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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力如何正當?從恐怖主義談起                                                                         葉仁昌

 

                           

一、暴力:人性本質的成分

二、合理化暴力的若干取向

三、暴力正當性的四個條件

 

前一陣子有人問我,今天我要談些什麼?我說,準備談暴力的正當性。他很訝異,以為我要為恐怖主義的暴力行徑辯護,他說,「啊!暴力也有正當性喔?」其實,我不是要為恐怖主義辯護,我只是透過呈現出暴力也有正當的一面,然後從這裡去反省恐怖主義和布希,看看他們所施行的暴力是否正當?我還要特別提醒,賓拉登恐怖主義的錯誤,並不能就證明了美國的正義

暴力:人性本質的部份

首先,暴力是人性中不可分割的本質成分。從九一一事件以後,國際上瀰漫著一股譴責暴力的聲浪,而許多譴責暴力的人,又總是表現出一幅自己代表愛與和平的樣子。但這是人性的真相嗎?特別從基督教的罪觀和對人性的幽暗意識來看,我要說,暴力是人性不可分割的、本質的成分。如果人類從亞當那裡繼承了罪性,那麼,即使一位最溫柔的女人和一位最善良的小孩,都必需承認他們也會有暴力傾向。鄭余鎮不是有一個天上賜下來的禮物嗎?後來那個禮物竟咬傷了他的大腿。當然,必須區別的是,有暴力傾向未必就有暴力行為。

我可以引用奧古斯丁的一段話,他說:「如果嬰兒是天真無邪的,那不是因為他沒有傷害的意志(lack of will to do harm),而是他沒有傷害的力量(lack of strength)。」嬰兒因為弱小而沒有能力實踐暴行,可是,他絕不缺乏傷害所需要的挫折、憤怒和意志。

當你去研究一個社會的暴力問題時,你會發現最嚴重的竟然是家庭暴力,也就是一種親密關係中的暴力。包括毆打配偶、小孩,甚至有愈來愈多的毆打父母親。我讀到一個資料,在中國大陸,家庭暴力的普遍性高達人口的百分之三十。家庭暴力是一件最不能解釋、但也最反映人性真實的事情。在九一一事件或其它的恐怖主義中,施暴者針對的是「敵人」,至少是利益或生存競爭中的「對手」;但家庭暴力卻是針對「親人」。我想這只有一個解釋,暴力是人性不可分割的、本質的一面,也是人類最習以為常的解決問題的一個方法。暴力不僅是人類維持自我生存、利益和地位的重大本能,也是展現對別人支配和屈從意志的習慣性工具。即使身為父母親,也常會覺得暴力很好用。真的,尤其是我們男人,你如果誠實面對自己,你應該會承認,暴力是你身上的一種本能。

從這裡我們可以得到兩個結論。

第一、要將暴力從人間排除,就好像要抹滅掉人性一樣,這根本是不可能的。同樣地,如果反恐怖主義就是反暴力主義,那將會成為一個「mission  impossible」。無論是日本或美國,卡通裡面就有一大堆的暴力。美國偉大的歷史裡,更有無以計數的暴力。我曾經看到一個資料,提到美國最近通過一個法律,就是在未來,電視必須要裝上一個「暴力晶片」,它能夠自動將電視裡的暴力鏡頭給刪除掉。坦白說,我覺得有點天真。我要說,暴力是人性最真實的自我寫照

第二、所有譴責暴力的人,其實都在譴責自己。這不是說人沒有譴責暴力的正當性,而是譴責暴力的人要有這樣的自覺──就是在譴責暴力的同時要看到自己內在的邪惡,而不是自以為義,好像自己代表愛與和平。不僅要有自覺,而且要有反省,是不是在譴責暴力的藉口下,我們內在的罪性也理直氣壯地選擇了暴力或比暴力更醜陋的行徑

我這樣講絕對不是空穴來風。根據《國際前鋒論壇報》在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底的報導,在九一一事件以後,國家利益變得無限上綱。反恐怖戰爭已經成為許多亞洲國家鎮壓異議人士和侵犯人權的「天賜良機」。馬來西亞的總理就說,九一一事件已凸顯出了制訂「國內安全條例」的價值,讓政府可以不經審判逕行逮捕拘禁疑似恐怖份子。新加坡也有意跟進。中共、印度和印尼在九一一事件也加強取締分離主義的活動。這就是我所說的,在譴責暴力的藉口下,內在的罪性也理直氣壯地選擇了暴力或比暴力更醜陋的行徑。

布希在反恐之際,有沒有嚴肅自問美國正義嗎?美國之所以常常被這樣指責,我想是因為它比較有傷害的力量;其它國家並不比美國要好一點,我堅決相信,它們並不缺乏傷害的意志。只是因為美國的地位和實力,就格外地會成為一個焦點。

