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決的神學──出頭天的再思

 

 

           自決有三個境界:

           第一、人相對於上帝而言,

                 乃是「被決定了要去決定」。

           第二、因此,

                 人有權利及義務「決定不被決定」。

           第三、然而,

                 為了更高的愛與道德目的,卻可以

                 「決定要被決定」。

 

 

    台灣社會的「自決發燒」

 

    解嚴後的台灣是一個「自決發燒」的局面。自決尤其不時以

自力救濟的形態出現。教授要為免除行政干預而自決。學生要為

擺脫教官與訓導人員而自決。居民要為環境與生態的保育而自決

。勞工則要為自身的薪資與權益而自決。而在政治的反對運動中

,「自決」更是一個主要的訴求與課題。它的基本內涵當然是自

己決定自己的前途與命運。在一個邁向自由與民主化的社會中,

這一切的「自決發燒」的現象都是無可厚非的。然而,自決的意

義卻非常含混。社會人士在使用這一個概念上也有欠深度。而即

使是教會中人從信仰的角度鼓吹自決,但我們也看不出其中有多

少周密堅實的神學反省。

 

    對於發起「台灣基督徒自決運動」的黃彰輝牧師而言,自決

的主張「除了要求自己作主決定的權力外,也強烈的表達出自己

負責、自我了斷的決心與覺悟。」宋泉盛與黃伯和牧師則認為自

決就是所謂的「出頭天」。它的內涵是自我實現或自我成全;目

標是要完成作上帝兒女的身分與尊榮。而它在實踐上的兩個條件

,則是「自我身分」以及「決定的自由」。至於一般大眾對於自

決的暸解,恐怕就只是自己作決定或自己作主人了。

 

    自決真諦的三個層次

 

    然而,自決的真諦就僅僅是如此嗎?不,自決可以更細膩的

分析出三個層次的意涵。第一、人相對於上帝而言,乃是「被決

定了要去決定」(be decided to decide)。第二、因此人有權

利及義務「決定不被決定」(decide not to be decided)。第

三、然而,為了更高的愛與道德目的,卻可以「決定要被決定」

decide to be decided )。

 

     一、被決定了要去決定

 

    從人本主義者的立場來說,人的自由與自決無需由上帝來賦

予。人的自身就是其自由與自決的所有根據。甚且,上帝還是人

的自由與自決的束縛與敵人。這樣的立場無寧是認為,人自身「

決定要決定」(decide to decide)。但是從基督教的神學而言

,人本主義的這種立場是混淆了「第一度的決定」與「第二度的

決定」。「第一度的決定」是屬於上帝的,它從無到有。「第二

度的決定」則是上帝賜予人類的,它從有到多。以此而言,上帝

不僅不是人的自由與自決的束縛與敵人,而且還是人的自由與自

決的真正根據了。

 

    人作為一個受造者,他的整個生命與存在當然都是由上帝所

「決定」的。然而,弔詭的是,上帝卻拒絕我們作一個「被決定

者」。相反的,我們「被決定」成為一個「決定者」。上帝自己

是一個「決定者」(decision-Maker),而人就在上帝的「決定

」下「被決定」了。不過,所造出來的又是一個個的「決定者」

decision-makers) 。這些新的生命並不是因為叛逆或不順服

、而只是根據上帝的「決定」才作了一個「決定者」。這其中的

道理是可以理解的。一方面,上帝以祂自己的形象──創造者與

決定者──創造與決定了我們,我們當然因而也成為了一個創造

與決定者。另一方面,上帝就是為了要我們作一個「決定者」,

祂才賜下了自由意志。否則,人如何可能作為一個既對祂的言說

與行動有回應(responsive)、又對一己的行為負有道德責任(

responsible)的存在呢?

