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  網球簡易規則

第一部 單打賽

       球場為長23.77公尺(78呎)、寬8.23公尺(27呎)之長方形。

                      球場以穿有直徑0.8公分(1.3吋)之繩或鋼絲之網從其中央處橫隔成二等分區,網繩之兩端繫架於兩個小於15公分(6吋)四方或直徑15公分(6吋)之圓柱頂端,其突出網繩頂端的高度不得超過2.54公分(1吋),網柱中心點位於距球場兩邊線外側0.91公尺(3呎)處,其高度至網繩上端距地面應為1.07公尺(36吋)。球場若為單雙打兩用,並架設有雙打用網時,於單打賽中應使用稱為單打桿之兩根小於7.5公分(3吋)四方或直徑7.5公分(3吋)之圓柱持撐成1.07公尺(36吋)高。此兩根柱中心應位於距單打場兩邊線外側0.91公尺(3呎)處。

                      球網應長到可將兩個網柱間之空間填滿,又網眼應小到可阻礙球之通過,網中央高度為0.91公尺(3呎),並用小於5公分(2吋)寬之白布帶束於地面。網繩用寬大於5公分(2吋)小於6.3公分(2.5吋)之白色帶從網之上邊覆蓋之。網、束帶、網帶及網柱不得有廣告標記。

                      球場兩端及兩側之界線分別稱為底線及邊線。網之兩邊6.40公尺(21呎)處各劃一互相平行之發球線。網之兩邊發球線及邊線所圍之空間,以平行於邊線之寬不超過5公分(2吋)之中線平分成兩個發球區。在中線之假想延長線與底線之交點向場內劃一長10公分(4吋)寬5公分(2吋)與底線成直角之中心標。除底線可寬到10公分(4吋)外,其他之線寬度不得小於2.5公分(1吋),大於5公分(2吋),又場地內各寬度長度等量度均包括線之寬度在內。所有線顏色必須一致。球場後面之廣告或任何物件,不得含有白色或黃色。淺色可以有選擇性的使用,但必須在不影響球員視覺的條件下。球場後面線審坐椅上之廣告,不得含有白或黃色。淺色可以有選擇性的使用,但必須在不影響球員視覺的條件下。

1:台維斯盃、聯邦盃及國際網總所主辦的比賽,有關底線後面長度及邊線外面寬度之特別規定,均會個別列於該項比賽之競賽規程中。

2:以俱樂部或休閒為目的舉辦的比賽,底線後面及邊線外面之空間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5.5公尺(18呎)及3.05公尺(10呎)。

       固定設備

                      球場之固定設備不僅包括網、網柱、單打桿、網繩或網絲、束帶、網帶,亦包括圍牆、看台、座椅、觀眾、場地上及周圍之設備,以及在固定位置之所有裁判員及球僮。

註:在本規則中之“裁判員”一詞,包括坐在椅子上執法之人員及為比賽之進行而協助裁判之人。

    在網球規則下認可的比賽用球必須符合下列規格:

一、之外表應由均一的紡織品組成,須為白色或黃色並無編織縫口。

二、球的大小須符合附錄Ⅰ第四條的規定,重量須大於56.0公克(1.975盎斯)小於59.4公克(2.095盎斯)。

三、球自254.00公分(100吋)高處自由落在平而硬的水泥面時,其反彈高度須大於134.62公分(53吋),小於147.32公分(58吋)。加壓8.165公斤(18磅)時,球之推進變形,型Ⅰ(快速)須大於0.495公分(0.195吋),小於0.597公分(0.235吋),復原變形須大於0.749公分(0.215吋),小於0.965公分(0.380吋)。型Ⅱ(中速球)和型Ⅲ(慢速球)推進變形須大於0.559公分(0.220吋),小於0.737公分(0.290吋),復原變形大於0.800公分(0.315吋),小於1.080公分(0.425吋)。所有數值均取平均值且以球之三度座標測量之,且任兩者之誤差不得超過0.076公分(0.030公吋)。

