7-1※類未按輪轉順序執行發球,應判為輪轉錯誤(規則7-5-1),進行以下處
理:

7-7-1-1△錯誤的一方,判輸該球(由對方得一分)(規則5-1-2)。

7-7-1-2△更正為正確順序。

7-7-2※除外,記錄員應能確定錯誤開始發生的時間,犯規球隊在錯誤期間所得的
分數一律取消,但其對隊則予保留。

※如果無法確定錯誤開始發生的時間,不能取消任何分數,只判輸該球(對方得
一分)。
 
8.球員替補

替補是指球員在記錄員登記後,進場代替另一名需要退場之球員的位置。替補必
須徵得裁判員之允許(替補程序見規則1-6-5)。
 
8-1替補的限制

8-1-1※每隊每局最多允許替補六個人次,可以同時替補一名或一名以上球員。

8-1-2※各局的先發球員,在該局中可以退場一次後,再進場一次,但必須回到
原先位置。

8-1-3※替補球員在該局中只能進場一次,替補先發球員,而且只能由被其替補
退場的先發球員來替補他。

8-2例外的替補

◎受傷的球員(自由球員除外,規則8-5-2-4)無法繼續比賽時,應進行合法的
替補,如該隊已無進行合法替補之可能,則可不受規則8-1的限制,進行例外的
替補。

◎例外的替補是指受傷發生時,由任一不在場上之球員(自由球員除外)替補受
傷之球員。該受傷球員在該場比賽中不得再度進場。

8-3驅逐的替補
球員被判驅逐出場或取消資格(規則21-3-2和 21-3-3),必須進行合法的替補,
如該隊已不可能進行合法的替補,則判該隊為陣容不完整(規則5-4-3和7-3-1-1)

8-4非法的替補

8-4-1※超出規則8-1的限制而作的替補,為非法的替補(規則8-2之情況例外)。

8-4-2※當球隊已構成非法的替補,且球賽也已重新開始(規則9-1),則按以下
程序處理:
8-4-2-1△判該隊犯規,輸該球(由對隊得一分)。

8-4-2-2△更正錯誤的替補。

8-4-2-3△取消該隊在錯誤期間所得的分數,但其對隊則予保留。

8-5自由球員

8-5-1※自由球員(規則 4-1-2)必須在賽前於記錄表上預留的欄位登記,其號
碼亦須標示在第一局的陣容單上。

8-5-2※自由球員的特殊規則為:

8-5-2-1△裝備

△自由球員須穿著顏色或樣式與其他球員顯著不同的球衣或球褲(規則 4-3- 5)


8-5-2-2△比賽行為
       a)自由球員可以替代任一後排球員。
       b)自由球員限制只能扮演後排球員的角色,而且,當其觸球瞬間,若球
       完全高過球網上沿,則不論其在何處(包括比賽場區和無障礙區),均
       不得完成進攻性擊球。
       c)自由球員不得發球、攔網或試圖攔網。
       d)自由球員在前區內用手指所作的高手傳球,當球還比球網上沿高時,
       其隊友不得完成進攻性擊球;如該傳球動作是在前區以後部分所為,則
       其隊友可以任意進攻。

8-5-2-3△球員的替代
       a)自由球員的替代,不計為球隊的正常替補,而且次數不受限制。兩次
       替代之間必須隔著一次死球,自由球員只能由被其替代退場的球員替代。
       b)替代時機:
          a.每局開始前,第二裁判完成核對球員陣容後。
          b.比賽成死球時。
          c.第一裁判鳴笛指示發球之前。
          c)自由球員只能從該隊球隊席前之攻擊線與端線間的邊線進出球場。

8-5-2-4△重新指定自由球員
            a)自由球員受傷時,經第一裁判的允許,教練可以重新指定任一不
            在場上的球員擔任自由球員。該受傷的自由球員不得在所剩的各場
            比賽中再度出場比賽。
            b)被重新指定為自由球員的選手,在所剩餘的各場比賽中,限定只
            能擔任自由球員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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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比賽行為

9.比賽狀態

9-1比賽開始

◎第一裁判鳴笛指示發球後,發球員的擊球瞬間,比賽開始。
  
9-2構成死球

◎比賽中,裁判員鳴笛時,如係犯規,則在犯規的瞬間構成死球;如非犯規,則在鳴
笛的瞬間構成死球。
  
9-3界內球

◎球觸及包括界線在內的場區地面時,為界內球。(規則1-3-2)