 

    二、決定不被決定

 

    因此,一個順服上帝「決定」的人,既有一項權利也是一種

義務,就是「決定不被決定」。所以,人不只「正當而且應當」

運用自由意志去抗拒環境、權勢、物質、慾望、體制以及傳統的

屈從意志。而這不只是為了免於恐懼、免於匱乏、並且保障表達

與結社的自由,更也是為了抗拒一切對上帝原創生命的扭曲。就

此而言,台灣社會中許多消費者、學生、殘障、環保、農民與勞

工的自決呼聲與行動,是值得肯定及支持的。

 

    無論從那個角度來說,「決定」都是人的生命中最寶貴的秉

賦。人的一生充滿了抉擇。事實上,生命也可以說是一連串「決

定」的過程。即使是在猶豫、矛盾與無知中,人還是要作「決定

」。因為,人只有在「決定」中才存在,他總要站在一個「點」

上,而不能飄浮游離。再從嬰幼兒的行為表現,我們也可以說,

「決定不被決定」乃是人與生俱來的受造之性。然而,不幸的是

,卻有許多人被教導、訓練、灌輸或養育成一個「不決定者」。

 

    「不決定者」與「被決定者」是有所不同的。前者是有「決

定」的權力(power )卻「不決定」;它緣因於自我的退縮或是

內在的軟弱。但後者則是沒有「決定」的權力以至於「被決定」

;它緣因於他人的壓迫或是外在的阻礙。在極權與恐怖統治下,

有許許多多的「被決定者」。然而,在自由與民主的社會中,卻

到處充斥著「不決定者」。「被決定者」是可以原諒的。因為他

仍然珍愛著「決定」權利(right ),只是被無可抗拒的強制力

量剝奪了「決定」權力。而「不決定者」卻是難辭其究的,因為

他「逃避自由」(escape  from freedom)。他雖然有「決定」

的權力,卻「放棄了決定」(renounce to decide)權利。這樣

的人不只是糟塌了上帝的寶貴恩賜──自由意志。事實上,也是

極端不順服的,因為他抗拒了上帝的「決定」。

 

    決定不被上帝決定?

 

    這裡發生了一個有趣的問題,難道人不能抗拒上帝的「決定

」嗎?或者換一句話來問,人是否可以「決定不被上帝決定」呢

?這正是許多人本主義者的選擇。但是,這種「決定」其實是自

我瓦解的。因為,這個抗拒上帝的「決定」,在本質上等於是在

抗拒作為一個「決定者」。既然上帝的「決定」是要人作一個「

決定者」,那麼,「決定不被上帝決定」就只是「決定不作決定

」了(decide not to decide)。這明顯的是自我瓦解的套套邏

輯。我們用以抗拒上帝的根源與基礎,在抗拒上帝的那一霎那已

經煙消雲散了。

 

    三、決定要被決定

 

    自決的意涵並不是這樣就完結了。事實上,如果自決只是自

己作決定或自己作主人而已,那麼,這樣的自決不僅是太膚淺了

,而且必然會帶來許多的衝突與麻煩。更高一層次的自決,其實

是可以「決定跟隨」(decide to follow)或是「決定順服」的

。自決的神學所反對的只是「被決定的跟隨」(be  decided to

follow)、或是一種「不由自主的順服」。

 

    「四萬萬人都作皇帝」絕對不是自決的真正精神。而自決也

不只是「出頭天」而已。一個有基督生命的人,會在必要的時候

「決定去愛」(decide  to love)或「決定原諒」(decide to

forgive )。並且也因而選擇了「決定跟隨」或「決定順從」。

同樣的,一個要「出頭天」的人,也要有「決定謙卑」(deicde

to be humble)的道德能力以及「低下頭」的雅量與胸懷。只是

,所有的這些「決定」都是充分自主而喜樂的,存在於其中的只

有自由意志,完全沒有屈從意志。

 

    耶穌:自決的真榜樣

 