四、在海拔1219公尺(4000呎)以上高地比賽時,可以使用兩種型態的球:第一種是型Ⅱ(中速球)其反彈高度大於121.92公分(48吋),小於134.62公分(53吋),並且球的內壓大於外界的氣壓,亦是俗稱的壓力球。第二種是型Ⅱ(中速球)其反彈高度大於134.62公分(53吋),小於147.32公分(58吋),並且球的內外壓力大致相等,亦是俗稱的零壓力或無壓力球,在這樣的高地上至少要適應60天以上。

五、球之彈性、大小及變形實驗必須依據附錄Ⅰ之規定辦理。

六、國際網球總會將主動執行各種比賽用球是否遵從上述規定的問題,此執行亦可由熱心的團體如球員、球具製造商,或各國網球協會或會員申請提出,但須依據國際網球總會復審與公聽程序辦理(參考附錄Ⅱ)。

註:在網球規則下進行比賽之用球,必須是國際網總核可品牌名單內的球。

判例1: 那一類型的球必須使用在那一種表面的球場。

判 定: 依規則三種不同型的球可使用。

a.型Ⅰ    (快速球)用在慢速球場(紅土、礦沙)。

b.型Ⅱ    (中速球)用在中速或中快球場(富麗克)。

c.型Ⅲ    (慢速球)用在快速球場(草地、人造地毯)。

       球拍

                        依網球規則,不符合下列規定之球拍不准使用。

一、球拍之擊球面須平坦,並以一組線交互穿織而連結於拍框,且織成之花樣須均一,而中央部分之密度不得小於其他部分。球拍的設計及穿線要符合兩面擊球時的特性一致。除位置適當,大小合適又純為防止磨損或振動目的而裝置之配件外,不得有其他配件及突起。

二、球拍之長度,包括拍柄不得超過73.66公分(29吋),拍框的寬度不得大於31.75公分(12.50吋),擊球面的長度不得大於39.37公分(15.5吋),寬度不得大於29.21公分(11.5吋)。

三、拍框(包括握柄)除非為防止磨損及振動或平衡重量為目的,而裝置大小適宜之附件於合理的位置,不得裝有附件及做任何之改裝。

四、拍框包括握柄及線等之設計上,不得在比賽進行時,會實質地改變球拍之形狀或改變球拍在縱軸方向的重量分佈,而造成搖擺不定的重量,或慢慢地改變球拍的特性而影響球拍的性能。球拍不能裝有足以影響擊球特性的能源裝置。國際網球聯盟負責裁決球拍或原型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及可否使用於比賽之權責。此規則之執行可自動地或依據真實利益相關之關係人包括球員,廠商或國家協會及會員之請求而辦理之。裁決依國際網球聯盟之檢查及聽證程序辦理,又秘書處可提供有關副本。

判例1: 球拍之擊球面是否可以用一組以上之不同線織成。

判 定: 否。規則已明白地提示以線交互穿成之線型(Pattern)為一種而非數種。

判例2: 如果線的粗細不同,可否認定球拍之線型(Pattern)為均勻而平坦。

判 定: 否。

判例3: 能否在球拍線上裝設避震器?如果可以它必須裝在何處?

判 定: 可以。但是必須裝在線沒有交叉的地方。

判例4: 比賽進行中,球員意外的將球拍線打斷了,他仍能使用該球拍繼續比賽嗎?

判 定: 是。

判例5: 球拍內可否裝置影響擊球性質的電池?

判 定: 否。因電池是一種能源。

       發球者、接發球者

                        球員應各位於網之一邊,先發球之一方稱為發球員,另一方稱為接發球員。

判例1: 球員為擊球而超越網之假想延長線時是否失分,(1)擊球前(2)擊球後。

判 定: 只要球員未進入對方場區內(第二十條第五項),均不失分。至於“阻礙”問題,可請裁判按第廿一條及廿五條規定判決。

判例2: 發球員抗議接發球員必須位於他自己的場區內,有必要嗎?

