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宏恩老師課程討論區/留言板】
2007.09.29前之歷史留言記錄,共有 465 則留言,分成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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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29 05:08:0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謝謝底下兩位同學。現在像你們一樣,會記得祝老師教師節快樂的同學,好像已經不多了。給你們兩位拍拍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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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28 15:55:50 不良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祝您教師節快樂。第一次來這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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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28 13:12:00 好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我是有禮貌的好學生喔。祝老師教師節快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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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27 11:15:59 學生某S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關於第460留言: 我記得之前有看到學校後門的瑞興書局在賣這本書,挺大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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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27 09:41:01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導論」課程公告
I.
Ⅱ. 上次的閱讀範圍還沒有討論到的部份,10/03上課時仍然會繼續討論,並不會跳過。 另外,請每一位同學都自己思考並準備一個實際的例子來說明:為什麼有時候,法律對每一個人都「一視同仁」、對每個人都做同樣的要求,但結果卻不是真正的平等?請多思考閱讀資料中的蒙面女子的案例:對於基督教、天主教、猶太教、佛教、伊斯蘭教的信徒都做「一樣的要求」,是否就代表「對每個不同宗教都給予了平等待遇」呢?
下週上課時,將抽點同學說明自己所想到的實際例子,並請同學解釋為什麼從他/她所舉的這個例子中可以看得出來:「對每個人一視同仁做要求」≠「對待每個人真正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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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26 14:06:24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民法親屬」班同學: 關於我今天上課提到的:現代歐美法律制度所奠基的「(個人主義式的)自由主義」思想,應該考量是否加入「社群主義」(個人與社會共益)角度的思考、或甚至應針對前者加以修正∼∼如果你對這個問題有興趣進一步閱讀,我推薦你可以看聯經出版社翻譯出版的「當代政治哲學導論」(原著:Will Kymlicka) 這本書的第六章「社群主義」及第七章「公民資格理論」。
不要看到這本書的書名是「當代"政治"哲學」就問我:老師,你為什麼不推薦一本「當代"法律"哲學」的書,卻推薦一本政治哲學的書。Well,法治和民主運作的基本原理、法律之所以存在的基礎或理由,原本就牽涉政治哲學的問題。你如果是一個只會在文字的字眼上打轉、眼界跨不出去的人,那我也無話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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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26 11:02:0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導論」公告
10/03之課前閱讀資料及進度,最遲明日便會公告。另外,下週開始很可能會換教室,請同學密切注意系辦及本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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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26 06:22:42 雷佳恩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您好:由於社團(滔滔社)人手不足,臨時找我至三峽支援,因此今天的親屬課要請假,在此向您報備一聲,懇請見諒,謝謝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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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26 06:17:16 49571444 ( phoebe7739@hotmsil.com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很抱歉。 我今天要去國泰醫院看病,因為時間和您的親屬衝堂,所以我可能會遲到或是無法去上課。 請見諒,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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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24 02:58:25 姥姥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452 應該是沒有看清楚 reading material是給不同的課兩門 一開始 會比較緊張吧 請453學長/姊見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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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21 06:08:03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民法親屬」班的同學:
目前核課狀態是「已核准」的同學,就是確定可以修這一班的同學。關於「加選」∼原則上不接受加選,至於例外情形,請自行參閱底下#451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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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21 04:06:20 樓下的太兇了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樓下的你太兇了。人家學弟妹剛開始比較搞不清楚,所以比較謹慎一點。你應該對人家好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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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20 18:14:00 想要學弟不是學妹啦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現在的學弟妹怎麼這麼多疑 這有什麼好奇怪 大二的人吃烤田螺做開胃菜 大一的人就不能吃嗎 劉老師要大一英美導跟大二英美名著的人一開始都要吃一樣的開胃菜 有什麼不可以啊 你的問題真無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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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20 14:24:03 不懂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劉老師 請問一下∼你是否能check一下的上傳的檔案ㄚ? 因為你9/26課前閱讀資料(2之1): "Law in Books" and "Law in Action" 跟 10/01課前閱讀資料(2之1): "Law in Books" and "Law in Action" 的內容是一樣的耶∼∼ 所以想 double check 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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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20 14:17:3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民法親屬」第一堂課未到的同學,除非有特殊事故(請舉證),否則不得加選這門課。「第一堂課必到」是這門課事先就已經公佈過的選課規則,請不要再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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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20 12:07:24 2選1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劉老師目前親屬課程總共有90人修.還未達到限制的99人 請問如果現在加選老師會核准嗎?如果是第一堂未到的學生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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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19 17:13:09 選英美導的學生2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今天說可能明天才會貼 等明天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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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19 17:07:41 變學長了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樓下的同學:你眼睛是否脫窗了,「英美法學名著選讀」跟「英美法導論」兩者差很多,根本是完全不一樣的科目,你這樣子亂看別的科目的資料,恐怕下場會很慘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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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19 14:59:50 選英美導的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我想請問下次(9/26)的上課指定閱讀就是10/01課前閱讀資料(2)到1.4第二段結束嗎 我想再確定一下 抱歉說的不夠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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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18 08:06:23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關於本留言板 有同學問我:為什麼她留言之後,系統會出現一個怪怪的訊息,說什麼 spam status not clear,然後她的留言就不見了。 Well,我自己偶而也遇過類似的情形。這個留言板的系統好像會自動把當日到它的系統(不只這個留言板,而是所有利用它的系統的留言板)留言特別多的IP網域,列為「疑似Spam來源」而擋掉。 遇到這種情形,當時重複留言再多次,也沒有用,因為它的系統當時「已經」依據統計把某個IP網域列為「疑似Spam來源」。可是,如果隔一天再留,通常就會變正常。 換句話說,它這種「依據統計值列為疑似Spam來源」是每天重新統計的。某個IP即使今天被列為spam status not clear,但是明天就不一定。同學如果發現自己上網的IP被列為疑似Spam來源也不用太擔心,通常那只是暫時的。
