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與言 1999.9月號 論文
共識與共識理論危機的當代論諍
賴賢宗 (國立台北大學中國語文學系副教授)
論文綱要
本論文首先對共識概念的定義及其觀念史的形成過程,做一簡述。經由關於言談倫理學和康德存心倫理學的對比的重檢,以釐清言談倫理學的共識理論的提出的必須性。本論文重檢了考夫曼與賀弗爾的批判和言談倫理學關於規範證立問題的闡釋,使我們對當代的共識理論危機及內在於言談倫理學的共識危機的解決之道,得一較恰當之理解與回應,簡言之,賀弗爾和考夫曼的前述批判忽略了共識和生活世界是互補概念,忽略了生活世界在共識理論中的先驗功能,本論文指出規範的「決定根據」與共識作為規範形成時的「必然對象」的區分,後者是反思性的和規導性的原理。因此,共識是開放性的和批判性的共識,並不和多元論哲學不相容。本論文除導論之外,分為下列各節:1. 共識與衝突2. 論言談倫理學與其康德批判:
康德的存心倫理學和阿培爾的言談倫理學的共通處和差異
3. 論賀弗爾對言談倫理學所論規範證立的批判
關鍵字: 共識、多元論、言談倫理學、康德、哈伯瑪斯
導論
「多元化」是當代社會的首要特徵之一。在多元社會中,人們由於歷史傳統、社會經驗、價值觀、宗教、地區差異,形成不同的生活方式的「多元化」的價值體驗上的事實。過去一些支配人類努力方向想法和動力,今日已不再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因此,人與人之間的「共識」的範圍和程度大為縮減,使得人們發現彼此間溝通和容忍的重要性。以一種普遍的思想理念強加於社會人群的身上,在「多元化」的要求中,已非可行之路。可是另一方面,一個強調多元化的社會不能沒有某些共通的「規範」,不能沒有對於「規範性」有某種共通的理解。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證立共同可以接受的「規範」?如何理解「規範」?如何建立共識?此等問題乃成為共識理論和多元論論述的重要課題。
本論文以為多元性和規範性並非互相衝突的概念。如何在多元性的要求下,重新尋求規範的證立的基礎,這是當前社會政治哲學的重要論題。社會的持續發展本來就建立在共識和信任的基礎上,在這多元化的社會中如何維持社會的持續發展的共識和證立規範? 本文討論批判理論中的規範證立的問題及賀弗爾對此的批判,以做為共識理論的討論的一個重要側面,作為多元性和規範證立的課題的一個討論的向度。阿培爾(Karl-Otto
Apel)和哈柏瑪斯 (JŸ rgen Habermas)發展了言談倫理學,以「溝通」做為「共識形成」的必經過程和方法,而經過「溝通」所形成的「共識」則提供了「規範證立」的基礎。賀弗爾 (O. Hš ffe) 則批判了阿培爾的言談倫理學關於規範證立的相關論述,認為言談倫理學的共識理論的規範證立在「普遍性問題」和「邏輯循環問題」犯有錯誤。
阿培爾和哈柏瑪斯發展了言談倫理學,賀弗爾則批判了阿培爾的言談倫理學關於規範證立的相關論述,涉及到當代實踐哲學關於規範證立、對話原則與法權與道德的關係的重要課題, 是當代西方實踐哲學的一次深具意義的討論。 阿培爾認為康德倫理學仍缺少論辯之原則 (die Prienzipien der Argumentation) ,因之康德信念倫理學為獨白的理學 (eine monologische Ethik)。阿培爾的言談倫理學在此發展了一個對於康德倫理學之先驗實用論的和符號學的轉向 (eine transzendental- pragmatische und semiotische Transformation der