判 定: 否,接發球員可位於屬於他場邊的任何地點。

       選邊及選發球

                        第一局應以擲錢決定選邊、選發球或選接發球之權利。

                        擲錢勝者,可選擇亦可要求對方選擇:

一、選發球或接發球者,對方可選邊。

二、選邊者,對方可選擇發球或接發球。

判例1: 球賽未開打前,由於某種因素拖延後再開打,球員有權可以重行作選擇嗎?

判 定: 是的,原先的擲錢決定不變,但新的選擇可能關於發球和選邊。

       發球

                        發球之要領如下:發球動作開始前,發球員應雙腳立定於底線後方,中心標假想延長線與邊線之間。然後用手向空中拋球,在球未落地之前用球拍擊之。球拍與球接觸之瞬間,發球之動作被視為已經完成。球員僅能使用獨臂者,得用球拍拋球。

判例1: 單打賽中發球員是否可以站在單打球場線與雙打球場邊線之中間?

判 定: 否。

判例2: 球員發球時若拋上兩個或以上之球,是否算失誤。

判 定: 否。應判重賽,但裁判認為此舉動為故意者則按第廿一條之規定辦理之。

       腳失誤

                        發球員在發球過程中:

一、不得以走動或跑動而改變位置。發球者雖有腳部微小的移動,但實質上並無改變其原位置時,不能視為“以走動或跑動改變位置”。

二、不得以其任何一腳觸及底線後面及中心標與邊線假想延長線所構成之範圍以外之任何區域。

       發球場區及有效發球

一、發球員應輪流從右左兩邊場區後面發球,每局應先從右邊場區發球,若發球員從錯誤之一邊發球而未被發現,則此項錯誤發球所致之結果仍被承認。但一經發現,應立即予以糾正。

二、所發之球,須越過網並落在對角之對方發球區內或發球區之任一線上以後,接發球員始可還擊。

       發球失誤

                        下列發球為失誤。

一、發球員違反第七、八及九(二)條規定時。

二、有擊球之企圖,而未擊中球時。

三、發出之球,未落地前觸及固定設備時(網、網帶及束帶除外)。

判例1: 發球員欲發球而拋上球後,不擊球而接球,是否失誤?

判 定: 否。

判例2: 單打賽在雙打球場舉行,場內有雙打賽用網柱及單打桿,球先碰觸單打桿後落在有效發球區內,是否失誤或重賽。

判 定: 若是發球應判失誤,因為單打桿、雙打網柱及其間之網帶皆為固定設備(規則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註)。

第十一條       第二次發球

                        在發球失誤後(若為第一次失誤),發球員應在失誤之同一場後面重發,但依第九條之規定,從錯誤的場區發球而失誤時,則應由正確的另一場區僅可再發一次球。

判例1: 球員從錯誤的場區發球,在失分後提出該球因發球位置錯誤,應判失誤之異議。

判 定: 失分仍維持有效,而下次發球應按得分比數從正確的場區發球。

判例2: 得分比數為十五平,發球員從錯誤的場區左邊發球而得分,然後從右邊場區發一失誤之球,錯誤被發現後,前一得分有效否?應從那一邊發下一個球?

判 定: 前一得分有效。下一個發球應從左邊場區發,比數為30/15,發球者已有一次失誤。

第十二條       發球時期

                        發球員應等待接發球員準備妥後發球。若接發球員有還擊之舉動時,得視為已作好準備。如接發球員示意尚未準備好,他不能因為球落在有效發球區外而提失誤之異議。

第十三條       重賽

                        依據現行規則,任何狀況下呼叫「重賽」或發生妨礙比賽之情況發生,應做下列之解釋。

一、針對發球而呼叫者,該一發球重發。

二、其他任一情況,該分重新比賽。

判例1: 發球因受到第十四條之規定以外之因素,而受到妨礙,僅重發該球嗎?