這個系統是一個德國公司免費提供的。既然人家是「免費」提供,我想,對於偶而發生的小小不便,大家也應該多包容他們一點。以上,簡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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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14 09:45:50 喜歡張懸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是真的吧 我認識其中一個學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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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14 09:08:39 好奇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聽說老師去年的大學部助理後來在老師的推薦下,都分別申請到美國法學院前20名的名校及陽明大學醫學院的研究所,是不是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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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12 16:47:50 崇拜者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我只能說 不論是要上老師的課 或是當老師的助理 都要有一點勇氣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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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09 07:51:20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劉宏恩老師徵求大學部工讀助理:最後應徵期限】 目前已經有多位同學應徵。為了盡快安排面談、確定人選,請有意願的同學最遲於 9/11(週二)下午五點之前,將「完整的履歷」及「說明自己為何想應徵的短文」email給我:markliu@mail.ntpu.edu.tw
逾時不再受理。詳細之應徵條件請見之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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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09 06:25:1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目前上網初選我的「民法親屬」班的同學: 1. 開學第一堂課未到者,將直接予以核退;凡是比老師晚進教室者,一律視同未到,不得事後補簽點名單。(老師大約3:20會到,所以比老師還晚到者,絕對是已經遲到超過十分鐘以上;另外,老師的助理會在老師進教室之後就將前後門鎖起來,任何人不得再行進入∼∼在美國很多課都是這樣,音樂會也是這樣) 2. 開學第一堂課「全班」舉行小考(筆試)。範圍:民法總則最重要的基本概念;考試時不得參閱六法全書或任何其他資料。考試分數過低者,將直接予以核退。
以上事項除了公告於此留言板,並已公告於本校選課系統中的「課程大綱/課程說明」。此外,也請同學們大家告訴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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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09 05:49:55 可是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可是其他老師都會跟別堂課有衝突到阿 雖然本來就沒打算選別人的 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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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07 11:16:03 暴衝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的親屬班人數繼續暴衝中,已經破118了。 莫非大家都很想知道老師的猛藥是什麼, 所以才繼續暴衝啊?科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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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06 11:17:51 也選了親屬的人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不過, 觀察選課系統這幾天(尤其是老師公告前後)親屬選修人數的變化, 怎麼公告前已經有110人選,公告後反而更多,竟然已經有115人選? 這個現象是怎麼回事?好奇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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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05 02:45:42 助理C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最後通牒 : 劉老師說:如果退選的人再不踴躍,他只好下更猛的藥了。他還有很多更猛的藥。 同學們請三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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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9-04 01:03:07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目前上網初選我的「民法親屬」班的同學: 由於目前登記選修的人過多,我很認真地請諸位三思:是不是一定要修我這一班。我很會當人,對學生的學習也有很多要求,並不是每個人都受得了。我很希望能有部份同學自己退選。
為了「鼓勵」同學們三思,我現在鄭重宣佈:這門課開學第一堂課將抽點同學詢問民法總則基本概念;而且,之後極可能每隔兩週就舉行一次隨堂小考。此外,第一堂課未到者,將直接予以核退。所以,請各位還在猶豫的同學:趁現在還來得及逃命,請趕快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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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8-26 12:37:4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劉宏恩老師徵求大學部工讀助理】 1. 條件(一):本校法律學院大三以上在校同學(含雙主修法律學院學位之同學)。必須曾經修習劉老師一學年以上課程,而且必須曾經修習劉老師英美法導論或英美法學名著選讀課程。 2. 條件(二):學習動機強、做人不機車、做事不白目。 3. 排除條件:對於金錢和工作時數錙銖必較、純粹把師生關係當成僱傭關係,絲毫不把擔任老師助理當成一種學習過程或機會的同學,請勿應徵。自視甚高、恃才傲物,或是自尊心脆弱如薄紙者,也請勿應徵。 4. 老師的OFFER:(1)跟劉老師及其研究生助理共同學習的機會;(2)曾經擔任劉老師助理的履歷;(3)不無小補的助理費補助。 有興趣的同學請直接寫email跟劉宏恩老師連絡:markliu@mail.ntpu.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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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8-19 15:44:44 Ham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喔喔 看來我大四仍有希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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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8-18 13:20:31 咦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樓下的大大怎麼知道老師去柏林?你在柏林遇到他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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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8-18 12:07:03 Bourne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好多線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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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8-17 15:19:23 ....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原來老師是去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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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8-09 15:21:28 s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S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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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8-08 07:41:03 另一個大二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我沒有要這裡跟你戰的意思 因為我要講的重點並不是你手邊沒有課本 而是你上課到底有沒有認真聽 況且我記得這個部份課本上好像沒有寫很詳細 比較詳細的是老師上課做的說明 樓下學長說老師人不在台灣 我們不要在這裡戰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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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8-08 05:41:29 大二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我當然知道老師講過這個事情 可是手上沒課本跟參考資料 我也很難找到答案 如果老師不願回答的話 那我也沒輒 最多等開學我再回宿舍翻課本囉 PS 這樣就叫自曝其短會不會太誇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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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8-06 05:10:14 菸酒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劉老師應該會開吧 他去年上課說他是隔年開 一年開初階課 下一年則開進階的專題課 兩個輪流開 可是要先修過初階才能修進階專題的樣子 又 聽說劉老師現在不在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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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8-06 02:35:46 Ham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看課表發現 老師已經不開<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這門課了 嗚 我很期盼這一門課 不知老師是從此不再開設這門課了嗎 我心中還打算著明年大四要修 應該有不少人和我有一樣的期待吧 (大哭跑開) ps.有點久沒來 還是要向出車禍的同學加油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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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8-04 10:55:39 另一個大二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樓下這位 你問的問題老師好像上課講過了吧 而且有的好像還講過很多次 至少你問題的前半部是如此啦 而且我記得期中還是期末考還考過相關問題 你跑來這邊問老師他上課一再強調過的重點 會不會被罵啊?