Gesinnungsethik Kants)。相對於康德的獨白式的倫理學判準,阿培爾發展了道德的對話原則: 理想的溝通社群和經由言談而有的共識;信念倫理學乃成為先驗的言談倫理學。哈柏瑪斯贊成並合作發展了阿培爾關於言談倫理學的基本構想,但不同意後者關於先驗的規範最後證立的提法。賀弗爾在此則提出對阿培爾的言談倫理學的關於規範證立問題的兩點批駁:
(1) 對言談倫理學所預設的循環的質疑,(2) 阿培爾言談倫理學所關涉到的普遍性問題。 根據賀弗爾,「法權從信念當中的解放」(Emanzipation
des Rechts von der Gesinnung) 以及一個與此相關的康德批判是必需的,他在此發展了斷言法律原則 (Kategorische Rechtprinzipien) 的理論,以此闡明了法權的與政治哲學的基礎。
本論文首先論述共識與衝突的課題,論述共識的根本定義與旨趣 (第一節)。再論述阿培爾的言談倫理學和康德存心倫理學的共同點和差異,及阿培爾對於此一「規範證立」課題的康德倫理學的符號學的先驗實用論的轉向 (第二節)。最後,我們論述賀弗爾所提出的對於阿培爾的言談倫理學的規範證立的兩點批駁 (第三節)。
第一節 共識與衝突
「共識」 (德文:
Konsens,拉丁文: consensus) 概念意謂著「同意、一致」(Zustimmung,† bereinstimmung)。在觀念史中,英國經驗論哲學家洛克 (J. Locke) 所奠基的自由民主理論首先將之變成重要的政治學範疇;繼而,佛瑞可 (Ernst Fraenkel) 將之引介到德語的政治學討論當中。 討論共識必須注意如下觀念的區分: 社會行動互相協調的基本機制是「同意」(EinverstŠ ndnis) 和「影響」(Einflussnahme) 兩種,以哈伯瑪斯所說的溝通行動理論所追求的合理社會結構,並非一般意義下的協調,而是真正合理的協調。這種協調,不可能建立在「影響」的基礎上,而只能基於社會成員之間真正的「同意」,而真正的同意是建立在「共識」的基礎上。
首先,在社會學中, 「共識」是相對於「衝突」(Konflikt) 的相反概念 – 相對於鬥爭 (Streit)、反對 (Gegensatz) - 共識概念在美國社會學家和社會多元論的理論 (如 Lewis A. Coser) 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佛瑞可為多元論政治理論的奠基者,共識概念在德語學界的佛瑞可的多元論政治理論當中扮演重要角色,此並非偶然。為什麼?因為,共識理論問及了在社會及世界觀的多元底下中的政治同一性 (politische Einheit) 的前提,亦即人的基本價值。因此,在政治觀念發展史的傳統理解當中,共識理論和社會及世界觀的多元論是一致的。
為何共識理論和社會及世界觀的多元論是一致的?因為 : 共識理論的基礎在於肯認個人自由的基本價值。對比於傳統的宰制的政治的威權主義,政治多元論站在啟蒙的傳統,強調個人自由的基本價值,此種個人自由 (自律) 承認社會的多元性和此中的衝突,社會的多元性和此中的衝突具有理論上的邏輯優先性,承認此一多元的差異性,才能進而去討論共識的課題;所以,多元的差異性在理論的邏輯次序上,優先於共識概念。此種個體自由和在所有的人的政治體中的預立的形上學式的一致性不能相容。吾人必須討論的課題是: 對於政治理論的共識問題的討論,釐清共識和衝突二者的關係的分析的和規範的確定意涵,是否共識所要求的規範性和共識理論及多元論是矛盾的,本文即在當代哲學的言談倫理學 (哈伯瑪斯、阿培爾) 的相關脈絡 (考夫曼、賀弗爾) 中,討論此問題。