合理化暴力的若干取向

進一步地,雖然我說暴力是人性中不可分割的、本質的成分,但暴力絕對不因此就是正當的。就好像犯罪是人性的一部分,但不能說因為是人性,所以對於犯罪不需要大驚小怪,也無所謂

從九一一事件以來,整個世局的發展,最令我擔憂的,不僅僅是恐怖主義的威脅,更是暴力在文明裡面的被美化和神聖化。也就是說,將暴力的殘酷和血腥轉變成了一種凄美的壯烈。譬如說「聖戰」的觀念。當然它其實由來已久了。但在今天卻隨著恐怖主義的發展而有日愈強化的態勢。然而,是否只要動機是出於偉大的目標,就可以合理化手段呢?如果這站得住腳的話,那就很接近馬基維利(N. Machiavelli)了。

不過,我必須強調一點,我們所面對的暴力危機,絕不只是在回教世界所興起的恐怖主義,而是全面性的暴力美學。不僅九一一事件的幾位回教徒烈士很凄美地為了阿拉,為了回教的利益,很凄美地犧牲了,而且透過了好萊塢的電視和電影,人們對於暴力的血腥、痛苦和道德感也被麻痺了。

從這裡來說,暴力美學最發達的地方不是中東,而是在美國。它是那些拍攝電影的人搞出來的。明明是殘酷血腥的情節,可是卻透過運鏡的技巧,將它呈現得很凄美。讓觀眾在不知不覺中忘掉了刺激與滿足背後的種種血腥、痛苦和道德的問題。這種片子看多了以後,自然對暴力的發生慢慢沒有感覺、甚至冷漠。

當然,電影中暴力美學與恐怖主義的那一種是不完全一樣的。它只是透過攝影技巧去麻痺觀眾,而恐怖主義卻訴諸某種神聖的動機來合理化暴力。它們可以說是暴力美學的兩種不同形式

無論如何,我們要問,到底有沒有正當性的暴力?很多人可能完全無法接受這個觀念,直覺地認為所有的暴力都是罪惡的。但若是如此,你將無法解釋《舊約》中的上帝。從某種角度來說,祂事實上是不斷地在使用暴力。我甚至還讀到一篇文章,直接質問說上帝是不是恐怖主義者?他舉的例子是《啟示錄》。

在回答暴力的正當性之前,我們可以先想想看,在一般社會裡,大概有那些理由來低調化和合理化暴力?

第一種取向,就是前面說過的「暴力的美學痲痺」。現在有太多的暴力影片,在暴力鏡頭中同時加上一點笑料,就可以讓觀眾對暴力中的殘酷血腥一笑置之,這是暴力的娛樂化;或者是透過高明的運鏡技巧,將暴力呈現得充滿美感,甚至還可以騙取你的讚嘆和感動的眼淚。

它們的影響是非常巨大深遠的。最嚴重的,就是導致觀眾對於暴力的殘酷血腥和背後的道德問題,漸漸落入一種痲痺狀態而不自知;甚至從螢幕上日積月累累地學習殘酷與暴虐。

第二種取向,我稱它叫做「暴力的無奈訴求」。我手邊就有一篇文章說道,很多人是因為沒有路走了,只好訴諸暴力。「恐怖主義是社會弱者、失敗者絕望的反抗意識,恐怖主義的行為則是基於絕望的反抗意識的報復措施。」這種說法讓人覺得恐怖主義可以原諒,因為當事者已經走投無路了,甚至可以算是為了生存而正當防衛。也因此,這篇文章聲稱,「消除恐怖主義最經濟和最可靠的方式」,是「文明社會的主流能夠用更多的希望替代絕望」。

從表面上看,這似乎有道理。可是並不符合真相。根據研究,絕大部份的恐怖主義和暴力行為,都不是在絕對困境下的產物,真正因為走投無路而發生的暴力其實不多。相反地,暴力施行最多的,常是那些受意識形態所支配者,或是有權力的人對弱勢所加諸的驅逐、逮捕和拘禁。

第三種取向是「暴力的宗教超越」。這種論述很強而有力,也難以辯駁。它聲稱宗教超越道德。既然上帝是道德之源,因此,當我們根據上帝的旨意來行動時,當然不受世俗道德的約束。世人眼中道德的善和正義以及人道主義,也許在上帝看來是極其狹隘、偏頗、甚或是惡的。以此而言,恐怖主義者根本不需要在乎愚蠢的世俗評價,重要的是執行上帝偉大的命令。