科科 老師去年的留言好像說過 他上課講過的同樣東西 不會在這邊再做回答耶 而且你這樣子豈不是自暴其短 讓老師知道你上課根本沒認真聽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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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30 22:13:24 大二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你好 我想請教一個關於美國法律實務上的問題(雖然也不知道算不算問題啦) 兩個禮拜前我到San Diego Court參觀的時候 有幸可以旁聽一場有陪審團的訴訟案 大致上是一名中年男子半夜在大街上喝酒 對警察訊問不理不睬 然後被帶回警局 因為是中途進去的 所以我也不太明白到底他為什麼要被起訴 在交互詰問的途中 該名員警有出庭作證 配合爛爛的英文才推出這樣的結論 只是以前上英美法導論的時候 老師有提過美國的實務制度也是採三級三審制 所以我推測我去看的那一場訴訟應該是屬於事實審(有雙方律師交互詰問) 只是我不太了解英美法系中 對於陪審團的採用 是依據當事人的決定 還是有法律依據呢? 因為我記得老師說過 在plea bargain的制度之下 有九成以上的訴訟案件是不需要開庭的 在剩下的一成當中 又只有極少數的案件會由陪審團參與審理 其他案件大多是由法官自行決斷 手上目前沒有當初的英美導課本 學校書店也沒有賣這本課本(囧) 網路上找到的資料也滿零散的 所以想請教老師這個問題 題外話 一場案件訴訟真的很久 中途都已經快睡著了 雙方的交互詰問真的很長 中間法官又數次暫停審理 要求雙方到法官席旁邊討論 可是我完全不懂為什麼法官要暫停訴訟阿? 是因為法官覺得雙方的交互詰問一直沒弄到重點嗎? 可是有陪審團的案件訴訟 法官的職權不是只在於告訴陪審團相關的法律知識 以及維持法庭訴訟的進行嗎? 還請老師能夠解答這些不知道算不算疑惑的疑惑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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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17 09:39:4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導論」成績已送至教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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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13 12:00:38 財法的秦楊 ( toymachine_x@yahoo.com.tw / no homepage) 留言: To 心碎的人: 其實你不要太過在意 我了解這種付出心血努力唸書 結果成績卻不如自己預期的情形 就像期中考我拿到的分數也很低 甚至一些平常問我問題的同學 分數都比我還高 令我著實難過了一下 但就像老師期中考過後跟我們說的 分數的確是衡量我們努力的方式之一 卻不是唯一 有一些平常很認真的同學 雖然沒拿到好成績 或許是爭點沒寫到 或許是邏輯有瑕疵 但重點是你學到了多少以及求學的態度 況且有沒有認真 其實老師都是看在眼裡的 目的 實踐方式 回饋 要分的清楚 我們學生的目標應該是多多充實專業知能 而實踐方式就是努力用功 最後的回饋才是分數評量 努力認真求學 想要求取好成績 這是很令人讚賞的 希望你能繼續加油 大家一起好好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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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11 03:37:16 chichi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我在今天中國時報看到你關於“拋棄繼承”的文章喔,登蠻大一篇. 沒看到的同學請看: http://0rz.tw/a32P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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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07 14:08:42 皇如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謝謝老師和大家的關心 我會快點好起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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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06 16:37:23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all: 請各位同學多多專注於課業,不要在本板討論本人的人格個性與八卦問題。另外,謝師宴是畢業生感謝老師的日子,應該是同學們要娛樂老師,請各位同學不要再傳承「謝師宴可以將老師抓上台娛樂同學」的錯誤訊息。這樣子以後沒有老師敢去參加謝師宴了! To 路人: 你只是「路人」的話,為什麼要問期末考答案?請先確認:你是修我繼承課的考生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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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06 15:31:56 嗯!我也是畢業老人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阿 抱歉! 學長錯字太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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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06 15:28:53 嗯!我也是畢業老人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心碎的人 請你不要難過或者傷心,成績有時候的確不如自己的意 在考國考的時候,有發生過一種真實的狀況, 有人考完國考,對了補習班的答案, 發現跟補習班的解答一樣,覺得自己一定會考上, 結果發現自己落榜了....最後才知道,原來補習班的答案跟出題老師的並不一樣... 考試其實不單只是考我們有沒有把書唸熟,也同時在考我們的審題及思考能力 有時候我們考卷答題寫很多,但是沒寫到問題點,就等於沒回答到問題,好比你在推銷東西一樣,一直沒把產品最好的特點介紹出來,顧客也是不會買的,你沒回答到問題點,那老師們也可能看不出你的優點 劉老師上課很認真,在改考卷算成績的時候,也考量你們是初學者,分數加了又加... 與其給你們很甜美的分數,然後等你們去考國考,留學考的時候備慘電,不茹現在先警惕一下會比較好的 雖然你看到成績並不理想,可是你可以再仔細看看劉老師的憂心和苦心 這次考不好,你可以多學習審題和思辨的能力... 與其等到國考才被當砲灰,現在先做準備,不是很好嗎 就算你想走學術路線,現在先學期思辨,也是很好阿.. 雖然這次的成績你可能很傷心,或者失去信心,但是現在能改進的先改,能警惕的先警惕,對你都有很大的好處 所以請你不要傷心或者否定自己的努力,繼續加油喔 所有的學弟妹們,加油!加油! 別忘了劉老師的苦心和付出!!他是真正為你們好的人!! 祝 劉老師您暑假快樂,願有所成 也祝 心碎的人身心康寧祥和,願有所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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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06 15:21:55 路人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可不可以公布期末考最後一題的答案啊?? 我想知道正解 感恩 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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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06 10:49:56 畢業老人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常常被電才會成長, 修劉老師的課會很快成長. 個人經驗. 不過也會有人怕被電就落跑, 或是被電之後沒有成長,只有不爽吧, 可能他們跟劉老師沒緣. 我是一直記得大二的時候老師上課說的一句話, "大學裡面你們已經是大人了,大人就要有能力忍受挫折、接收批評.難道要一輩子像小孩一樣,只能聽稱讚的好話,不能接受現實嗎?我常常實話實說是因為把你們當大人,不把你們當小孩.難道你們希望我把你們當做只能捧在手掌心呵護的小孩嗎?" 大意如此, 不知道老師有沒有在學弟妹的班上也講過類似的話. 我一直是覺得有道理. 大三大四上了很多其他老師的課, 還是覺得上劉老師課的經驗最難忘. 有點像是我在大學裡的成長洗禮. 而且講一個八卦, 我覺得老師真像雙面人, 課業要求嚴肅嚴格, 可是私底下或上課時又常有偶來的爆笑無比, 讓人笑得肚子痛. 學長姐說去年謝師宴老師被抓上去唱歌, 老師當場清唱一首英文歌, 今年謝師宴老師被抓上去, 即興學大陸人鄉音訓話我們, 真是爆笑無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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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06 09:28:27 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修了老師兩年的課,真的要很謝謝老師讓我學會用很多角度去看問題,而不是一味的唸著書上所寫的東西。老師的課剛開始修的時候的確很令人害怕XD,可是後來才發現每次的課程其實都是一種享受,享受老師教我們用各種角度去看同一件事,用自己還很不成熟的腦袋去思考,在當中發現一些很有趣的地方。還有每次上課時老師突如其來的"爆笑演出"總讓大家笑翻了....其實老師很有演戲天份嘛XD 總之就是要謝謝老師 m(_ _)m 也祝老師暑假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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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06 03:10:42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心碎的人: 繼承的期末考,根本全班沒有任何一個人「每個爭點都有寫到」,尤其是第一題,絕大部份人都答得極不完整。至於最後一題計算題,全班所有人當中真正寫得完整且計算正確的同學,恐怕連五個人都不到。 既然全班同學都答得不好,我不知道你有辦法跟誰「對答案」,然後可以有把握說你自己「考得不錯」呢? 事實上,期末考第一次閱卷下來的全班原始分數很難看,全班同學當中連八十分以上的人都幾乎沒有。你看到的學期分數已經是「全班大幅加分」之後的結果。如果扣除這個免費加分的部份,你實際上恐怕考得比你想像中還要糟更多。不要再抱怨了。 我這幾年在大學裡任教始終不能習慣的一件事就是:現在的一些大學生怎麼「怨言」那麼多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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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06 03:08:37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皇如: 祝早日康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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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05 17:45:24 皇如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很抱歉 因為我最近出了一個嚴重的車禍 行動有些許不便 暫時無法去司改會幫忙 我已經拜託法二的黃盈嘉同學暫時幫我處理相關事宜 真的很對不起 學生 皇如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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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05 17:12:06 心碎的人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我剛剛看了我的繼承成績,老實說有一點傷心 我每一堂您的課都有到,上課跟您也會有互動 (只是不知道那算不算良好互動啦∼) 因為自己期中考成績不算很理想 所以期末考有特別準備跟努力 寫完考卷的時候其實還蠻高興的 因為題目我都會寫,而且老師上課強調的爭點我都有寫到 計算題的部分跟大家對過答案,寫的也很完整 感覺學期成績應該會比較好看一點 呃...看來是我太樂觀了 (我有同學最後一題沒寫完,但是學期成績比我高了10分?!) 好吧∼我只是發發牢騷 老師您真的是個好老師 教會我從不同的角度思考事情 謝謝您一年的指導 <(_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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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05 10:12:17 感恩喔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其實劉老師也是很有人情味的,因為今天發現我的繼承竟然及格了!我本來已經抱著重修的決心,實在太感恩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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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05 05:58:28 chichi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馬克劉原本就是屬於嚴師一族的老師,跟崔恩公的超級人情味比起來,原本就完全不同。