哈伯瑪斯給「共識」以如下的定義 : 「我把一種認同稱為共識,指的是由此認同建構起同意,因此在各個主體之間才終於贊同可以進行批判的那些有效性要求。此中的同意意謂著參與者都接受的互為主體性的具約束力的認知」。 又,「生活世界是一個界域,溝通行動在此中總已經運動著自己…….生活世界的概念構成了對於溝通行動的一個互補概念」,而「我們可以視生活世界為解釋的泉源……文化傳承的背景認知【生活世界】具有某種先驗的地位,這是相對於溝通的表達而言,而此表達必須借助於文化傳承的背景認知」。因此, 共識是一種同意,而且具有下列基本內涵:
- 共識是建立在認知的岐異之上,在理論的邏輯次序上,認知的岐異優先於共識,共識是為了替社會衝突尋求較好的解決方式。
- 共識是互為主體性的、在各個主體之間的,共識指參與者都接受的互為主體性的具約束力的認知。
- 共識是開放給批判的。
- 共識和生活世界是互補概念,此中,生活世界對於溝通的表達而言具有某種先驗的地位。
因此,我們可以知道: 某些共識理論的批評者批判共識忽略了「岐異」的優先性,並且預設了共同的同意和規範的共通性的追求是共識理論的倫理學的未經反思的預設;這種批判忽略了共識理論主張共識是建立在認知的岐異之上,共識理論肯認認知的岐異在理論的邏輯次序上優先於共識,只是共識理論認為社會性的認知的岐異會目地論地要求自己導向於共識的追求;在此脈絡當中,這種批判也忽略了共識是開放給批判的,而錯誤地主張共識理論將無批判地導向共通規範的宰制。共識理論和當代多元論的哲學並非不能相容。在下文中,我藉由第一節的論述,對此要點再加闡明。
復次,某些共識理論的批評者忽略了「共識和生活世界是互補概念」,忽略了生活世界在共識理論中的先驗功能,如本文第一節所討論考夫曼 (A. Kaufmann) 和 第二節所討論的賀弗爾
(O. Hš ffe) 對言談倫理學的批評,皆是此中著名之例。.
第二節 論言談倫理學與其康德批判: 康德的存心倫理學和言談倫理學的共通處和差異
言談倫理學用共識理論轉化了康德意識哲學的存心倫理學。但是,二者卻有某些相同的特點,認知主義 (Kognitivismus)、形式主義 (Formalismus)、普遍論 (Universalismus) 和義務論 (Deontologie) 是康德的存心倫理學和言談倫理學的共通特點,依序闡釋如下:
(1) 認知主義: 阿培爾的言談倫理學首先擁護康德的認知主義,道德原則唯有在理性的觀點中可以把握,它不是將自己建立在非理性的最後決斷之上。
(2) 形式主義: 在形式主義作為格準檢證的實踐理性的意義中, 阿培爾的言談倫理學採用了康德的道德原則的形式主義。康德所把握到的善的意志的形式,被改換成為形式的程序原則,而它做為基本規範,使吾人得以藉之證立實踐的言談當中的實質規範。
(3) 普遍論: 阿培爾的言談倫理學和康德倫理學當中的道德判斷的普遍論也是一致的。基本規範的普遍有效性在規範證立的基礎上必須抽離個人的需求和利益的隨環境而變化的考量。
(4) 義務論: 阿培爾的言談倫理學雖然拒絕考量全體的生命形式和幸福概念和拒絕承認生命形式的多元性,但卻堅持普遍的道德的批判的標準。
賀弗爾的康德詮釋以如下的方式描述康德的存心倫理學和言談倫理學的共通特徵:
阿培爾進一步將先驗實用論發展至倫理學: 阿培爾在康德詮釋的基礎上加以發展。在此,