從一個有宗教信仰的人來看,確實,上帝的作為不能以世俗的道德標準來衡量。對於暴力的使用,上帝也在某種程度上予以肯定並參與。譬如在舊約聖經和《啟示錄》中,就充滿了難以駁斥的例證。但問題是,並非任何暴力都可以如此用宗教予以合理化。對於暴力的正當性,上帝自有其一套衡量和判斷的嚴格尺度。這是宗教團體必須嚴肅面對和探討的課題,以免宗教淪為自私、野心、無知和狂熱者的工具。

第四種取向很弔詭,我稱它叫做「暴力的法律化」。維持法律秩序經常是施暴的最好藉口。「國家」就經常作這種事。而國家的暴力可能更恐怖。有趣的是,韋伯(M. Weber)在界定國家時,就指出國家是合法壟斷武力的單位。但是以國家之名就可以正當化暴力嗎?未必。歷史上許多最殘酷、血腥、甚至邪惡的暴力,都經常搬出「國家」這頂大帽子。難怪馬克斯(K. Marx)會說,國家是壓迫的工具。

維持法律秩序當然是國家的天職。但也不能忽略一種狀況,即法律經常是由社會上那些強者所決定的。因此,不少法律未必反映「justice」,它常常只是「majority」──人數的、槍桿的,或是銀彈上的「多數」。希臘的詭辯學派(Sophist)就有很強烈的這種立場。莊子也有很深的類似感慨,因此他質疑,何以「竊鉤者誅,竊國者侯」?暴力一旦法律化以後,「黑道」就變成「白道」了。

暴力正當性的四個條件

如果這四種對暴力的合理化都站不住腳,那麼,所謂的正當暴力又是什麼呢?我認為應該要有以下四個要件:

第一,它必須是一個回應民意的行動(responsive action)。也就是那個暴力得到很大的社會共識,包括國內外的與論反應,是人民的普遍期待。它在某種程度上代表了普遍的正義呼聲。或許有人會說,這個標準可能蠻模糊的,但你如果研究過革命,就知道它一點可都不模糊。研究革命的學者告訴我們,在爆發革命的前夕,那種共識和普遍呼聲是極為明顯的。無論是辛亥革命、法國大革命和美國的獨立革命,都有一段相當長的醞釀時期,各種與革命有關的學說和行動紛陳而出。可以說,是一種在輿論和潮流的情況下水到渠成的。即使國家為執行法律而遂行暴力時,也要很謹慎地觀察國內外──千萬不能只有自己族群的共識而已──民意的反應如何?絕對不能自恃「依法有據」就硬著來。很多事情是合法的,卻未必正當

進一步地,第二,對於暴力的後果,它還必須是一個負有道德責任的行動(responsible action。暴力的過程一定會帶來傷害,包括人和物質的毀壞。暴力行動者應當有一種承擔和負責的態度。對於無辜的第三者、或是被過度傷害的對手必須給予道歉、補償或其它挽救的措施。這就好像基督徒所講的認罪一般的人格和胸襟。

誰選擇了傷害,誰就必須去癒合傷口;誰選擇了拆毀,誰就必須負責重建;誰選擇了暴力,誰就必須去找回和平。

第三,正當的暴力必須極小化其傷害(minimized harm),並極大化其寬恕(maximized forgive。古今中外有很多的暴力是以正義作訴求,而且還獲得人民的支持,可是很遺憾的,在過程中卻充滿了擄掠燒殺。難道是實現正義所必要的嗎?這有點類似所謂的比例原則。我相信,正義的暴力是以實現正義目標為已足,它絕對不為實現正義所需要暴力之外再多施加一分暴力;而只要正義獲得補償,它也不吝嗇給予對方最大的寬恕

恐怖主義在今天最被譴責的應該是這一點。因為它傷害的是無辜。不論是美國世貿大樓裡的人或印尼巴里島的度假客,他們都不是戰爭的參予者,絕對不是實現回教世界正義所必須報復的對象。

但恐怖主義對於這一點也有話說,他們認為,即使只是作為旁觀的第三者,也沒有人是無辜的。旁觀者不挺身維護正義,不關心不公平的事,就等於是在鼓勵不正義的事。旁觀者不反抗壓迫,就是間接地在幫助壓迫。所以,沒有中立地帶,也無所謂無辜與否。

對我來說,這種論調很牽強,它簡直就是強迫選擇。雖然人作為一個道德存在,有一種不得不選擇的困境,但我們還是有一個權利,就是不被強迫選擇。在聖經裡也有一個概念,叫做沈默不語,有時候我們不知道怎麼辦,我們在掙扎,有時我們自覺人微言輕,沒有安全感或是時機尚未成熟,因此我們選擇暫時的沈默。而無論如何,這都是人的一種基本權利。

本次座談有另兩位學者參與,全文刊載於《獨者Solitudo》,期二,2003年,六月,夏季號,台北,台灣基督徒學會出版,頁 151/190。版權所有,引用或轉載請務必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