判 定: 否。該分重賽。

判例2: 球在進行中破了,是否重賽?

判 定: 是。

第十四條       發球之重賽

                        發球有下列情形者,應為重賽

一、所發之球碰觸網、網帶或束帶並為好球時,或碰觸網、網帶、束帶後落地前再碰觸接球者或其所攜帶之物品時。

二、發出之球不論為失誤或好球,若接球員示意未曾準備好時(規則第十二條)。

                        重賽時該球不算,發球員重發該一球,但發球之重賽不能取消前一次失誤。

第十五條       輪流發球

                        第一局終了後,接球員成為發球員,而發球員成為接球員,如此每局終了後互相交替至比賽終了為止。

                        如發球次序發生錯誤,經發現後立即更正,由應發球者發球,但錯誤中雙方所得之分數,仍然有效。但先前的發球失誤不予認定,若一局終了後始發現次序之錯誤,發球次序不再更正。

第十六條       換邊

                        雙方球員,應在每盤單數局終了後換邊,如盤終了時之總局數為雙數時,不須換邊而等到下一盤之第一局終了後始可換邊。

                        若換邊順序發生錯誤,一旦發覺必立即更正。

第十七條       進行中之球

                        除非任何一方被判失誤或重賽,發出之球將保持進行狀態到該分球分出勝負為止。

判例1: 球員之還擊失敗,但未有判定之呼叫而球仍在進行中,對方可否在該分球分出勝負之事後提異議?

判 定: 否。這分球在錯誤的狀態下保持進行,而對方又未被妨害,他的異議不能成立。

第十八條       發球員之得分

                        發球員在下列情形時得分

一、發出之球,不合第十四條重賽之規定,而未著地前觸及接發球員或其所帶之物件時;

二、接發球員因第二十條之規定而失分。

第十九條       接發球員之得分

                        接發球員有下列情形時得分:

一、發球員發了兩次失誤球。

二、發球員因第二十條之規定而失分時。

第二十條       球員之失分

                        球員有下列情形時失分:

一、進行中的球在二次落地前,未能將球還擊過網時(第廿四條一、三項除外);或

二、還擊進行中之球碰觸對方場區線外之地面,固定設備或其他物件(第廿四條一、三項除外);或

三、場內或場外無效空中擊球;或

四、還擊時用球拍故意地帶球或接球或故意地用球拍兩次觸球時;或

五、比賽在進行中,球員之身體或球拍(不論握在手中與否)或所攜帶之物品碰觸網、網柱、單打桿、網繩、束帶、網帶或對方場區地面時;或

六、將未過網之球在空中截擊;或

七、除握在手中(不論單手或雙手)之球拍外,球員身體之任何一部份,或其所穿帶之物件碰觸進行球時;或

八、拋球拍擊球時;或

九、在賽球時球員故意且實質地將球拍變形。

判例1: 發球後,在該球未著地之前,發球員之球拍脫手而觸及網,他是否失分?

判 定: 當球尚在進行中而球拍觸網者,失分(第二十條五項)。

判例2: 發球時球拍從發球員手中飛出,但在球落在有效發球區以外之地區後球拍觸網,應判發球失誤或發球員失分?

判 定: 判為失誤,因為球已在球拍觸網前成為死球(Outo Paly)。

判例3: A與B對抗C與D,A向D發球,C在球未著地前觸網,但A被判發球失誤,因發球落在發球區外。C與D組失分嗎?

判 定: 不該判發球失誤。因為C在球進行中觸網,C與D在判發球失誤之前已失分。

判例4: 當球在進行中,球員是否可跳躍過網到對方場區而不被判罰?