9-4界外球

◎以下情況為界外球:

9-4-1※球觸及地面的部份,完全在界線以外。

9-4-2※球觸及場區以外的物體、天花板或非上場球員。

9-4-3※球觸及標誌竿、網索、網柱或標誌帶以外的球網部分。

9-4-4※球的整體或部分從有效飛越空間以外通過球網垂直平面。但規則11-1-2除外。

9-4-5※球體完全通過網下空間(規則11-1-3)。
 
10.比賽中的擊球

球隊必須在各自的比賽場地和空間內進行比賽(規則11-1-2除外),但允許球員越出
無障礙區將球擊回。
 
10-1球隊的擊球

◎每隊賦予最多三次擊球權利,將球擊回對區(攔網除外,規則15-4-1),若超過三
次,則判該隊「四擊」犯規。

◎球隊擊球次數的計算,包括有意的主動擊球和無意的被動觸球。

10-1-1連續觸球

※同一球員不得連續觸球兩次(規則1-2-3,15-2和15-4-2除外)。

10-1-2同時觸球

※兩名或三名球員可以同時觸球:

10-1-2-1△同隊的兩名(或三名)球員同時觸球,應計為兩次(或三次)擊球(攔網除外
),如該等球員均有超前擊球之動作,但僅其中一人觸球,則計為一次擊球。同隊球員之
間發生碰撞,並不犯規。

10-1-2-2△雙方球員在綱上同時觸球,如比賽繼續進行,則接球的一方仍有三次擊球的權
利。如球落在某方場區以外,則判對方擊球出界。

10-1-2-3△如雙方球員同時觸球而造成「持球」(規則10-2-2)則判「雙方犯規」(規則
5-1-1-2),該球不算,重新比賽。

10-1-3藉助擊球

※在比賽場地內,球員不得藉助隊友,或任何建物/物體進行擊球。

※但若球員即將造成犯規(如觸網、越中線等),其隊友可以將之擋住或拉  回。

10-2擊球的特性

10-2-1※球可接觸身體的任何部位。

10-2-2※球必須擊出,不得接住和/或拋出。球可彈向任何方向。

10-2-3※球可觸及身體的數個部位,但必須是同時觸及,以下情況例外:

10-2-3-1△攔網時,同一球員或同隊多名球員可以連續觸球,但必須發生在同一攔綢動作
中。(規則15-2)

10-3-3-3△球隊的第一次擊球(規則10-1和15-4-1),同一擊球動作中,球可連續觸及身
體數個部位。
 
10-3擊球的犯規

10-3-1※四擊:球隊將球擊回對區之前,觸球四次(規則10-1)。

10-3-2※藉助擊球:球員在比賽場地以內,藉助隊友或其他建物/物體進行擊球(規則
10-1-3)。

10-3-3※持球:球員不是將球擊出,而是將球接住和/或拋出(規則10-2-2)。

10-3-4※連擊:球員連續觸球兩次,或球連續觸及身體不同部位(規則10-2-3)。
 
11.球網附近的球

11-1球越球網

11-1-1※球必須從球網上方的有效飛越空間進入對方場區。有效飛越空間是指球網的垂直
平面部分,範圍包括:

11-1-1-1△下至球網上沿。

11-1-1-2△兩側至標誌竿及其假想延長線。

11-1-1-3△上至天花板。

11-1-2※球的整體或部分從有效飛越空間以外進入對方無障礙區時,可在規定的擊球次數
以內,依下列條件,將球擊回本區:

11-1-2-1△球員不得踏及對方場區﹒。

11-1-2-2△球必須由同側的有效飛越空間以外擊回。

※對方球員不得妨礙此一擊球動作。
 
11-2球觸球網

◎除發球外,球飛越球網時(規則11-1-1),可以觸及球網。
 
11-3球入球網

11-3-1※擊球入網時,可在該隊三次擊球權利的限制內將球救回。(規則10-1;發球除外
,規則11-2)

11-3-2※球將網孔擊破或將球網擊落時,該球不算,重新比賽(發球除外,規則11-2)。

 
12.球網附近的球員

12-1越過球網

12-1-1※攔網時,攔網球員若不妨礙對方球員進攻性擊球前或擊球中的動作,可以越過球
網觸球(規則 l 5-3)。

12-1-2※若球員作進攻性擊球時,是在本區空間觸球,則擊球後手可順勢越過球網。

12-2網下侵入對區

12-2-1※若不妨礙對方比賽動作,允許球員從網下侵入對區空間。

12-2-2※越過中線侵入對方場地:

12-2-2-1△球員的單(雙)隻腳掌或單(雙)隻手掌越過中線觸及對方比賽場區時,如果
該腳掌或該手掌的某一部分仍與中線接觸,或仍在中線上方,是允許的。

12-2-2-2△身體的其他任何部位觸及對方比賽場區,是不允許的。

12-2-3※球員可在比賽成死球之後進入對方場區(規則9-2)。

12-2-4※若不妨礙對方比賽活動,球員可以侵入對方的無障礙區。

12-3觸網

12-3-1※球員在無擊球企圖或末妨礙比賽的情況下觸網,不視為犯規。

12-3-2※球員完成擊球後,如不妨礙比賽,可以觸及球網全長以外的綢柱、網索或其他任
何物體。

12-3-3※擊球入網,造成球網觸及對方球員,不應判為觸網犯規。

12-4網邊球員的犯規

12-4-1※球員於對方作進攻性擊球之前或之中,在對區空間觸及球體或對方球員(規則
12-l-1)。

12-4-2※球員從網下侵入對區空間,並妨礙對方比賽動作(規則l 2-2- 1)。

12-4-3※球員侵入對方比賽場區(規則l 2-3-2-2)。

12-4-4※球員在擊球動作中或企圖擊球時,觸及球網或標誌竿(規則l 2-3-1)。
 
13.發球  

由後排右球員在發球區內(規則13-4-1),將球擊出,使比賽開始的動作,稱為發球。

13-1首先發球

13-1-1※第一局和決勝局(第五局)以擲硬幣的方式決定首先發球的球隊。(規則7-1)

13-1-2※其他各局,由前局未先發球的球隊首先發球。

13-2發球順序

13-2-1※球員必須按陣容單上的順序依序發球。(規則7-3-1-2)。

13-2-2※各局的第一次發球後,球員按以下方式進行發球:

13-2-2-1△當發球隊勝一球(win the rally)時,原發球球員(或替補他的球員)繼續
發球。

13-2-2-2△當接發球隊勝一球時,接發球隊獲得發球權,並輪轉一個位置(規則7-5-2)
,由從前排右轉到後排右的球員進行發球。

13-3指示發球
第一裁判檢查雙方球員均已作好比賽準備,且發球員也已握球在手時,即可鳴笛指示發球


13-4執行發球

13-4-1※球被拋起或離手後,必須用單手或單臂的任何部位將之擊出。

13-4-2※發球的擊球瞬間,或跳躍發球的起跳瞬間,發球員不得踏及場區(包括端線)或
發球區以外的地面。擊球後,可以踏及或落在發球區以外或場區以內。

13-4-3※發球員必須在第一裁判鳴笛指示發球後八秒鐘以內,將球擊出。

13-4-4※強裁判鳴笛以前的發球,無效,應重新發球。

13-5掩護

13-5-1※發球隊球員不得以個人或集體掩護的方式,妨礙對方觀察發球員或球的飛行路線


13-5-2※發球時,發球隊的一名或多名球員揮動手臂、跳躍、側移或集結成群以隱蔽球的
飛行路球,即構成掩護。

13-6發球的犯規

13-6-1※發球犯規
即使對方位置錯誤(規則3-7-1)下列犯規應判換邊發球:

13-6-1-1△發球員發球順序錯誤(規則 1 3。2)。

13-6-1-2△發球員未按「執行發球」的規定發球(規 134)。

13-6-2※擊球後的發球犯規
球發出後,如有以下情況,仍為犯規(除非有球員位置錯誤)(規則 13-7-2)。

13-6-2-1△球觸及發球隊的球員,或球未通過球網的垂直平面。

13-6-2-2△球觸及球網(規則11-2)。

13-6-2-3△球出界(規則9-4)。

13-6-2-4△球從掩護的球員上方飛過(規則13-5)。

13-7發球犯規和位置錯誤

13-7-1※如發球員發球犯規(不當發球、順序錯誤等)而接發球隊位置錯誤,應判罰發球
犯規。

13-7-2※反之,如發球員觸犯擊球後的發球犯規(觸網、出界、掩護等),而接發球隊出
現位置錯誤,則因位置錯誤發生在先,應判罰位置錯誤。
 
14.進攻性擊球

14-1進攻性擊球

14-1-1※除發球和攔網外,所有將球擊向對區的動作都是進攻性擊球( attack hit)。

14-1-2※強進攻性擊球時,允許吊球,但觸球必須乾脆且無抓球或擲球動作。

14-1-3※在球完全通過球網垂直平面,或觸及對方球員的瞬間,進攻性擊球動作即告完成


14-2進攻性擊球的限制

14-2-1※前排球員可在任何高度完成進攻性擊球,但觸球必須在本方場區空間(規則14-
2-4除外)。

14-2-2※後排球員在前區外,可從任何高度完成進攻性擊球。

14-2-2-1△起跳時,腳不得踏及或踏越攻擊線。

14-2-2-2△擊球後,可以落在前區內(規則1-4-1)。

14-2-3※後排球員也可在前區內完成進攻性擊球動作,但觸球時,球的整體不得高於球網
上沿。

14-2-4※當對方的發球仍在前區上方,且整個球體仍比球網上沿還高時,不得完成進攻性
擊球。

14-3進攻性擊球的犯規

14-3-1※在對方場地的空間擊球(規則14-2-1)。

14-3-2※擊球出界(規則9-4)。

14-3-3※後排球員在前區內完成進攻性擊球,而且觸球時整個球體完全高於球網上沿(規
則 14-2-3)。

14-3-4※當對方的發球仍在前區上方,而且整個球體  仍比球網上沿還高時,完成進攻性
擊球(規 14-2-4)。

14-3-5※當整個球體完全高於球網上沿時,自由球員(規則8-5)在本方場地以內完成進
攻性擊球(規則14-2-3)。

15.攔網

15-1攔網

15-1-1※球員靠近球網,將手伸出高於球網上沿,攔阻對方來球的動作,稱為攔網。只有
前排球員可以完成攔網。

15-1-2※試圖攔網
沒有觸及對方來球的攔網動作,稱為試圖攔網。

15-1-3※完成攔網
攔網球員一旦觸球,即為完成攔網。

15-1-4※集體攔網
二或三名球員彼此聚集進行攔網,稱為集體攔網。其中任一球員觸及來球,即為完成集體
攔綱。

15-2攔網時的觸球

◎在同一攔網動作中,一名或一名以上球員可以連續(迅速且連貫)觸球。

15-3進入對區空間攔網

◎攔綱時,球員可將手掌和手臂伸過球網,但不得妨礙對方比賽動作,因此,必須在對方
作完進攻性擊球的動作之後,才可在對區空間觸球。

15-4攔網和球隊擊球次數

15-4-1※攔網時的觸球,不計入球隊的擊球次數(規則10-1),因此,攔網觸球時,該隊
仍有三次擊球權利,以將球擊回對區。
15-4-2※攔網之後的第一次擊球,可由任何球員為之,包括欄網時已經觸球的球員在內。

15-5※攔阻對方的發球  

◎不准攔阻對方的發球。

15-6攔網犯規

15-6-1※攔網球員在對方作進攻性擊球之前或同時,在對區空間內觸球。(規則15-3)

15-6-2※後排球員完成攔網或參與完成集體攔網(規則15-1-3和15-1-4)。

15-6-3※強攔阻對方的發球(規則15-5)。

15-6-4※觸球出界(規則9-4)。

15-6-5※從標誌竿外伸入對區空間攔網。

15-6-6※自由球員完成攔網、或試圖攔網、或參與完成攔網(規則15-1-3和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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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比賽中止和延誤比賽

16.正常的比賽中止

正常的比賽中止有「暫停」與「替補」。

16-1正常的比賽中止次數

◎每隊每局最多有請求兩次暫停和六人次替補的權利。

16-2請求正常的比賽中止

16-2-1※唯有教練或比賽隊長可以請求比賽中止。

※中止的請求,必須在比賽成死球後及鳴笛指示發球前,使用相應的正式手勢提出。

16-2-2※各局比賽開始之前,可以提出請求替補,應登記為該局的正常替補

16-3※連續的比賽中止

16-3-1※不須經過恢復比賽,任何一隊可以連續請求一次或兩次暫停和一次替補。

16-3-2※同一比賽中止期間,同一球隊不得連續請求兩次替補,但可請求替補兩名或兩名
以上球員(規則8-1-1)。

16-4※暫停和技術暫停

16-4-1※一次暫停的時間為 30秒。

※國際排球總會世界性比賽和正式比賽的暫停,採用下列方式:
a)第一局至第四局,每局各多出兩次技術暫停,每次暫停時間為90秒,每當領先球隊達
到8分及16分時,自動執行。
b)決勝局(第五局)沒有技術暫停,每隊只能請求兩次正常暫停,每次暫停時間為30秒