我們發現二者的許多一致之處;對實踐而言,存在著可證立的義務,而此可證立性並不限
制自己在技巧的和策略的理性之上,而是作為自律而決定。同時它也是康德式的,為自律
尋求判準,經由程序而得以釐清自律。關於此中的判準,阿培爾雖然認為應該離開康德,
但又停留於康德式的,因為共識作為新判準在康德那裡至少已被預期 ( ?永久和平論?,VIII
350 ,17f.) ,阿培爾與康德相通之處還有其普遍化特徵及關於先驗證立的旨趣。
在其康德詮釋當中,阿培爾發展了先驗實用論的倫理學,在此一進程當中,言談倫理學和康德存心倫理學在認知主義、形式主義、普遍論和義務論之上是一致的。儘管有這四點共通處,但是二者仍有其本質的差異。因為言談倫理學批判了康德意識哲學的存心倫理學,認為後者仍然缺乏主體際的論辯原則,缺乏一個社會規範形成的理論反思的共識理論,這個缺乏也是言談倫理學對康德存心倫理學的批判的重點所在,如下文所述,最後並導向言談倫理學建構了自己的共識理論。
從康德的存心倫理學到言談倫理學: 賀弗爾所論的康德的存心倫理學和阿培爾的言談倫理學的差異
賀弗爾以下述的四個階段來闡述二者的差異,並指出阿培爾為何最後必須主張康德倫理學的轉型,轉型向先驗的言談倫理學, 使用了溝通社群中的對話的道德原理,以之作為倫理程序的工具,而取代了康德意識哲學的存心倫理學的主觀格準的獨我論判準.:
- 先驗倫理學
: 言談倫理學探尋道德的最後證立,因此是康德在其終了所不曾達至的先驗倫理學。賀弗爾正確地指出:「康德關於道德的最後證立的探索並未完全成功,康德僅只要求此一探索,而阿培爾卻實際上成就了先驗倫理學」。
(2) 先驗實用論: 先驗倫理學必須被轉型為實用論,因此它是先驗實用論。賀弗爾正確地指出:「其次,意識理論的先驗哲學將轉型為語言實踐哲學,而先驗倫理學將轉型為先驗實用論」。
(3) 先驗的言談倫理學: 先驗實用論使用了溝通社群中的對話的道德原理,以之作為倫理程序的工具,而取代了主觀格準的獨我論判準.。賀弗爾在此正確地指出:「語言實用論 (Sprachpragmatik) 的合法性理論的欠缺,使阿培爾有第三個實質的闡述……阿培爾認為,康德的獨我論的判準是站在對話的道德的原理的對立面: 理想的溝通社團和藉由言說論述而達成的共識,倫理學變成先驗的言談倫理學」。
(4) 康德的倫理學構想引起種種難題,為了將事情在本質上加以單純化,阿培爾採取了倫理學的典範改變: 從康德的存心倫理學到阿培爾的言談倫理學。
在以上的脈絡中,康德自律倫理學完成了從他律的禁令倫理學 (heteronome Gebotsethik) 到自律的存心倫理學的過渡,但是還未跨越到責任倫理學當中。從康德倫理學進一步出發而建立起來的言談倫理學的先驗的溝通倫理學,就阿培爾的言談倫理學而言,具有兩個結果:
(1) 從康德的存心倫理學到阿培爾的言談倫理學的典範改變,(2) 倫理學原理的最後證立。
在康德的令式倫理學的基礎之上,阿培爾和哈柏瑪斯的言談倫理學更進一步發展了程序倫理學和程序論。阿培爾和哈柏瑪斯將康德的斷言令式的兩種情況加以區分:斷言令式作為可普遍性原則、斷言令式作為論辯原則 (Argumentationsprinzip),言談倫理學認為康德倫理學尚未完成斷言令式作為論辯原則的論述。
因此,言談倫理學的共識理論進一步發展了程序倫理學和程序論,使用了主體際的論辯原則,這是導向開放的和批判的溝通,溝通行動是一個開放的行動,預設了社會行動的參與者的認知的岐異。言談倫理學發展了程序倫理學和程序論,認為真理性是開顯在程序過程的開放論辯與未經反思的前提的批判當中,共識是形成於不斷開放自身的批判歷程當中;因此,前述的當代極端多元論哲學家 (N. Rescher) 對共識理論的批評,尚有值得進一步商榷之處。