K大拿他太嚴格來批評他,就好像批評蔡依林為什麼不像黑澀會的ㄚ頭那樣嗲一樣。啊明明就是不一樣的人,根本是不同的類別,你硬是要他變成另一種類別,我覺得有點無聊耶。喜歡蔡依林的就去喜歡蔡依林,喜歡ㄚ頭的就去喜歡ㄚ頭,這不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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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03 03:00:56 變形金剛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輪不到Kinyo同學來教訓老師該怎麼教訓學生吧? 更何況被老師教訓的學生都願意受教了, 你這樣子真的很奇怪, 好像自以為自己是"超老師"(可以教訓老師), 是拯救同學的正義使者(結果人家根本不需要你拯救), 會不會太自我膨脹了一點。 而且劉老師教訓學生並沒有講出那個學生的名字, 大家不知道那個學生是誰, 你在這裡"教訓"老師卻是公開的, 直接指名道姓針對劉老師, 這兩種作法哪一種比較過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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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02 01:43:36 不同意見書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我對Kinyo說的話要提不同意見書。你說老師質疑學生程度是「不具人情味」,可是你在這裡公然批判老師「太過苛刻」又算什麼呢?只要求老師對學生有人情味、不可批評傷害學生,可是你身為學生卻對老師如此不客氣,我覺得你的邏輯和態度比較矛盾。 如果我仿照你的邏輯來推論的話:「學生用這種態度來質疑老師,又教老師情何以堪?有多少老師以後還願意指正學生呢?」 坦白說啦,台北大學平常根本不在乎學生、不管學生死活也懶得指正學生哪裡沒學好的老師已經夠多了。你要是把劉老師也給氣成這種老師的話,我要第一個站出來反對。 我以前大一的時候也不太習慣英美導被老師點起來修理,後來卻發現: 老師的上課方式逼我養成課前預習和自己查資料的習慣。而且老師不逼,老實說我恐怕不會那麼用功。日後我還發現: 同樣修英美導,另外一班同學因為老師人超好,隨便考隨便過,結果一年後我跟他們討論問題,他們都一問三不知。這應該也算是佐證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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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02 01:05:15 嚇到的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一大早看到中國時報,想來這邊跟老師說他上報了, 沒想到在這裡看到這麼落落長的留言,有點嚇到。 我就是那個被老師質疑「你到底是不是法律系」的 大二學生啦。Kinyo大大你講得太嚴重了,我覺得老 師沒有那個惡意啦。我也沒有那麼受傷啦。 哎呀,常修老師的課的人應該都知道,劉老師是我媽 媽常說的那種「刀子口,豆腐心」的人啦。我常常 被老師罵,可是我還是每學期都跑去修他的課啊。 而且我越來越覺得老師說的也沒錯,有些東西我自己 沒學好,雖然這件事我也很想怪大一憲法老師啦(他 應該不會上劉老師的留言板吧)。不過我若是說要 怪大一憲法老師,劉老師八成又會罵我:圖書館那麼 多書,到處有那麼多演講和可以旁聽的課,自己不利 用要怪誰。說實話,這樣說也沒錯,我有時候也是自 己懶惰,明知道該努力加強一些東西,可是都沒去做。 Kinyo大大:我覺得你對老師比他對我還兇哩。老師 在email裡只有回我一句「法律系怎麼念的,到底是 不是法律系的學生」,然後就開了幾本書單和文章叫 我去念。我覺得你誤會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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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01 21:07:39 Kinyo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容我冒昧地為這位大二同學說句話,我認為老師您這樣的回應太過苛刻: 一、大二同學尚未修習刑事訴訟法,對於無罪推定原則的概念還不能完全掌握,其問題內容忽略此一基本原則,確有學習改進的必要。 二、但是,這位學生之所以問這樣的問題,表示其並不能完全了解「無罪推定」的原理與重要性,如果老師斷然將這位學生的問題視為:他認為「無罪推定」是部份學者與律師的「偏見」的話,那豈不是有自我矛盾之處?換句話說,既然認為學生不解何謂無罪推定,那麼學生口中部份學者與律師的偏見就不是指無罪推定而言。老師的回覆文章有恣意擴張學生語意之處,晚輩認為不恰當。 三、承上所述,就算學生的問題有改進的空間,但以「你真的是法律系的嗎?」此種用語回應,又教學生情何以堪?學生不懂所以問,如果問的結果是得到這種類似譏諷或輕視的答案,有多少學生願意再問問題呢?還是您只接受有水準的問題呢? 四、我認為學生如果不能完全明白無罪推定原則的原理與重要,老師們有必要教導強調,此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劉老師睿智聰穎,但對學生偶爾應該更有人情味,這樣學生才不會「不敢問」,而學生敢問學習才會進步,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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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01 17:48:3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有位大二的同學問我:「老師,為什麼那麼多法律學者和律師對於蘇建和案都有『預設立場』,都先假設被告是無罪的,然後大肆批評法官證據不足、抨擊法官判錯?他們這樣預設被告無罪的立場,不是根本就不客觀嗎?那他們講的話可信嗎?」 坦白說,我覺得很難過。因為這位同學是法律系的同學。法律系的同學問這樣的問題,我覺得很失望。 對於蘇建和案的法官究竟判得好不好,我目前為止並沒有表達任何意見,因為我希望保留同學們獨立思考判斷的空間。我在提供參考資料的時候,也盡量將多重觀點的資料都提供出來,這也是為什麼我覺得大家在看了媒體的報導之後,應該要把完整的「判決書全文」也拿來看一看,不能只看記者轉述的部份和民間團體抨擊的部份。 可是,對於這位同學所說的「預設立場」的部份,我要表達意見。只不過,我所要表達的「意見」其實並不是我個人的意見,而是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律上要求」。 「無罪推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明文規定,也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當中,幾乎已經成為憲法層次的法律原則。如果你要說「無罪推定」是部份學者與律師的「偏見」的話,那我真的很想問你:你真的是法律系的嗎? 不要告訴我你還沒有學刑事訴訟法。憲法如果真的學得好的話,不應該不知道「無罪推定」的背後原理和它的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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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7-01 11:49:2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蘇建和三人案:2007.06.29 高等法院判決書全文及相關資料 從朋友那邊取得高等法院92年矚再審一字第1號判決書全文的掃描檔。檔案很大、頁數很多,有興趣的同學可自行下載: http://web.ntpu.edu.tw/~markliu/SU20070629.pdf 看完了上述官方說法之後,如果有興趣對照民間的調查發現、瞭解這件事的爭議為什麼這麼大的話,可閱讀或觀賞: 1. 書籍:張娟芬著,「無彩青春∼蘇建和案十四年」,商周出版 http://www.jrf.org.tw/line/info_32.htm 2. 紀錄片:「島國殺人紀事」,蔡崇隆導演,公共電視發行(近期也正在公共電視台播放與重播) http://www.ch5.tv/VOD/content.php?media_id=16681 3. 李茂生教授、蔡墩銘教授、許志雄教授、許玉秀教授於1996年針對相關判決所做之「判決評鑑意見」 http://www.jrf.org.tw/sue/paper.html 想要轉貼最上面的判決書檔案網址的同學,請你轉貼時也將底下的三項民間資料一併轉貼。因為單單是判決書並沒有辦法完整看出這件事情的爭議始末,也不足以呈現多重觀點。 時間過得真快。我還在當學生的時候就一直關切蘇建和三人案的發展,沒想到這件事情到現在還是繼續懸在這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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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30 04:19:4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路人: 嗯,你講的有道理,應該要注意當事人身分證字號及地址等隱私資料的保護,我的朋友在掃描的時候顯然忘掉了。我剛剛已經用Adobe編修軟體把相關部份塗掉。 不過,把這個判決書全文公佈,並不是如你所說的是為了滿足大家的「好奇」。因為,對於法律人及社會大眾來講,這個判決及其爭議具有高度的教育意義、也應該受到大眾的檢驗與檢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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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29 20:39:30 路人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把判決書丟出來可能滿足了大家對這個判決的好奇 不過這份判決書沒有隱去被告的個人資料 沒記錯的話,之前國務機要費案被告個人資料沒有隱藏 還引起小風波,所以是不是會對老師的資料來源造成一點困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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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29 04:01:07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好奇的學生: 嗯,這的確是個有趣的新聞。不過,我比較鼓勵同學先依照自己學過的親屬繼承法,自己先思考和推論一下,再來問我的意見或跟我討論,而不是直接把問題丟給我「解答」耶。你要不要自己先試試著思考看看,然後把你的想法貼上來「討論」? 其實親屬繼承法相關的新聞向來都蠻多的。可是大家在學過親屬繼承法之後,通常會更容易注意到它們的存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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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27 01:37:41 好奇的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感覺最近好多跟親屬法有關的消息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626/4/gf00.html 老師∼請問他們有可能成功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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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26 03:51:30 欣慰的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您看了這則新聞應該會很開心吧∼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625/2/gd6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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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25 13:20:51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好奇的學生: 1. 民法關於認領否認的規定,上個月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修改了。 2. 就算本案是在上述修法之「前」,這個故事裡面的法官逕以釋字587為理由,欲以「確認之訴」根本取代「否認之訴」的效力,在傳統法學方法及訴訟法理上也是有問題的(我上課講過為什麼)。 3. 此外,只要仔細看釋字587就可以知道:這個故事裡的法官如此引用大法官解釋,其判決結果卻有可能剛好跟大法官特別強調的重點「保護子女利益」背道而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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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25 07:30:0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想買驅蟲器的學生: 我是跟網路拍賣的店家買的。拍賣網站輸入關鍵字「超音波驅鼠器」。我選的是有「自動頻率掃描」的那種,因為我覺得單一頻率很容易就有adaption的問題。 對老鼠似乎是有用。