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將滑鼠指向您想查詢的定義,在這個欄位就可以看見定義的內容。
當球員做好站姿,球桿觸地,即完成「擊球準備」。惟在障礙內,所謂「擊球準備」,即當球員已做好站姿。
「指導」係指任何可能影響球員之判斷,選擇球桿,或擊球方法之諮詢或建議之謂。 有關規則或已公告之資料,如障礙或果嶺上之旗竿位置等訊息,則並非屬「指導」。
球自發球區被球員擊出,即成為「比賽球」除非此一球遺失。被擊出界外或撿起,否則該球即為比賽球直到進洞為止。若根據適當之規則規定,使用代替球,則該代替球即成為「比賽球」。
指掘洞居住或受其庇護的動物。
「沙坑」是由一片預備好的土地所組成的障礙,通常是一塊移去草皮或泥土而數以沙礫的凹陷沙地。沙坑內或其邊緣長有綠草部份,非屬沙坑之一部份。沙坑邊緣係垂面向下延伸而非向上延伸。
皇家高球協會(R & A)並且說,為了維護球員的安全起見,沙坑內的石塊,球場本身可決定移不移開。
球員打球時隨伴運送或管理球員之球桿及按規則協助球員之人員,謂之「桿弟」。當桿弟由一位以上球員所僱用時,通常該桿弟應視為止進行打球球員之桿弟,其所攜之裝具應視為該球員之裝具。但當該桿弟受另一球員之特定指示而行動時,在此情況下,此桿弟應視為該另一-球員之桿弟。
「委員會」是指負責比賽事宜之委員會,如比賽中未發生事故,則委員會為負責球場事宜。
「臨時積水」係球員在擊球前後可看到球場上之任何臨時積水現象,但不在水障礙內,除霜外,雪與自然冰可視為臨時積水或可移動之物,由球員自行決定。人造冰是阻礙物,露水珠及霜不算臨時積水。
「競賽者」係指比桿賽之球員。「同組競賽者」(Fellow "Competitor)係指與競賽者同組打球之人員, 雙方並非隊友。
在二對二及四球比桿賽(Four,ball Competitons)中,所謂「競賽者」或「同組競賽者」一辭,其解釋應包括其隊友。
「裝備品」係指除了球員已用之球正該洞打及任何小物品,如用來標定球位置或拋球範圍的錢幣或球座之外,球員本人所使用,穿著及攜帶之物品。裝備品包括高爾夫球車,不論是否馬達推動。假如這球車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球員共用這球車及車上之所有物品視為正在打球球員之裝備品。
除非另一共用球車之球員正在移動球車,此時球車及其上之物視為另一球員之裝備品。
【註】:該洞已用之球若經拿起而未繼續使用則算是裝備品。
「旗桿」為一根可移動之筆向標桿,桿上可掛旗或其他物件,亦可不掛任何物件,旗桿插在球洞中心,以顯示其位置,其橫切而應為圓形。
「觀察桿弟」係指一位由委員會所僱用之人員。向球員指出在比賽中各球的位置。他是一位局外者。
「待修復之地」條山委員會命令所標示,或其指定代表所宣佈之球場上任何一部份場地。此種場地包括堆積準備移開之物品及場地管理員所作成之洞。且可能係未經標示者。用於標定待修復之地之樁與線均包括在內。待修復之地的邊緣係垂直向下延伸而非向上延伸。
【註一】:球場上已割的草及其他被棄置的廢物不打算清除者,除非有標明以外,不能視為待修復之地。
球雖然並非直接在待修地面上,但是在待修地面上的灌木中或樹根洞內,視如待修地面。
【註二】:委員會可以制定禁止在待修復之地打球之當地規則。
「障礙」係指任何沙坑與水障礙而言。
「球洞」之直徑為四又四分之一吋(108mm)。深四吋(100mm)以上。如四周有洞壁,則應深沈地下,距果嶺表面至少為一吋(25mm),除因土質關係無法受辦到外,洞壁外圍直徑不應超過四又四分之一吋(108mm)。
當球在球洞中靜止而且球的全部是在洞口平面以下謂之「進洞球」。
在發球區,優先發球之一方,謂之享有「優先權」。
具優先權之球員須先行擊球,不得將此權轉讓予其它球員。
「打球線」意指球員希望球被擊打後的行進方向,包括預定方向兩側之合理距離,打球線自地面向上垂直延伸,但不超越球洞。
「側面水障礙」指「水障礙」或其一部份位於無法拋球或委員會依據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b認為無法在後方拋球之水域。
水障礙之一部份作為側面水障礙時,應予清晰標明。
主辦單位有權定義天然積水障礙區,並視為球場積水障礙區。
【註】:側面水障礙應以紅色界樁或標線予以界定。
「推桿線」係指球員在果嶺上擊球後,希望球行進的路線。
除了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e所規定的情況外,推桿線包括該線兩側之合理距離,但不超越球洞。
「可移動之物」係指各種天然物體,既非固定或生長中或崁在地中,也未著於球上者,諸如石塊樹葉,樹幹及類似物體,獸糞,儒蟲,以及其所排出之泥糞。
沙與稀鬆之土壤限於果嶺上始可視為可移動之物。