第三節 論規範的先驗證立的疑義: 考夫曼和賀弗爾對阿培爾的言談倫理學所論規範證立的批判
考夫曼對言談倫理學的批判與共識理論的危機
法律詮釋學的理論奠基者的德國法律哲學家考夫曼站在另一個哲學立場 (法律詮釋學) 批判了言談倫理學,考夫曼的批判使我們面臨了共識理論的危機的另一個側面,考夫曼指出此一言談倫理學有下列四點問題:
(1) 共識的形式的理想的獲得:並不存在理想的言說情境。更嚴重的是: 言談倫理學首重共識,但是共識往往只是一種虛構。
- 言談倫理學只允許言談的參與者加入形式理性的論證,所以言談倫理學是菁英主義的。
- 考夫曼指出:泰勒 (Charles Taylor) 已提出對言談倫理學最嚴重的指控。泰勒自己嘗試建構關於人類情境的積極論述,希望不只是侷限在倫理正確性上的程序的邏輯的決定,而且還促成實質的相關決定。
- 言談倫理學從事於先驗的規範證立之探究,用以致力於真理問題的解決。考夫曼認為,在我們的世界當中的正當性之理念,絕不能經由先驗實用論的最後證立得到。
考夫曼的批判之主旨在於: 考夫曼認為共識並不存在,因為言談倫理學所說的理想的言說情境並不存在,而且言談倫理學侷限在倫理正確性上的程序的邏輯的決定並不能促成實質決定,正當性之理念也絕不能經由先驗實用論的最後證立得到。我認為,這個批判忽略了「共識和生活世界是互補概念」,忽略了生活世界在共識理論中的先驗功能。言談倫理學並不侷限在倫理正確性上的程序的邏輯的決定之上,而是以生活世界為其活動的界域,從而進行溝通行動,因此能夠促成社會規範的實質決定。先驗實用論的先驗功能是歸給生活世界,生活世界中的溝通行動關心的是溝通的先天原理如何運用到具體的價值世界的問題,因此,正當性之理念在言談倫理學當中,並不需要訴諸於規範的最後證立,而是訴諸於生活世界的先驗功能。
賀弗爾對言談倫理學的批評與共識理論的危機
言談倫理學批評康德存心倫理學為 “獨我論的”。康德的存心倫理學作為道德的目的論,雖然不是無世界的 (weltlos),但仍然是缺少共同參與者的 (partnerlos)。根據阿培爾的觀點,在康德的道德目的論當中,仍缺乏言談倫理學意義下的論辯原理的先驗證立。因此,言談倫理學批判了康德的先驗哲學的構思的主體,並和維根斯坦的下列批判結合起來: 私人語言與此意義下的規則遵從 (Regelbefolgung) 是不可能的。因此,為了理想的溝通社群的規範證立及其在現實的溝通社群當中的規範證立的課題,康德的先驗哲學的符號學的實用論的轉型是必須的。
在此一論文中,筆者繼續闡述賀弗爾對言談倫理學的批評,以闡釋代共識理論的危機的第二個爭論。依賀弗爾的見解,阿培爾和哈柏瑪斯的言談倫理學的論辯原則的先驗證立 (transzendentale BegrŸ ndung des
Argumentationsprinzips) 蘊含如下問題。賀弗爾拒絕了阿培爾和哈柏瑪斯的言談倫理學的規範的先驗證立的構想,要點如下:
(1) 賀弗爾在其實踐哲學當中闡明阿培爾所論的論辯原則的先驗證立的問題。根據賀弗爾的批評,阿培爾的對有效性的反思 (Geltungsreflexion) 具有一個循環論證 (Zirkel),因此,對有效性的反思到道德哲學的過渡仍停留在昏暗之中。
(2) 根據賀弗爾,如果道德推理者不先在其自身的道德意識從事所謂的規範的先驗驗證的話,那麼一個和客觀世界相連的驗證也就是不可能的,亦即,在個體的道德理性當中從事道德推理是具有優先性的。