剛開始放的時候,老鼠活動量似乎反而變多(據說是因為受到超音波的干擾而騷動),但過一陣子似乎就沒看到老鼠了。不過,我不知道對蟑螂跳蚤有沒有用喔,我沒有實際試過。 另外,雖然我自己對那個超音波毫無感覺,但有的人耳朵比較敏感,可能會因為那個超音波而感到耳朵不舒服。買來之後要注意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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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24 10:12:12 想買驅蟲器的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我們寢室最近出現蟑螂跟跳蚤,想要買您買給母親那種驅蟲器 不知道我們應該要去哪裡買呢??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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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24 10:09:58 好奇的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以下這個文章的當事人,是不是真的沒有辦法行了呢?? 還是又是一個法匠惹的禍?? A先生約四十歲,是一個經由朋友介紹才找我委任案件的人,第一次到事務所商談案情時,他看起來很不安,說起話來欲言又止吞吞吐吐地,過了一下我才發現他的顧慮,我說:「接下來的事我會基於律師職責為你保密。」這時他才開始放心地吐露是為何事而來。 他說:「十二年前我與前妻離婚,離婚時結婚才不到三年,雖然婚姻關係還在時,我們並沒有嚴重地為什麼事情爭執過,但是三年的婚姻讓我們更認清彼此而決定放對方高飛,還好我們沒生孩子,分手的事沒有小孩監護的問題就單純了些;沒想到就在簽字離婚辦好登記後不到一個月,前妻打電話告訴我她懷孕了,做完產檢後醫師說已經受孕兩個多月,當時的我不是該悲該喜,只是我們都是虔誠的天主教徒,從沒討論過人工流產的問題,於是男孩在離婚後七個月就順利地出生了。基於法律規定,小孩出生時雖然父母已經離婚,但是往前推算受胎期間若仍在父母婚姻關係存在時,這個小孩會被視為婚生子女,前妻生的這個男孩受胎時,我們還沒離婚,所以我當然還是這個孩子的父親,男孩也從了父姓。男孩出生後,前妻的經濟狀況很差並沒有撫養小孩的能力,於是我們協議男孩由我監護,小孩當然就跟我同住也入了我們這邊的戶籍。」 「十二年來我沒有再婚,完全參加了男孩的成長,我們感情很好,無所不談,男孩上了小學以後,每年我都會帶他出國度假,男孩的阿公阿嬤也疼他疼的要命,然而就在上個星期我才知道,男孩不是我的骨肉……..」 「前妻發了一張存證信給我,裡面先是一些懺悔之詞,接下來就提到要談一件因為不得已而隱瞞我很久的事,存證信函內附一張台大醫院的dna檢驗報告書,檢體是男孩與一名我不認識的男子,dna檢驗報告中說明跟我生活了十幾年而我已經視如己出的男孩與那名男子有親子血緣關係,而那個男子在我們離婚前就跟他交往一直到現在,男孩是前妻跟他婚外情而受孕的,前妻在存證信最後主張,希望我把男孩的監護改定給前妻,他們希望把男孩帶回去,如果我不答應,前妻會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說得白話些,就是請求法院確認男孩不是母親從A先生受孕而生的),等到勝訴後再依法將男孩帶回。」 「我看完了信,除了震驚還是震驚,原來我幫別人養小孩養了12年,為了慎重起見,我決定帶男孩一起去長庚做dna做親子血緣鑑定,鑑定報告出爐後,真的證明男孩跟我一點血緣關係都沒有………..」 我聽到了這裡,心裡不禁可憐起眼前這個事業有成的男人,一個被瞞了十二年的男人,被瞞了十二年的『父親』。 那時我心裡自做聰明地臆測,A先生一定不甘被騙這麼久,而去照顧這個跟他一點血緣關係都沒有的孩子,既然醫院的親子鑑定是不會錯的,那這個案子再簡單也不過了,就是把男孩的監護協議歸對方,請對方來把小孩帶走,若A先生要再要求這12年因為不知情而幫別人撫養孩子的撫養費、教育費,那就幫他提起一個不當得利的訴訟。我想到這裡時,A先生接著表示他的想法,我才慚愧地發覺,原來我的臆測是錯的。 A先生告訴我:「我要這個男孩」 「我很愛這個孩子,他也很貼心,這些年多虧他陪我度過失婚、事業的低潮,人生也因為男孩而有了奮鬥的目標,我們曾經一起去林間抓昆蟲、去山上看星星,我發覺我的生活已經離不開他了,他媽媽隱瞞我這麼久,久到讓男孩成了我真正自己的孩子,現在卻要撕裂我生活的一部份,說什麼我都不肯。」 我皺著眉頭向他解釋,如果他不同意小孩被帶走,對方若要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也一定會敗訴,原因是法律同時規定母親若要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必須要在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訴訟,這個案子的小孩已經十二歲,早就超過一年,媽媽跟小孩的生父若要以訴訟的方式達到認祖歸宗的目的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A先生聽完我的意見就決定拒絕對方的要求。 過了幾個星期,A先生又到了事務所,這次他拿著對方告他的書狀帶著男孩一起到了事務所,剛看到男孩我感到很驚訝,長相確實一點都不像,但是看著他們互動的情狀,讓我不得不相信他們早已經是一對貨真價實的父子。 開庭期間,法官跟男孩的媽媽明白的說,雖然我相信孩子不是你從前夫受胎所生,而證據(dna親子鑑定報告)也確實證明是如此,但是因為法律有孩子出生後一年內必須提起的限制(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不讓親子關係的安定性有隨時受到破壞的危險,才有所謂期限的限制),所以你們的請求不會被准許。 沒想到第二次開庭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一號最新的解釋文,就是針對否認子女之訴的期間限制的不合理提出說明,解釋文更直接指出這樣的法律違憲,必且訂出落日條款認為應該修法。這下可好了,這一號解釋文讓審理的法官開始動搖,法官認為如果法律已經被宣告違憲,在審理時雖然立法機關還沒來得及修法,他沒有理由爰用違憲的法律判對方敗訴。法官表明如果不能以否認子女的法律關係判對方勝訴,會考慮用一般的確認訴訟的法律關係判對方勝訴。 第二次開庭後,A先生跟我感到非常沮喪,在就法論法的立場,我必須跟他分析成敗的可能必須朝悲觀的方向,他也瞭解整個情狀。 那次開庭後過了兩個星期,A先生打了電話給我,他說他想清楚了,他決定放棄那個男孩,他說為了孩子好,男孩還是應該回到自己親生父母的身邊,趁孩子還小,告訴他真相或許是傷害最低的時機。他要我在他帶孩子去日本迪士尼回來後(他形容是父子間最後的一趟旅行,以後兩人就不是父子關係了)與對方聯繫交付孩子的事宜。 我打了電話告知對方這件事,他們要求為了防止突發狀況,希望能在公共場所交付孩子,而不要在A先生家裡帶孩子走,我徵詢過A先生後,跟對方協議就約在我事務所。 那天下午,小孩穿的很體面,全身都是新的。A先生用兩個大行李箱裝了男孩的東西,裡頭有他最愛的玩具,故事書……….男孩要被帶走之前他拿出一本像簿,裡面有十二張照片,從第一張到第十二張,先是小嬰兒被A先生抱著在蛋糕旁邊,後面的照片是小男孩倚在蛋糕旁邊吹蠟燭,蛋糕上面蠟燭的數字從一到十二,一個數字都沒少。男孩接過了照片,走向他親生父母前,不斷的哭著對A先生喊著:「爸爸再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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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23 13:03:49 Lisa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看了「腳尾米」紀錄片後,讓我又回想起去年某個轟動一時的新聞,當時就讓我對媒體相當厭惡(我還莫名奇妙被拍照,硬被記者逼講幾句話,隔天還莫名奇妙被登在某大報)。 經過那次事件,讓我深深覺得台灣的媒體素質超低外,台灣的人民也很愛看腥羶色的新聞,情緒很容易被媒體鼓動。那陣子每天上班除了接電話接到手軟(我只能解讀成台灣的民眾很有愛心),更是有不少記者出出入入,讓人不堪其擾! 最近看完了林火旺教授的「道德---幸福的必要條件」,其中林教授有提到他與法律系教授的爭辯,法律系的教授認為林教授應該要多聽一點法界的專業;不過我個人覺得林教授說的也很有道理,司法界的人未必是有道德的人。 個人還蠻推薦林教授上述那本書,有些事情看似容易,卻又沒那麼容易,其中充滿哲理,很值得看一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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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22 02:06:16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學名著選讀」成績已送至教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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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21 16:32:2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好奇的學生: Stanford這所學校的確是西岸鐵路大亨Leland Stanford(曾擔任加州州長、曾經是律師)紀念其早逝的兒子而建立的。但是你所問到的那個故事,就完全只是個「故事」而已,跟真正的事實顯然不符。 首先,他們的兒子Stanford Junior並不是「意外」過世,而是因為生病(他在義大利因為傷寒症而過世)。其次,Junior從來沒有在哈佛讀過一年。而且,當Junior過世的時候,Leland Stanford早已擔任過州長、早已致富且是全國知名人物,不太可能發生哈佛校長如此有眼不識泰山、或懷疑他們根本出不起一棟建築的錢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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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21 13:16:32 好奇的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請問關於史丹佛大學建校的傳說是真的嗎?? http://www.wretch.cc/blog/alwang&article_id=7865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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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21 12:46:37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腳尾米」紀錄片 修過我任何一門課的同學,只要你常常來上課,一定都知道:我對於台灣媒體殘害民眾智商和心靈的程度,實在憎恨到了極點。 最近有幾個僑生拍了一部紀錄片「腳尾米」,試著記錄台灣媒體的亂象。或許正因為是僑生,他們來到台灣之後,對於台灣媒體的水準和報導方式感到格外詫異與無法置信。 那從小生長在台灣的各位呢?不知道會不會因為「習慣成自然」,或是根本欠缺「比較經驗」,就把很多事物都視為「理所當然」,誤以為「新聞本來就是這樣子」? 新聞不應該是這樣子的。在世界上許多新聞極為自由的民主國家,新聞事實上也不是這樣子的。每次聽到有台灣的記者說「台灣的新聞自由仍然不夠充分」,我都驚駭到極點。歐洲、美洲、亞洲我旅行過這麼多國家,又在美國生活過好幾年,我從來沒有看過任何一個國家的媒體可以比台灣更「自由」的,自由到放肆的地步∼∼不,不只是放肆,而根本是荒謬。 電視新聞尤其糟糕。我對於台灣許許多多的小朋友、大朋友,都是「吃電視新聞長大的」(這不僅是形容詞或譬喻,因為真的有很多人都是一面看電視新聞一面吃飯而長大的),感到極為心酸與難過。我通常對台灣的未來仍然深具信心,但是每次只要想到台灣的媒體和政客,我的信心指數就會下降。 這幾位僑生為了呈現台灣媒體往往不做查證就任意報導的亂象,發了兩個憑常識判斷就知道相當離譜的假新聞稿給七家電視台。結果,果然有四家電視台報導了這些假新聞。(事實上,這兩則新聞稿就算是「真」的,也根本是「垃圾新聞」,所以他們要凸顯的不僅是「真假」的問題而已,還牽涉到媒體隨意取材、什麼垃圾都報的問題) 這四家媒體的草率報導被揭發之後,有幾家不但毫無反省,反而「惱羞成怒」,目前正利用他們的新聞時段攻擊圍剿這幾個僑生。 有興趣實際看看這部紀錄片的同學,可以至 http://video.google.com/videoplay?docid=7700256313069876518 觀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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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15 06:24:04 TY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不好意思,想借用你的留言板抱怨一下。在空教室自習時,突然一群人走進來,如果是討溣問題的話就算了,居然是大聲的聊天,更可惡的是,過一陣子後還放音樂、吹口哨,完全無視別人的存在,我只好另行找其他空教室,有種受到多數暴力的感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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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13 18:18:31 Weihsi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我是周昕毅。上次老師向我詢問陳長文教授演講的某些細節。我很抱歉沒有將自己的工作做到盡善盡美。以致於讓老師擔慮了。演講之後我將相關訊息放在國際法學社的網站(Beta)了,還有是當天會場照片的相簿,以及我個人所寫的心得。希望老師可以再給予我們社團一點意見,甚至是批評。 最後我看到老師謝師宴真心話的影片了,心想這留言板真是個挖寶的好地方阿……不不,是說師生交流的好園地 XD,感覺老師犧牲好大喔。 @_@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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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13 11:59:42 Lisa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劉老師的學生都很關心老師..... 不過有些事情是可遇不可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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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12 13:05:46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值得參加的好活動(而且竟然可以免費參加) 司法「心」體驗∼2007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大專學生研習營 時 間:2007年8月31日(五)∼9月01日(六),兩天一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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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12 02:01:44 皇如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對不起 因為有事耽擱所以星期一上英美法名著選讀遲到 以致於也無法交作業 最後一堂課我才搞飛機 真的很對不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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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11 20:42:54 不好意思真抱歉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對師母有所期待沒有觀前顧後(一定沒有下次了)麻煩老師刪了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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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11 17:05:19 有禮貌的小孩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樓下的人對老師真沒禮貌!跟吳宗憲一樣,分不清楚「幽默」、「挖苦」和「損人」的界限,還自以為是幽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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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11 13:29:52 找個師母吧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單身較短命 十五歲以上人口依其婚姻狀況別比較死亡率,十五歲至四十四歲以離婚者最高,四十五歲以上者以未婚者最高,各年齡組都以有配偶者死亡率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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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11 12:11:38 euchre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http://www.youtube.com/watch?v=DK5TxbZCkqw 老師太酷了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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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04 18:40:53 上英美名的同學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沒想到英美名的課程已經接近尾聲了 我很喜歡這門課 我學到的不只是英文 法學名著 最大的收穫還是現實應有的法律思維 課本真的只是一個入門 如何有一有見地的想法才是重點 有機會我還是會學旁聽的同學 來旁聽老師的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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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6-04 13:19:50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Dear 所有同學:以下這場本校法律學院主辦的演講會很值得參加。大家有空可以去聽聽看。 演講題目:「現代菁英應有的超國界法律思維」 演講人:陳長文教授 時間:96年6月8日(星期五)下午3:00-5:00 地點:本校民生校區資訊大樓3樓國際會議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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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31 17:20:46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修英美導的大一生: 我的答覆很簡單:如果我有辦法在最後一次上課前改完全部每一份考卷,我就會公佈期中考成績。如果那一天之前改不完,那當然也不可能只公佈部份同學的成績。 請不要問我「為什麼你不趕快改完」。我每天的工作除了教學,還需要做研究,不時還有許多會議。就算我每天只睡六個小時,工作還是做不完。 無論如何,至少你們的「學期總成績」一定會在學校規定的期限之前出來,不會遲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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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31 13:34:12 修英美導的大一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不好意思: 到快學期末了,我還問這個問題,但因為之前有幾位同學留言,老師都沒有回應這個問題,所以我只好再問一次!就是英美導的期中成績會公佈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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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30 10:30:08 ?~哈哈~?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您明年(下學期)除了--英美法名著選讀--外 還會開什麼選修課嗎? ^.^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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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28 05:22:41 劉協良 ( groudge@hotmail.com / no homepage) 留言: 抱歉老師,上午企管擺攤後,身體不適,頭暈拉肚子,在此報備請假,休息或是去看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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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27 20:35:06 粗心大意的人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再一次向您道歉關於我需回復您信件的事 我之後一定會很注意 真的很抱歉讓老師如此謹慎的一再寄確認信給我 真的很對不起 學生敬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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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27 12:05:0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所有的同學們:我這裡不是吵架板。當初我將系統設定為可匿名留言且不追蹤IP,是為了方便害羞的同學表達意見,不是為了讓這邊變成大家可以隨便互相攻訐和匿名爭執的溫床。 至於底下這兩位同學:我覺得你們兩位的專業素養、邏輯和民主風度都半斤八兩。一位講話的時候到底是用「全稱命題」還是「部份命題」分不清楚,不知道你發言指涉的主詞對象範圍有多廣;另一位則在首次表達對前者的不同意見時,就開始用「荒謬可笑」之類的情緒化字眼,還用了很像「子非魚,安知魚之樂」的語意邏輯(「你並非當事人...」)。 訴諸權威(倚老賣老)和直接以貶抑的形容詞反駁對方,都不是很專業或民主的討論方式。有話就好好講清楚,不要用這種方式表達意見。是不是媒體和政客把大家都給「薰陶」成這樣,讓大家以為「有理就一定要用兇的或嗆的」,於是變得連「好好說話」、「把話講清楚」都不會了呢?
民主運作最重要的不是「表達意見」,而是那個「說服」和「被說服」的過程。台灣已經有夠多只會「用力」表達自己意見,卻沒有能力真正「說服」別人的人了。我覺得大家應該對自己期許更高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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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27 09:05:16 mr. OK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畢業幾年的路人甲 謝師宴已經決定三系合辦 且之前司法系不合辦的原因已由該系翁林瑋同學解釋在案 且獲劉宏恩老師諒解 你現在還這此出言不遜有失學長姐的風範 再者關於財法系畢業家聚一事 係該學弟針對其他同學無法負擔狀況的陳述 或許態度沒禮貌 但其內容也並非全然無理 請不必在此妄加論斷 況且以上都只是某一系某一年級某一個人的單獨意見 並不能代表全體且其它同學也並非贊成其所言 如果你據以論定「這一代大學生的邏輯真像」或 語出「學弟妹們....我真是替你們的未來擔心啊」這種自以為是言詞 那我不知道你有什麼資格認為你比較了解人情世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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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27 06:00:03 畢業幾年的路人甲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mr. OK: 我所說的都是某位大四學弟妹跟某位大一學弟妹自己在北極星班板上的公開發言,而且是PO文的學弟妹自己親自寫下的意見。如果這些不叫「事實」,什麼才叫做「事實」呢?至少他們自己本人在BBS上的公開發言,證明了有「部份」學弟妹的確是那樣的想法。這就是事實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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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27 05:37:11 mr. OK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畢業幾年的路人甲 你針對"有疑問的過客"問問題不當的發言我不反對 但針對謝師宴和畢業家聚的事情 你並非當事人 也不知道事情的詳細原委 你如此冒然發言不但悖於事實也流於荒謬可笑 請不要隨意講出缺乏依據的言論 我想這比有沒有人情世故更重要 因為這是法律人應有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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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27 05:24:33 畢業幾年的路人甲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有疑問的過客”顯然是個人情世故歷練不足,仍然非常“學生”的學生喔。你公然在網路上說同校的A老師講了X答案,B老師講了Y答案,然後要劉老師在這裡回答你到底什麼答案才正確,你是真不懂事還是假不懂事啊?你難道是要劉老師在這邊公開說他覺得A和B兩個老師誰對誰錯嗎?劉老師又沒有親耳聽到A老師和B老師說,而且又沒有看到題目,更何況劉老師也不是第一天出來在社會上混的人,他怎麼可能會回答你這種可能會陷他於不義的問題啊? 最近回北極星看班板,發現謝師宴和畢業家聚都可以讓學弟妹們吵翻天,真是令人訝異。尤其看到大一的學弟妹竟然有辦法嗆學長姐嗆得比學長姐還兇,真是嚇壞我了。不過也蠻好玩的,雖然事情發生在不同系,不過我發現這一代的大學生的邏輯真像:大四的說「我跟其他兩系的老師及同學又不熟,為什麼要跟他們合辦謝師宴,為什麼我要出那麼多謝師宴的錢」;大一的則說「我跟大四要畢業的學長姐又不熟,我為什麼要幫他們送舊,我為什麼要出那麼多畢業家聚的錢」。天啊,簡直是同一個模子刻出來的邏輯。 劉老師以前會在課堂上跟課堂外叮嚀我們「人情世故」要注意,真是令人懷念。自己工作之後,發現老師講的真的很重要。學弟妹們....