判 定: 否。他該被判失分。

判例5: A切球過網後,該球反彈回A場區。B未能碰到球而擲球拍打球,球與拍皆落在A場區。A之還球落在B場區外邊。B得分或失分?

判 定: B失分(第二十條五及八項)。

判例6: 球員站在發球區外被出界而未落地前之發球擊中。他得分或失分?

判 定: 被擊中者失分(第二十條七項),但在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情形下不失分亦不得分。

判例7: 球員站在場外空中擊球或用手接球而宣稱球已出界,要求得分。

判 定: 任何狀況下他不該得分。

(1)如以手接球按第二十條第七項規定失分。

(2)如空中擊球而失誤者按第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失分。

(3)如空中擊球而為有效還擊,球賽繼續進行。

第二一條       干擾對方

                        球員有干擾對方擊球之行為,若屬於無意者該分重賽,但若屬於故意者,則應該失分。

判例1: 球員在擊球時碰觸其對方,是否受罰?

判 定: 否。除裁判員認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有該罰之處時。

判例2: 當球反彈而過網,球員欲伸手過網擊球,但他的動作被對方所妨害時,應如何判決。

判 定: 依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裁判員可判受阻者得分或重賽。

判例3: 無意識地打了兩次球,是構成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干擾對方?

判 定: 否。

第二二條       落在線上之球

                        球落在界線上時視同落在該線內之場區上。

第二三條       碰到固定設備之球

                        進行中之球碰到固定設備(除網、柱、單打桿、網繩、網絲、束帶、網帶以外者),若是在球著地之後則擊球者得分,但若是在球著地前,則其對方得分。

判例1: 還擊之球擊中裁判員或他的坐椅,球員提好球之要求。

判 定: 他失分。

第二四條       有效還擊

                        下列情形為有效還擊:

一、球若碰網、網柱、單打桿、網繩、束帶或網帶並越過它們而落在球場內時;

二、若所發或還擊之球落在有效場區地面後彈回或被吹回過網,輪到打球之球員只要身體、球拍及所穿帶之衣服等不碰觸網、網柱、單打桿、網絲、網繩、束帶、網帶及對方場區地面等而過網打球時;

三、還擊之球從網柱或單打桿外,不論其是否高或低於網或碰觸柱等與否,只要擊入對方場區地面時;

四、還擊已過網之球而球拍隨球過網時;

五、所發之球或進行中之球,碰到場內之另一球,但球員仍能做有效還擊時;

                        註:單打賽為方便在雙打球場舉行並裝有單打桿時,雙打用網柱、單打桿外之網、網帶及網繩等為固定設備而不能視為單打賽用網之一部份。通過單打桿與雙打用網柱間而落在球場內之還球,若未曾碰觸網、網帶或球桿,為有效還球。

判例1: 從場外碰觸網柱或單打桿後落在有效場區之球,是否好球?

判 定: 發球(第十條三項)以外之還擊(第二十四條一項)為好球。

判例2: 以雙手握球拍之球員之還擊是否有效。

判 定: 是。

判例3: 發出之球或進行中之球擊碰在場內之球時,打擊者應得分或失分?

判 定: 否。球賽必須繼進行,若裁判員未能確認所還擊之球是否對方擊過來之球時,應判重賽。

判例4: 球員可否在球賽進行中時使用一支以上之球拍?

判 定: 否。規則之含意為一支。

判定5: 球員可否請求清除對方場區內之球。

判 定: 是,但球在進行中不可以。

第二五條       干擾

                        球員因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及固定設備以外,他所無法控制之因素之影響,而其擊球受到干擾時,應重賽。

判例1: 如觀眾阻擋了球員之還擊,球員是否請求重賽?

判 定: 是。假若裁判認為球員是在他無法控制之下被干擾,而非球場上之固定設備所引起者。

判例2: 球員因例1,而受到干擾,裁判判重賽,發球者之第一發球為失誤,他是否有兩個發球?