(3) 賀弗爾認為: 雖然法權信念 (Rechtsgesinnung) 是一種德行 (Tugend) 而斷言令式是規範的法權- 國家哲學的基本概念,但是「存心從法權的分離」(Emanzipation
des Rechts von der Gesinnung) 仍是必須的。建基於對於斷言令式的新解釋,賀弗爾發展了能和康德的存心倫理學相容的規範的先驗證立 (transzendentale NormenbegrŸ ndung) 的理論。
賀弗爾提出了下列兩項對於阿培爾的規範的先驗證立的批評:
(1) 賀弗爾認為阿培爾言談倫理學犯了循環論證的謬誤,「對有效性的反思到道德哲學的過渡是否有值得質疑之處?」,(2) 阿培爾言談倫理學的普遍化 (Universalierung) 的問題。以下分別討論這兩項批評。
(1) 阿培爾言談倫理學的循環論證的謬誤:「對有效性的反思到道德哲學的過渡的問題」
賀弗爾提出了列對阿培爾言談倫理學的批評 : 先驗實用論是一個具有邏輯循環論證的關於理想言說的理論。它作為理論,必須從外借取倫理學的有效性的尺度 (Maβstab)。「理想言說情境中的共識溝通」是一個這理所謂的從外部借來的尺度和基本的規範原理。阿培爾的言談倫理學預設了某些從外而來的自明的倫理學的原理。從語言實用論 (Sprachpragmatik) 到倫理學預設了某些對倫理性的了解。
波勒 (D. Bš hler) 認為上述的「循環論證的謬誤」的批判並不適用於先驗實用論,因為先驗實用論的反思並不需要從外借取真實的倫理性的尺度。先驗實用論只以如下方式設定其尺度,藉由反思獲得知識和哲學的主體,而此主體在研談倫理學當中並非獨白論的主體,而是進行嚴格交互論證中的主體,而此尺度乃是論證的有效性的不可讓奪的尺度。 波勒的這個辯護,是主張先驗實用論中的論辯原則在關於共識形成的課題之上,使用到的是康德所謂的反思判斷力的原理。
(2) 阿培爾言談倫理學的普遍化的問題
理想的言說 (idealer
Diskurs) 的理論並不只被批評為具有邏輯循環論證的謬誤,並且還具有「普遍化的問題」(Problematik
der Universalisierung)。賀弗爾認為: 因為言談 (Diskurs) 僅只在做為最高判準的某些特定的規範條件下有效,而這些條件不能再是反思的對象,只能是言談的預設,因此,言談的規範證立不是哲學地適當的歷程,必須更進一步批判所謂規範證立的工作。可普遍化原則 (Das Prinzip der Universalisierbarkeit) 在言談倫理當中必須是最高的道德原則,這一點本身是未經批判的。格準的可普遍化是理想的言說的前提或結構特徵,因此,並不是理想的言談是最高的道德原理,而是它的理想性的尺度是最高的道德原理,亦即,可普遍化原則是最高的道德原理。甚且,可普遍化原則要求我們面對一「思想的驗證」(Gedankenexperiment),此中,可普遍化原則是我們面對「思想的驗證」時的最高尺度,但這並不是在言談倫理學所主張的現實的或是理想的言談當中形成道德的最高尺度,而是在賀弗爾所主張的格準的可普遍化的思想的驗證當中形成此一尺度。簡言之,阿培爾的規範證立以溝通社群的論證的可普遍性為最高的道德原理,此一阿培爾的論證的條件預設了真實的倫理性,而依賀弗爾的見解,可普遍化更該是一與斷言令式相關的思想的驗證。