我真是替你們的未來擔心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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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26 12:01:4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有疑問的過客: 如果你們的任課老師已經回答過了,而且我不是你們的任課老師,那麼,我恐怕不適合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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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26 10:35:31 有疑問的過客 ( edo00722@yahoo.com.tw / no homepage) 留言: 劉老師您好:我是夜間部法二的同學,想向您請問;繼承人拋棄繼承是否對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力義務都拋棄?假設甲有乙丙二子,某日甲死亡,留有遺產100萬元,丙拋棄繼承,但同時丙在甲生前向其借50萬元,那在甲死後,丙是否要依民法1172條扣還?(這是我們期中考的考題) 我們老師的見解是要依民法1172條扣還,再由乙繼承150萬元;我參考林秀雄老師的繼承法講義,我的解答是丙不需扣還,但丙欠甲的債務由乙繼承,所以乙繼承100萬元的遺產和對丙50萬元的普通債權;而林誠二老師是說拋棄是形成權,既然拋棄那權力跟義務同時拋棄,所以乙只能得100萬元遺產? 聽學長們說去年您有上他們的繼承法,所以想向你請教您的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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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26 08:54:4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中心演講● 法律學院民事法中心將邀請政大法律系林秀雄教授到台北大學演講,題目為「釋字第620號之評析」,時間為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點半至十二點,地點為民生校區資訊大樓三樓。 同學們可以前往參與。林老師來演講的主題,是親屬繼承法上相當重要的問題喔,我上課的時候曾特別強調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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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24 02:25:54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林媽媽:
非常感謝,不過不好意思,我覺得這件事情用私人email連絡比較妥當,不太適合在這裡公告。我的email為:markliu8@yahoo.com。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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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21 10:13:35 A.H.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懇切希望此合併決議正式為學校及教育部所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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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21 05:05:03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記本校法律學院「歷史性的一刻」 大約一個多小時前,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院務會議以在場出席人員(已逾法定人數)全體全票一致通過:將法學系、司法系、財法系三系整併為一系,未來整個法律學院之資源將整合運用。
以上決議採無記名投票,在完全沒有任何一票廢票或反對票的情形下,全體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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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19 14:21:31 皇如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我已寄出e-mail了 不知道老師收到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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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16 04:22:2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性別與法律」系列課程】 我覺得司改會這個系列課程蠻好的,雖然現在已經只剩下最後幾場,可是剩下這幾場也非常值得參加,有興趣的同學可以參照底下連結的文件去報名: http://law-psy.myweb.hinet.net/2007JRF.doc 注意:名額和場地有限,所以一定要事先報名才能參加。不過報名是免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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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15 13:01:32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5/21繳交的「英美法導論」作業● 再次鄭重提醒:凡是作業抄襲的同學,這學期的平時成績將會直接扣至「接近零分」。另外,請同學們不要天真地以為:所謂「引註資料來源」就是「引註抄襲來源」,只要引註你是哪裡抄來的之後,就可以大方地大抄特抄∼∼當然不可能是如此!! 凡是作業裡沒有「自己」的分析整理、沒有「自己」的意見,而都是使用別人的東西剪剪貼貼之後交給我,那就叫做「抄襲」。我說要「引註資料來源」是要同學「引註曾經"參考"過的資料」,不是叫你「引註是從哪裡抄來(貼來)的」。 對於你引註的資料,你只能「參考」,參考完之後必須要有你自己的分析整理和意見。如果你根本沒有能力做自己的分析整理、提不出任何自己的意見的話,這份作業請你乾脆不要交好了。請不要浪費你自己的時間和我的時間,還浪費一堆紙張和印表機墨水。 不過話也說回來,如果連這麼一份小小的作業你都沒有能力做自己的分析整理的話,請問你這輩子以後打算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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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14 10:32:5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學名著選讀」公告● 5/21 課前預習進度至Page.4最上面第一段結束為止,只比前次進度多不到一頁。另外,當天上課時將會點很多位同學回答「什麼是女性主義」的問題,凡是事先沒有準備就「隨便亂講」的同學,將會被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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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14 04:41:17 英美法導論的學生 ( smile_penny@hotmail.com.tw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你好: 我是修今天下午英美法導論的學生,財法二陳姵霓,因為今天臨時不舒服所以想向老師請病假,謝謝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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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13 14:39:37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關於「謝師宴」 麻煩各位同學不要演變成「系」與「系」之間的攻訐,因為同一「系」的同學當中,也並不是每個人的想法都一樣,甚至在同樣主張要分開辦的同學當中,各自的理由也可能不一樣。我原先只是對其中一種可能的理由感到失望,不過,我也相信那未必是所有主張分開辦的同學的唯一一種理由。
我只有一個小小提醒:在這個三系"正在"討論是否合併的「敏感時刻」,我建議同學們設法避免不必要的聯想和誤會。「合辦謝師宴」當然不是唯一的選擇,但在做決定之前,或許至少要稍微多做一點考量,可能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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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13 03:51:24 畢業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其實我不是司法系的學生...||,你這樣自己猜測是罵到別人> <,班上同學想合辦不代表我也想合辦啊!不過當然要尊重大多數人的意見,我也只是講出自己的看法而已,又不是代表一個班級.但是既然有一個系要分開,那就合不成了. 而且老師們間的事也不是學生能干預的吧.真的有人寄望學生辦個謝師宴就能三系老師大團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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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13 02:46:51 Lisa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ㄟ...... 這種事情有需要這樣吵來吵去嗎?????? 雖然學法律的人多半能言善道,但是不是用在這種地方吧??????????? 每個人當然都有自己的堅持,不過能互相尊重彼此的堅持才是最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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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12 17:05:40 法院三系本一家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沒有哪一系的同學走資格批評其它系的同學, 請『覺得樓下說的有問題』不要在企圖激化對立,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沒有本錢內鬥, 從你我自身做起,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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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12 16:12:29 畢業的學長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唷,就算老師們真的有些人不合,可是同學們不但不幫忙當和事佬、讓大家團圓,反而很體貼的幫助老師們繼續「分」,原來現在的學弟妹真的是非常懂事、非常貼心呢! 在這個三系老師們討論是否合併的時刻,同學們要是真的有心,更應該盡一己之力,促成團圓的氣氛吧,這不就是身為學生有辦法做到的部份嗎?謝師宴合辦是一個好機會啊。 當然,以上的說法是以同學們自己也想「合」為前提。如果同學們根本只希望繼續「分」下去,當然不會想要掌握什麼促成團圓氣氛的機會。假設是這樣的話,那就乾脆直接承認就好了,的確不需要牽拖到老師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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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12 15:46:20 覺得樓下說的有問題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樓下的同學說的恐怕有問題。三系今年明明只有司法系不願意跟其他兩系合辦,法學和財法都願意合辦。可是瞭解內情的人都知道:全院三系的老師當中,司法系目前的老師可說是最"善良"、最跟其他系老師沒有結怨的一群,根本不太可能有你說的"三系合辦就會不願意出席"的情形。你說的問題反而在其他兩系比較可能出現,可是其他兩系的畢業班明明都願意合辦。 樓下同學不要講那種古代、早就已經退休好幾年的司法系老師的事情。那種古代的老師你們本來就不會請,請了也本來就可能不會來。 你說到目前三系討論合併的事....三系當中,司法系的多數老師可是比較傾向於三系合併的喔。你有沒有搞清楚啊? 明明就是司法系的同學自己不想合辦,不要隨便牽拖到司法系的老師身上。而且笑死人了,你們那天表決的時候,誰事先徵詢過司法系老師們的出席意願啊?