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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桌球規則 (1) |
1. 桌球規則按照國際桌球總會,以下簡稱國際桌總(ITTF)手冊第二章規則之規定實施。
2. 國內比賽選擇發球、接發球或方位的權利,得以猜球、猜拳、或拋擲法定之。
3. 國內比賽選擇比賽用球,得於比賽場地內為之。
4. 國內競賽規程除本章訂定外依國際桌總手冊第三章國際競賽規程之之規定實施。
5. 國內桌球規則及競賽規程適用於各種比賽,但主辦單位有特別規定時,應於比賽辦法規定之。
6. 比賽器材由主辦單位就中華民國桌球協會現行核准之廠牌型號中選定之。
7. 在國家級比賽的團體項目中,同隊球員應穿著相同的服裝,但其他比賽,除比賽辦法另有訂定之,不受「雙方球員應穿著明顯不同顏色的服裝」之限制。
8. 國內比賽條件得予放寬,其可接受性概由裁判長決定。
9. 國內比賽得僅設裁判員一人執行裁判工作。
10. 比賽用球檯在比賽時間內,禁止在空球檯練球,違者適用判罰行為之規定,報請裁判長警告,再犯者得取消比賽資格。
11. 比賽應設審判委員會,凡對於裁判長就規則或規程外管理問題之決定不服時,得向該會申訴由該會作最後之決定。
12. 最後之決定不得變更,但當事人得循序提請中華民國桌球協會裁判委員會審議,以供嗣後判決參考。
13. 比賽時間經大會宣告後,團體賽逾十分鐘或個人賽逾五分鐘未出場者,取消其比賽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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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乒聯球例修訂1999 (2) |
1.
阻擋 (球例2.5.8)
2. 警告
(球例2.6.6)
3. 地板
(球例3.2.3.7)
4. 廣告
(球例3.2.4.6)
6. 暫停 (新例)
7. 不君子行為
(球例3.5.2)
8. 藥物測試
(球例3.5.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