    而這就是我們所謂的「決定要被決定」的真意了。從表面上

的某一個角度來看,這樣的人是「被決定者」。因為「他被欺壓

,在受苦的時候卻不開口。他像羊羔被牽到宰殺之地,又像羊在

剪毛的人手下無聲。」(〈以賽亞書〉五三章七節)但事實上,

他乃是為了更高的愛與道德目的,而以一己的自由意志「決定」

在某一件事──並非每一件事──上作一個「被決定者」。更重

要的是,這個時候的「被決定」並不是毫無意志與條件、或是任

憑擺佈的。它必需符合當事者更高的愛與道德目的。它因而不再

是無意義的犧牲、怯懦軟弱的低頭,更也不是罔顧正義的愛,或

是馬基維利(N. Machiavelli)、尼采(F. Nietzsche)與黑格

爾(F. Hegel)筆下的基督徒那種「弱者的美德」。相反的,它

充滿的是「以善勝惡」的真正道德勇氣。而這種勇氣,套用田立

克(P. Tillich)的話來說,乃是經由「自決」讓自己成為真正

存在的勇氣(the  courage to be)。

 

    耶穌就是這樣一個抱持著存在勇氣的最佳典範。「他為我們

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

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以賽亞書〉五三章五節)耶

穌從不是「弱者的美德」;祂只是對「權力」有著最深刻而真實

的體認與實踐。祂從愛、良善與謙卑中爆發出真正存在的勇氣,

這樣的力量反而是無與倫比的。以此而言,「決定要被決定」與

單純的作一個「被決定者」是有著天壤之別的。因為,它不是「

被決定了要被決定」。

 

    我們可以說,一種最高成就與自我實現的自決,正就是效法

基督與十字架的自決了。那既「無限」又「自由」的基督,竟然

「自限」並「綑綁」在各各他的小木頭上。從道成肉身、醫病趕

鬼、為門徒洗腳,以至於釘死在十字架,都無可否認的是耶穌在

自由意志下的「自決」。祂「決定去愛」,祂「決定謙卑」,祂

更「決定」了捨己(decide to sacrifice)。

 

    「金律」對自決的意義

 

    這樣看來,自決的真諦並不是只有權益和福利的獲取,而更

包含生命的分享與責任的互相承擔了。在基督徒的愛與道德的原

則下,我們固然是「決定」要出頭天,但也同時「決定」不讓自

己成為別人頭上的一片烏雲。我們一方面是不讓自己作一個「被

決定者」,但另一方面,也不迫使別人作一個「被決定者」。事

實上,這正是耶穌在登山寶訓中的「金律」原則了。也就是「無

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馬

太福音〉七章十二節)

 

    「金律」的本質就是一種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的道德能力

。微妙的是,就在這種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的的道德能力下,

一己的權益及福祉反而獲得了最佳保障。反觀今天台灣的自決困

境,不正是由於缺乏這樣的「金律」嗎?人人但知按一己的判斷

與理由,採取一切必要的手段與途徑,來爭取自我的權益與福祉

。但卻因為缺乏一種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的道德能力,而陷入

了一種「人人對抗人人」(everyone  against everyone)的戰

爭狀態。結果是「人人自由,人人不自由。」這樣的自決距離效

法基督與十字架的自決實在太遠了。我們只見它充滿了屈從意志

,而且這種屈從意志還經常「落實」為暴力。它不僅要「決定」

自己,還要「決定」別人依從自己。它以自由意志來抗拒屈從意

志,但自由意志卻又反過頭來成為一種逆向的壓抑與宰制。

 

    結語

 

    總括來說,今天在台灣的自決觀念是偏頗而不完整的。以至

於在一方面充斥著許多不幸的「被決定者」與咎由自取的「不決

定者」;另一方面,則在諸多自力救濟與出頭天的呼聲與行動中

,我們卻看不見由信仰與良知而來的柔和謙卑、互信互諒與開明

坦誠的自決。然而,自決的神學卻指出了自決生命的三個層次。

這三個層次看似彼此對立,但卻是環環相扣、一以貫之的。有些

人沒有看見人的自決權乃是來自於上帝的賦予。而有些人雖是看

見了,卻未能體認到自決權的使用必需滿足上帝賦予的原始目的

。而上帝賦予人類自決權的原始目的是什麼呢?當然包括了要求

人類能夠作一個有愛、道德與真理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