 
16-4-2※所有暫停期間,上場比賽的球員必須回到球隊席附近的無障礙區。

16-5※球員替補
(替補的限制,參閱規則8-1;自由球員的替代,參閱規則8-5)。

16-5-1※替補必須在替補區內進行(規則1-4-3)。

16-5-2※替補的持續時間,以記錄員登記及球員進退場的所需時間為限。

16-5-3※請求替補時,進場替補的球員必須作好進場準備﹒並且站在替補區附近(規則
1-4-3)。

※否則,該次請求將被拒絕,而且判該隊延誤比賽(規則17-2)。

※國際排球總會世界性比賽和正式比賽,替補時需持用替補號碼牌。

16-5-4※如教練想替補一名以上球員,在請求替補時,必須作出表明人次的手勢。執行時
,必須一對接著一對相繼進行。

16-6不當的請求比賽中止

16-6-1※下列情況是不當的請求比賽中止:

16-6-1-1△在比賽進行中、或在裁判鳴笛指示發球的同時或之後提出請求(規則16-2-1)


16-6-1-2△由未經授權的球隊成員提出請求(規則16-2-1)。

16-6-1-3△在比賽未恢復前,同一球隊再次提出請求替補(規則16-3-2)。

16-6-1-4△用完正常的暫停或替補次數後,仍再提出請求(規則16-1)。

16-6-2任何不當的請求比賽中止,如未影響或延誤比賽,應予拒絕,不必判罰,除非同一
局中重覆再犯(規則17-1-4)。

17.延誤比賽

17-1延誤比賽的類型

◎球隊以不當的行為拖延比賽恢復進行,稱為延誤比賽,包括:

17-1-1替補延誤時間。

17-1-2裁判員鳴笛恢復比賽後,拖延暫停時間。

17-1-3請求非法的替補(規則8-4)。

17-1-4在同一局中,重覆提出不當的請求比賽中止(規則15-5-2)。

17-1-5場上球員拖延比賽的進行。

17-2延誤比賽的判罰

17-2-1※「延誤警告」和「延誤處罰」的判罰,是屬於全隊性的。

17-2-1-1△延誤比賽的判罰在全場比賽都有效力。

17-2-1-2△所有延誤比賽的判罰(包括警告)都須登記在記錄表上。

17-2-2※同場比賽中,球隊的第一次延誤比賽,應判罰「延誤警告」。

17-2-3※同場比賽中,同隊的任何成員再次或累次觸犯任何類型的延誤比賽,應判罰「延
誤處罰」,輸一球(由對方得一分)(規則6-1-2)。

17-2-4※第一局之前或局間的延誤判罰,在次局執行。

18.例外的比賽中止

18-1受傷

18-1-1※比賽進行中,發生嚴重傷害事故時,裁判員應立刻停止比賽,並允許醫護人員進
場處理。

※該球不計,重新比賽。

18-1-2※如受傷球員無法進行合法的或例外的替補規則8-1和8-2),應給予三分鐘的恢復
時間。但在該場比賽中,同一球員不能再度給予恢復時間。

※三分鐘後,如該受傷球員仍然無法恢復,則宣布該隊為陣容不完整(規則5-4-3和7-3-
1-1)。

18-2外來的干擾
◎比賽進行中,如有任何外來的干擾,應即停止比賽,該球不計,重新比賽。

18-3比賽中止的拖延

18-3-1※如有意外發生而阻斷比賽進行時,第一裁判、主辦人員和控制委員會的成員,應
共同研究決定使比賽恢復正常進行的措施。

18-3-2※發生一次或多次的比賽中止,其累計時間未超過四小時,則:

18-3-2-1△如在同一場地恢復比賽,中止的該局應保持原比分、原球員和原位置,已賽的
各局成績保留。

18-3-2-2△如改在另外場地比賽,則中止的該局應取消﹒並按該局開始時的陣容和位置重
新比賽,已賽的各局成績保留。

18-3-3※發生一次或多次的比賽中止,其累計時間超過四小時,則該場比賽應重新開始。

19.局間休息和交換場區

19-1局間休息

◎所有各局之間的休息時間為三分鐘。

◎休息期間,應迅速交換場區,並在記錄表上登記次局的雙方上場陣容。

◎國際排球總會世界性比賽和正式比賽,第二局與第三局之間有10分鐘的強制局間休息。

19-2交換場區

19-2-1※除決勝局外,每局結束後,球隊應交換場區(規則 7﹒I)。

※球隊的其他成員應交換球隊席。

19-2-2※決勝局中,某隊先達八分,兩隊應迅速交換場區,並按交換前的原來位置繼續比
賽。

※如未能適時交換場區,應在發覺錯誤時立即進行交換,交換當時的雙方分數應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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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參加人員的行為

20.行為要求

20-1符合運動道德的行為

20-1-1※參賽者必須了解並遵守排球比賽規則。

20-1-2※參賽者必須以符合運動道德的行為,尊重裁判員的判決,不能與之爭執。

※如對判決有所疑問,只能透過比賽隊長提請解釋。

20-1-3※參賽者不得有任何企圖影響裁判員判決或掩飾隊友犯規的行為和態度。

20-2公平競爭

20-2-1※參賽者應本諳公平競爭的精神,對裁判人員、工作人員、對隊、隊友和觀眾表現
尊重和禮貌的行為。

20-2-2※比賽進行期間,球隊成員之間的溝通是允許的(規則5-2-3-4)。

21.不當行為及其判罰

21-1輕微的不當行為

◎輕微的不當行為不必判罰,第一裁判有責任對比賽隊長施予口頭或手勢警告,以防止球
隊成員更進一步的行為不當。

◎這種警告並非處罰,沒有立即後果,不必登記。

21-2不當行為的判罰

◎球隊成員對工作人員、對隊、隊友或觀眾的不當行為,依其嚴重程度分為三類。

21-2-1※無禮行為:違背良好禮儀或道德原則,表現出輕侮傲慢的行為。

21-2-2※冒犯行為:誹謗或侮辱的言詞或動作。

21-2-3※侵犯行為:身體攻擊或企圖侵犯。

21-3判罰的等級

◎根據第一裁判的見解和不當行為的嚴重程度,施予並登記在記錄表上的判罰有:

21-3-1處罰※任一球隊成員在該場比賽中的第一次無禮行為,應判以處罰,輸一球(由對
隊得一分)(規6-1-2)。

21-3-2驅逐出場

21-3-2-1△球隊成員被判驅逐出場後,不可參加該局剩餘的比賽,必須坐在球隊席後方的
懲罰區(規則1-4-5,5-3-2)。

△教練被判驅逐出場,在該局剩餘的比賽中,喪失調度球隊的權利,必須坐在球隊席後方
的懲罰區。(規則5-3-2)

21-3-2-2△球隊成員的第一次冒犯行為,應判以驅逐出場。

21-3-2-3△同一球員在同場比賽中的第二次無禮行為,應判予驅逐出場。

21-3-3※取消比賽資格

21-3-3-1△球隊成員被判取消比賽資格後,不可參加該場剩餘的比賽,必須離開比賽控制
區域。

21-3-3-2△第一次的侵犯行為,應判以取消比賽資格。

21-3-3-3△同一球員在同場比賽中的第二次冒犯行為,應判以取消比賽資格。

21-3-3-4△同一球員在同場比賽中的第三次無禮行為,應判以取消比賽資格。

21-4不當行為判罰的實施

21-4-1※所有不當行為的判罰,都是個人判裁,在整場比賽都有效力,都需登記在記錄表
上。

21-4-2※同場比賽中,同一球隊成員的重覆不當行為,依規則 2l﹒3和圖九所示,採累進
制裁(球隊成員的每一後續犯行,接受更重制裁)。

21-4-3※毋需先前有判罰記錄,即可因冒犯行為或侵犯行為,而判以驅遂出場或取消比賽
資格。

21-5局前和局間的不當行為

◎第一局之前或局間的任何不當行為,應依規則21-3判罰,並於次局執行。

21-6判罰卡

◎處罰:黃卡。

◎驅逐出場:紅卡。

◎取消比賽資格:黃卡加紅卡(同時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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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章  裁判人員的職責與法定手勢

22.裁判團和執法程序

22-1組成

◎比賽的裁判團由以下人員組成:

    -第一裁判
    -第二裁判
   -記錄員
    -四(二)名司線員


◎國際排球總會世界性比賽和正式比賽必須有一位助理記錄員。

22-2執法程序

22-2-1※賽中,唯有第一和第二裁判可以鳴笛:

22-2-1-1△第一裁判鳴笛指示發球,使比賽開始。

22-2-1-2△第一和第二裁判既確定有犯規發生,又能辨別其性質時,鳴笛中斷比賽。

22-2-2※比賽中斷期間,裁判員可以鳴笛表示允許或拒絕球隊的請求。

22-2-3※裁判員鳴笛中斷比賽後,應立即以規定的手勢(規則2-7-1)表示。

22-2-3-1△如犯規是由第一裁判所鳴笛判定,其表示順序:

       a)獲發球的隊。
       b)犯規的性質。
       c)犯規的球員(如有必要時)。

△第二裁判重複第一裁判的手勢。

22-2-3-2△如犯規是由第二裁判所鳴笛判定,其表示順序:
       a)犯規的性質。
        b)犯規的球員(如有必要時)。
        c)隨著第一裁判重複指出獲發球的隊。

△在此情況下,第一裁判不須指出犯規性質和犯規球員,只須指出獲發球的隊。

22-2-3-3△如果是雙方犯規,裁判員的表示順序是:
        a)犯規的性質。
        b)犯規的球員(如有必要時)。
        c)第一裁判指出獲發球的隊。

23.第一裁判

23-1位置

◎第一裁判坐在或站在球網一端的裁判台上執行職務,視線必須高出球網上沿大約50公分


23-2職權

23-2-1※第一裁判自始至終指揮該場比賽的進行。他對其他裁判人員及雙方球隊成員行使
權力。

※賽中,第一裁判的判決是最終決定,當他發現其他裁判人員的判決有誤時,有權加以更
正。

※第一裁判有權撤換不能勝任職務的裁判人員。

23-2-2※第一裁判掌控撿球員和擦地員的工作。

23-2-3※第一裁判有權決定一切有關比賽的問題,包括規則中沒有規定的事項。

23-2-4※第一裁判不許有人對其判決進行討論。

※但當比賽隊長提出請求時,必須對其引據的規則,就其解釋和應用提出說明。

※如比賽隊長對該說明立即表示異議,並保留賽後作成正式抗議的權利,則第一裁判應當
准予所求。(規則5-1-2-1,5-1-3-2)。

23-2-5※賽前和賽中,第一裁判負責決定比賽場地、設備和各項條件是否符合比賽要求。

23-3職責

23-3-1※賽前,第一裁判必須:

23-3-1-1△檢查比賽場地、比賽用球和其他設備。

23-3-1-2△召集雙方隊長進行擲硬幣事宜。

23-3-1-3△控制球隊的熱身活動。

23-3-2※賽中,只有第一裁判有權:

23-3-2-1△對球隊提出警告。

23-3-2-2△對不當行為和延誤比賽判罰。

23-3-2-3△判定:
 
       a)發球員的犯規和發球隊的位置錯誤,包括掩護。
        b)擊球的犯規。
        c)高於球網和球網上部的犯規。
        d)球通過綢下空間(規則11-1-3)。

23-3-3※賽後,在記錄表上簽名。

24.第二裁判

24-1位置

◎第二裁判站在第一裁判對面的場外網柱附近,面向第一裁判執行職務。

24-2職權

24-2-1※第二裁判是第一裁判的助理,他有自己職掌的判決權限(規則2-4-3)

※當第一裁判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第二裁判可以替代。

24-2-2※第二裁判可對其判決權限以外的犯規作出手勢,但不可鳴笛,亦不可對第一裁判
堅持己見。

24-2-3※第二裁判掌控記錄員的工作。

24-2-4※第二裁判監督球隊席上的球隊成員,並將他們的不當行為向第一裁判報告。

24-2-5※第二裁判監督熱身區內的球員(規則4-2-3)。

24-2-6※第二裁判准許比賽中止的請求,控制中止的時間和拒絕不當的請求。

24-2-7※第二裁判控制各隊暫停和替補的使用次數,並將第二次暫停和第五、第六次替補
,通知第一裁判和該隊教練。

24-2-8※球員受傷時,第二裁判有權准許例外替補(規則8-2)或給予三分鐘的恢復時間
(規18-1-2)。

24-2-9※第二裁判檢查地板狀況,尤其是前區部分。而且也在賽中檢查比賽用球是否符合
規定。

24-2-10※第二裁判監督懲罰區內的球隊成員,並將他們的不當行為向第一裁判報告。

24-3職責

24-3-1※在每局比賽開始前、在決勝局交換場區後、及在其他任何必要時,核對場上球員
的實際位置是否與陣容單相符。

24-3-2※賽中,第二裁判須就下列狀況作出判斷,然後鳴笛並作手勢:

24-3-2-1△接發球隊的位置錯誤(規則7-5)。

24-3-2-2△球員在擊球或企圖擊球時碰觸球網下部及第二裁判同側的標誌竿(規則12-3-
1)。

24-3-2-3△侵入對方場區和球網以下的空間(規則12-2)。

24-3-2-4△後排球員或自由球員的進攻性擊球犯規或攔網犯規(規則8-5-2-2,14-3-3和
15-6-2)。

24-3-2-5△球從有效飛越空間以外進入對方場區,或觸及第二裁判同側的標誌竿(規則
9-4-3,9-4-4)。

24-3-2-6△第一裁判處在難以觀察的情況下,球觸及場外物體或地板(規則9-4-I , ,,
9-4-2)。

25.記錄員

25-1位置

◎記錄員坐在第一裁判對面的場外記錄台,面向第一裁判執行職務。

25-2職責

◎記錄員依據規則填寫記錄表,並與第二裁判合作。

◎記錄員依其職責用蜂鳴器或其它音效向裁判員示意。

25-2-1※每場和每局比賽開始前,記錄員必須:

25-2-1-1△依照規定程序填寫比賽及球隊資料,並取得雙方球隊隊長和教練的簽名。

25-2-1-2△依據陣容單登記各隊上場陣容。

△若未能適時取得陣容單,應立即通知第二裁判。

△登記自由球員的號碼和姓名。

25-2-2※比賽進行中,記錄員必須:

25-2-2-1△記錄得分,並確保記分板上的比數正確。

25-2-2-2△管制各隊的發球順序,如發現發球順序錯誤,應於擊球之後,立即通知裁判員


25-2-2-3△登記暫停和球員替補,掌握其次數並通知第二裁判。

25-2-2-4△對於不符規定的請求比賽中止,通知裁判員。

25-2-2-5△每局結束和決勝局某隊先達八分時,通知裁判員。

25-2-2-6△登記各種判罰。

25-2-2-7△登記第二裁判指示記載的事項,如:例外替補(規則8-2)、恢復時間(規則
18-1-2)、中止拖延(規則18-3)、外來干擾(規則18-2)等。

25-2-3※比賽結束時,記錄員必須:

25-2-3-1△記錄最終結果。

25-2-3-2△自己先在記錄表上簽名,然後依序取得雙方球隊隊長和裁判員的簽名。

25-2-3-3△如有抗議事件,應由自己或讓該隊球隊隊長將抗議內容寫在記錄表上。

26.司線員

26-1位置

◎若僅設置二名司線員,應相對的站在靠近兩名裁判右手的場角,各距場角一∼二公尺

◎各自負責自己一側的端線和邊線。

◎國際排球總會世界性比賽和正式比賽,必須設置四名司線員。

◎四名司線員位於無障礙區內,站在各自負責之界線的假想延長線上,距離場角一∼三公
尺的位置。

26-2職責

◎司線員用旗幟(40公分×40公分)的旗號執行職務。

26-2-1※球落在自己所司的界線附近,作界內球或界外球的旗號(規則9-3和9-4)。

26-2-2※球觸及接球隊身體後出界,作球觸手出界的旗號。

26-2-3※球觸及標誌竿,或發球從有效飛越空間以外飛過球網等,必須作出旗號(規則
9-4-3,9-4-4)

26-2-4※在發球的擊球瞬間,任何球員(發球員除外)踏出場區以外,必須作出旗號。

26-2-5※負責端線的司線員,在發球員有腳的犯規時,必須作出旗號。

26-2-6※在第一裁判的請求下,司線員必須重覆他的旗號。

27.法定手勢

27-1裁判員的手勢(圖十一)

◎裁判員必須用法定手勢指出鳴笛的理由(所判犯規的性質或准許比賽中止的目的)。手
勢應維持片刻,如用單手作手勢,應用與犯規的球隊或提出請求的球隊同側的手表示。

27-2司線員的旗號(圖十二)

◎司線員必須以法定的旗號指出犯規的性質,並維持片刻的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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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http://www.nhps.tp.edu.tw/vb/vb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