針對賀弗爾對言談倫理學和共識理論的批判,我們必須注意: 哈伯瑪斯在1982年的<溝通行動概念之闡釋>一文中,將共識形成的參與者在溝通中的有效性要求,歸結為三個方面,(1) 真實性 (Wahrheit): 所說的陳述必須是真實的 (wahr),(2) 正確性 (Richtigkeit): 意向的行為就其實際上起作用的規範性條件的關係而言,是正確的 (richtig),(3) 誠實性 (Wahrhaftigkeit): 說話者他表述的語言的意向和他所所說出來的言詞是一致的。可見,在溝通行動中的言語行動的真理性,已遠遠超過一般的認識論的真理性的範疇,在此文中,哈伯瑪斯是放在生活世界 (Lebenswelt) 的脈絡當中,來討論此一溝通行動中的言語行動的真理性的課題,生活世界的脈絡提供了我們重檢言談倫理學的所謂的理論困難的機會。
我認為,賀弗爾的前述批判忽略了「共識和生活世界是互補概念」,忽略了生活世界在共識理論中的先驗功能。因此,關於相關論題的重檢,必須注意下列兩點:
(1) 共識理論的邏輯循環之疑義的解決,言談倫理學以「可普遍化原理」作為規範的「決定根據」,言談倫理學以「共識」作為規範形成過程所意向的「必然對象」:
言談倫理學所討論的溝通行動中的言語行動的真理性已超過一般的認識論的真理性範疇的限度,從而並不侷限在倫理正確性上的程序的邏輯的決定之上,言談倫理學是以可普遍化原理作為規範的決定根據,並不以邏輯的程序決定為其預設,所以並未有邏輯惡性循環的謬誤。言談倫理學是以生活世界為其活動的先驗界域,從而進行溝通行動,因此能夠促成社會規範的實質決定,先驗實用論並非具有邏輯循環論證的關於理想言說的理論,它作為理論並不從外借取倫理學的有效性的尺度,溝通行動是在生活世界的先驗界域當中運動其自身,從而形成共識。一方面,言談倫理學以「可普遍化原理」作為規範的「決定根據」;另一方面,言談倫理學以「共識」作為規範形成過程所意向的「必然對象」,共識作為規範形成過程所意向的「必然對象」,在此中,共識是一個反思性的 (reflexiv) 和規導性的原理 (regulatives
Prinzip),因此,共識是開放的和批判的共識。
(2) 規範的最後證立在共識理論是否有其必須性的問題:
正當性之理念在言談倫理學當中,並不需要訴諸於規範的最後證立,而是訴諸於生活世界的先驗功能,而所謂規範的最後證立,所著意去找出的是溝通社群的先天原理,而非對這些先天原理從事先驗演繹的工作,對溝通社群的先天原理從事先驗演繹的工作,則必須回到生活世界所具有的先驗地位來,才能得到恰當的說明。
經過以上關於考夫曼與賀弗爾的批判和言談倫理學關於規範證立問題的重檢,我們已對當代的共識理論危機得一較恰當之理解與回應。
結論
經過以上對於言談倫理學和康德存心倫理學的對比的重檢,我們了解了言談倫理學的共識理論的提出的必須性,這是將意識哲學的存心倫理學轉而以互為主體際的論辯原則加以改造。復次,考夫曼與賀弗爾的批判和言談倫理學關於規範證立問題的重檢,使我們對當代的共識理論危機得一較恰當之理解與回應,簡言之,賀弗爾和考夫曼的前述批判忽略了共識和生活世界是互補概念,忽略了生活世界在共識理論中的先驗功能,忽略了「生活世界」在言談倫理學的共識理論的重要性,我們最後也對內在於言談倫理學的共識危機的解決之道,加以論述,指出規範的「決定根據」與共識作為規範形成時的「必然對象」的區分,後者是反思性的和規導性的原理,因此共識是開放性的和批判性的共識,並不和多元論哲學不相容,而當代的極端多元論哲學的共識理論批判,容或有尚待商榷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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