判 定: 是。規則上球進行中該分應重賽。

判例3: 球員認為對方受到干擾時,可否依第廿五條規定要求重賽而不做還擊。

判 定: 否。

判例4: 球擊中空中之另一個球時,是否算好球?

判 定: 否。應判重賽,但若空中之球為球員之一所造成者,依規則第二十一條判定。

判例5: 若裁判員錯叫“失誤”或“出界”後又糾正,依那一呼叫為準?

判 定: 應判重賽,但若裁判員認為球員未受干擾時,依正確呼叫為準。

判例6: 失誤之第一發球,反彈過來妨礙正在接第二次發球之球員,接球員可否要求重賽?

判 定: 可;除非他有足夠的時間去清除該球而未做時,他不能要求。

判例7: 當球碰觸場地內之固定或移動中之物體時,是否好球。

判 定: 是好球;除非移動中之物品在發球後進入場地內,此時應重賽。若擊中朝向場地或在場地上空移動之物品者,應判重賽。

判例8: 第一發球失誤,第二發球為好球,但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或裁判員無法做得分之判決而叫重賽,如何處理?

判 定: 第一次失誤不算,該分重賽。

第二六條      

一、          球員贏得其第一分球,記得分十五;贏得其第二分球,記得分三十;贏得其第三分球,記得分四十,贏得其第四分球,記得一局。旦若雙方各得四十分記平分;平分後先贏一分球者,記領先。同一球員再贏得下一分球時,記得一局,若另一球員贏得一分球,再記平分;依此類推,至某方球員能在平分後贏得二分球,而得一局止。

二、          選擇性代用記分制

         決勝點制(NO-AD)代替傳統的記分方式,進行比賽時,應事先公告之。採用決勝點制其記分方式如下:球員贏得其第一分球,記得分15;贏得其第二分球,記得分30;贏得其第三分球,記得分40;贏得其第四分球,記得分一局。若雙方各得40分球記平分;平分後採決勝點,接發球方可選擇從右邊接發球區或左邊接發球區接發球。贏得此決勝點之一方,記得一局。

                        雙打賽

         雙打賽其進行方式與單打賽類似,在平分後,接發球組可決定從右邊接發球區或左邊接發球區接發球。贏得此決勝點之一組,記得一局。

                        混合雙打賽

         混合雙打賽其進行方式略有不同,在4040平分後,男性發球者就得從男性接球者所站的接發球區發球,女性發球者就得從女性接發球者所站的接發球區發球。

第二七條      

一、球員(或球員組)先贏得六局者得一盤;但必須領先對方兩局,若無法領先兩局時該盤賽必須延長到一方領先兩局止。

二、比賽開始前經宣布,得以決勝局取代上()項中所述之領先盤制而實施之,決勝局之規定如下:

                        決勝局計分制規則

         決勝局計分制可應用於每盤之局數為6平時實施之,但三盤或五盤賽之第三盤或第五盤,未經比賽前決定並宣佈外不得使用此制度,而必須採用一般之領先盤制。

                        下列制度應使用於決勝局計分制:

                        單打

(1)以兩分差先得7分之球員贏得該局及盤。若分數為6分平時,比賽須延長到得兩分差止。決勝局中採用數字計分制。

(2)輪到發球之球員發第一分球,對方發第二分及第三分球,以後各球員輪流發兩分球至判定局盤之勝負止。

(3)開球應於右球場及左球場輪流舉行,第一分球由右球場開始。倘若由錯誤之一邊發球而未經發覺,錯誤中所發生的結果有效,但立即更正位置。

(4)球員於每六分及決勝局後換邊。

(5)就換球而言決勝局算一局。但決勝局開始時若需換球,換球應延到下盤第二局時執行。

                        雙打

                        單打賽之規定皆適用於雙打賽。輪到發球球員發第一分球,其他球員在局,盤勝負未定前照原次序輪流發兩分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