沙與雪與冰可為臨時積水,亦可為可移動之物,可由球員自行決定,而人造冰是一向阻疑物。露水珠和霜不算「可移動之物」。
一個球如離開其位置而來到另一地方停。
在下列情況下,即認為「遺失球」。
a. 球員,或其同隊,或彼等之桿弟,開台找球後五分鐘仍找不到球,或雖經找到,但球員無法辨認為其所便用之球;或
b. 球員按規則已用另一球當比賽球,而未尋找其原球;或
c. 球員已自可能為原球之所在地,或較球位靠近球洞二點擊出代替球,因此該代替球即成為比賽球。
打錯球所費之時間,不計入規定之五分鐘尋球時間。
「記錄員」係由委員會指派之人員,在比桿賽中記錄競賽者之成績。此人亦可為同組競賽者,但並非為裁判員。
「比賽觀察員」,係由委員會之指派,協助裁判員決定事實之問題,並對違反規則向裁判報告,比賽觀察員不應照管旗桿,站在洞旁,標示球洞位置,或將球撿起標定球位。
「阻礙物」係任何人造物體,包括大路及小徑之人工路面及路邊,人造冰,惟下列係屬例外;
a. 標誌界外之標示,如圍牆及欄杆等。
b. 在界外之任何無法移動之何部分。
c. 凡徑委員會宣佈屬於球場整體一部份之建築物。
「界外」係禁止打球之地區。當以界樁或圍籬或界樁及圍籬以外標示界外時,其界限應以界樁(不含支架),或圍籬內側之最靠近地面點決定之。
如在地上川標線標示界外時,線之本身即作界外論。
界外線係垂直向上向下延伸。
如球之位置全部在界外時,則作界外論。 球員可站於界外處來打一個位於界內的球。
參照球場的邊界或者球洞的界限;界限在過去的定義是「不在比賽範圍內的地面」,此一定義可能會被誤解為包括待修地面。
「局外者」係指於比洞實時,與比洞賽無關之人員或事物,或在比桿賽時,不屬於比賽者之一者。裁判方員,記錄員,比賽觀察員,或是觀察桿弟均為局外者。風及水均不屬於局外者。
「隊友」係指在同一邊共同打球之球員。在三人比洞賽,四人比洞賽,最佳球比賽,或四球比賽中,「球員」一辭之解釋應包括其隊友或隊友們在內。
「罰桿」是按某條規則,在一個球員或某方之成績上多加桿數,在三人比洞賽或四人比洞賽中之罰桿,並不影響比賽之打球順序。
「暫代球」係按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因一個球可能在水障礙以外遺失,或出界而予以暫代之球。
「果嶺」係指當前正在便用之球洞而專為推桿而設之全部區域,或條由委員會指定為果嶺之區域。當一個球之任何部分接觸到果嶺,即認為此球在果嶺上。
「裁判員」係委員會所指派,陪同球員以裁決有關事項及規則問題。其可依個人所見或依據報告,處理違背本規則之事件。判員不應照管旗桿。站在洞旁或標示其位置。亦不應將球撿起或標示球位。
「無可奈何之球」係指在逆動中之球,受局外者之影響而意外地轉向或停止者。(見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
同隊:一人或兩人或兩人以上,同屬隊友謂之同隊。
個人賽:以個人為單位之相互對抗比賽者。
一對二比賽:一人對二人,而每一隊各打一個球之對抗賽。
二對二比賽:兩人對兩人,而每一隊各打一個球之對抗賽。
三球比洞賽:三人相互對抗,每人各打一球之比洞賽。每人同時進行兩個個別的比賽。
最佳球比賽:一人對抗二人隊之較佳球或一人對抗三人隊之最佳球之比賽。
四球比賽:二人隊之較佳球,對抗另二隊之較佳球之比賽。
當球員以其兩足取適當位置,並作擊球之準備時,即謂之作好「站姿」。
所謂「規定之回合」,係指按照球場各洞以正確順序打球,除非委員會另有規定。「規定之回合」其洞數為十八洞,除非委員會另有規定。有關比洞賽規定之延長賽問題請見規則第二條第三項。
「擊球」係指有意圖正確打擊而將球桿向前運動使球移動之謂,但如果球員在其桿頭觸及球以前自動停止向下揮桿,則被認為未曾擊球。
「發球區」係每一洞打球的開始地點,為一矩形區域,其縱深為兩球桿長,前方與兩側以兩個發球標誌的外緣為界限。當球令部位於該區域外時則認為在發球區之外。
「果嶺通道」,係指除了下列兩處外的整個球道。
a. 正在比賽中之洞之發球區及果嶺。
b. 球場內之各項障礙。
「水障礙」係指任何海,湖,水塘,河川,溝渠,地面之排水溝,或其他露天水渠(不論其中有無積水)以及其他類似者。
凡在水障礙界限內之陸地或水,均作為水障礙之部份論。水障礙之界限係垂面向上及向下延伸。以標明界限所用之界樁及標線要算在障礙以內。
【註】:水障礙(除了側面水障外)應以黃色界樁樁或標線明界限。
「錯誤球」係指除了列球以外之球:
a. 比賽球,
b. 比暫代球,或
c. 比桿賽中,依照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或第二十條第七項b中所擊之第二球。
【註】:此賽球包括當球員真正在進行此賽時,依照適當規則不允許代替之代替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