根本沒有人事先徵詢過老師們希不希望分開辦的意願,完全就只是你們司法系同學的"私念"在做決定而已,現在卻講得一副"是因為老師希望,所以我們才決定分開"的樣子,不會太假惺惺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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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12 14:11:20 畢業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我是今年的畢業生,坦白說我希望三系分開,但理由並不是因為跟其他系的同學或老師不熟,也不是要區隔彼此. 謝師宴人多很好啊.三系同學就算不熟也無所謂,有些老師不認識也沒關係,因為這都不是想讓人分開辦的理由 對我來說重點根本不是要區隔三系的不同啊 我只是希望自己系的老師能出席,根據以往的經驗,只要是三系合辦,就會有某些老師不會出現.去年三系分開,我自己系上老師的出席率反而大增,為什麼呢?三系老師不合是眾所皆知的事,如果某些老師因為這樣的原因不出席謝師宴,那不如分開的好. 如果這麼久以來老師們連三系要不要合併的意見都無法統一,連老師們自己相處都無法融洽,那為怎麼要指責學生不想一起辦謝師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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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12 03:12:03 Lisa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謝師宴這種事情有啥好吵??? 等出社會工作後,多半只要看到是同校的就比較會互相照顧!連是不是同系的根本不重要!更何況是同系不同組. 同學幾年後再來看現在吵要分開辦謝師宴這件事,只會覺得當初自己真是可笑幼稚到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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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12 00:00:12 路人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我也是從大一進來三個系老師的課都有修過,所以當我畢業的時候其實我也希望謝師宴時三個系的老師都能感謝,即使是我沒修過課的老師同時也希望能感謝他們,所以我也是希望三系一起合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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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11 17:16:06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 聽說今年的「謝師宴」 聽說今年的「謝師宴」又有一個(兩個?)系的大四班主張「我們三系各辦各的就好了,不需要合辦」。 坦白講,我個人覺得非常非常非常失望。 我並不是失望「謝師宴」將會看不到很多同學或老師、或是失望它可能不夠熱鬧,而是:我失望某些同學「強調應區分彼此」的態度。 不管你是法律學院哪個系畢業的,出去外面,人家只會在乎你是台北大學還是台大、政大、X大畢業的。不管你是法學系、財法系還是司法系畢業的,外面的人只會簡稱你是「台北大學法律系畢業的」。 同學們大學這四年選修法律課程的時候,真的都只修「自己系上老師」開的課嗎?四年來從來沒有修過、甚至沒有旁聽過法律學院其他系老師的課? 我開的課常常有財法、司法的同學選修,我向來也都很歡迎,教課和評分的時候更從來不會區分彼此。而且法律學院很多老師們,大家都是如此。我們老師們教學生,並不會特別區分同學是哪個系的;可是同學們畢業的時候要謝老師,卻強調要去區分老師是那個系的。這是什麼道理? 幾年前我剛到本校來服務的時候,法律學院的同學們大肆爭取「法律學院三系跨系選課不應設限」,甚至還有人投書教育部抗議。結果法律學院的老師們從善如流,修改選課辦法,大幅開放三系跨系選課。咦,真是奇怪了,當初同學們在抗議的時候大聲說「三系師資應該開放共享」、「我們應該有修另外兩個系老師的課的自由」。可是等到自己要畢業了,要辦謝師宴的時候,講法忽然又變成「三系還是各自辦自己的謝師宴就好,不需要合辦」。這又是什麼道理? 大概同學們嫌台北大學太「大」了,所以彼此應該再切小塊一點、內部應該再多區分你我一點。那麼我祝福同學:希望你畢業之後,跟外界強調「我是台北大學XX系畢業的,不是法律學院另外一個OO系畢業的」這句話的時候,真的有辦法管用,外界的人真的會覺得很重要。 世界無限寬廣,天地浩瀚無垠。以整個人生來看,大學四年只算是黃粱一夢,而老師們也只是你人生裡飛鴻印雪般的過客。無論識與不識、你想謝還是不謝,都祝福大家有更寬廣的天地與人生。
p.s. 我知道院裡有很多位老師(三系都有)跟我有一樣的想法。但是我不能代替其他老師發言,謹此以個人名義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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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09 08:58:22 WHT ( newwht810090@gmail.com / no homepage) 留言: 請問教授一件事情: 英美法導論期中考的成績何時會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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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09 03:09:4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鼓勵同學們擔任志工● 我非常鼓勵法律系的同學去公益團體擔任志工。前兩年我曾鼓勵本校的同學去法律扶助基金會,現在已經看到很多同學在那邊了。不過,我跟很多公益團體都有連絡,所以知道很多地方都歡迎志工,今年我改推薦另外一個目前比較沒有本校同學參與的公益團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網址: http://www.jrf.org.tw 有興趣的同學可以來找我推薦。我跟司改會講好:我推薦的同學基本上都是認真負責、願意嘗試和學習的同學,而不會自以為是王子公主需要別人伺候的那種,所以,如果你是後者那種人的話,請不要來找我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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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05 14:40:58 Lisa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夏日 有關你對很複雜的問題的答覆,我在桃園八德的地政事務所有找到相類似的問題。 地政事務所的答覆:如共有人無法協議分割,則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任何共有人可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裁判分割,至於法院裁判分割之方法不外以下兩種:(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二)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除應遵守以原物分配或變價分配外,不受共有人具體分割意見之拘束,換言之,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 我的問題是,就上述,法院有自由裁量權,但是法院的裁量應該也會有一定的依據吧?法條是死的,不過不同的情形,法官應該會做出不同的裁判。如果你是地主的長子,你會怎做呢?當事人總是會希望裁判是對自己有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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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04 12:21:23 亞蒨 ( bluewave0204@hotmail.com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你好!我是法學一的同學周亞蒨!下禮拜一的英美導想跟你請事假,之前忘了先跟老師說,很抱歉!希望老師準假,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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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02 08:37:31 老師的研究生助理: 夏日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疑惑 針對的你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某天甲到一家大型書局買了一支原子筆的筆蕊,可是該筆蕊在買回寫沒幾個字就壞掉了(疑似筆的鋼珠自己斷掉),所以甲就把那支筆蕊拿回去換,也換了一支新的回來。可是換回來的那一支卻和第一支發生一模一樣的問題,所以甲又將它拿回店裡去,可是店員卻以"已經換過一次"為理由拒絕讓甲換新的。請問店家可以這樣主張嗎?」 1、 首先確定一下當事人間的關係:甲向大型書局買一支原子筆的筆蕊,乃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的契約,故當事人成立買賣契約(參照民法第345條第一項)。而在買賣契約的法律關係下,依民法規定出賣人負有權利瑕疵與物之瑕疵擔保之法定無過失責任(參照民法第349、350、354條)。 2、 而本題,涉及的非第三人對該買賣標的物主張權利,而係物本身之瑕疵,故應探討的是,出賣人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蓋依民法第354條第一項規定: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損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而今該筆蕊,買回家沒寫幾個字-「筆的鋼珠自己斷掉」,無法為通常使用,乃係「滅失其通常效用」,故存有物之瑕疵。 3、 又物之瑕疵擔保的效力,有解約、減少價金(參照民法第359條)或若為種類之債尚可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參照民法第364條),而本題,因買賣筆蕊,僅指定種類,故依民法第364條,當然可以即時請求出賣人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又依同條第二項: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故第二次換回來的那隻筆蕊,若同樣與第一支筆蕊具有相同的瑕疵,出賣人仍須負擔保之責,若第三次換回來的筆蕊有有同樣瑕疵,亦同,以此類推下去。故不論是換第幾次,只要該標的物具有上述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買受人皆有依物之瑕疵擔保的效果請求之權利。本題即出賣人仍有責任須再換一隻新的筆蕊給買受人,故店家不得以「已經換過一次」為由拒絕更換。 二、「又筆蕊是屬於一種消耗品。而且也容易一摔就壞掉。店家是否可以說因為他不知道你用的方式有沒有錯誤就拒絕讓甲換新的呢?」 店家當然可以為此主張。惟,甲已依民法第356條規定,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受領之物並通知出賣人物之瑕疵時,該出賣人即須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於本題即係另行給付無瑕疵之物。若店家反駁「說因為他不知道你用的方式有沒有錯誤而拒絕讓甲換新的」,此時,雙方僵持不下,進入訴訟程序的話,在民事訴訟上,就涉及到舉證責任的分配(PS:這是一個頗複雜的內容,詳細請參閱:駱永家教授所著的「民事法研究Ⅰ」,臺大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頁52以下;「民事舉證責任論」,台灣商務印書館出版,頁84以下。)。而結論是店家就其抗辯(權利障礙、權利消滅、權利排除事項)須負舉證責任,即店家須舉證證明-你的使用方法錯誤,導致筆蕊的損壞。而舉證成功方得拒絕另行交付新的筆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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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5-01 05:18:2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學名著選讀」公告● 5/14 課前預習資料:女性主義法學 http://web.ntpu.edu.tw/~markliu/feminist.pdf 進度至Page.3最上面第一段結束為止。另外,當天上課時要先把"Bargaining in the shadow of the law"最後幾段精讀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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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30 16:50:23 劉宏恩老師導生下午茶會公告 ( oceangal215@hotmail.com / no homepage) 留言: 劉宏恩老師導生下午茶會公告 時間:5/07 星期一下午 3:10∼4:30 參與對象:法學一同學自願參加。請自行組成7∼8人的小組,以「組」為單位報名。先 報名的組別優先,後報名的組別移至下次舉行。 報名方式:請將組好的小組名單,由代表聯絡人email至oceangal215@hotmail.com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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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30 16:20:17 疑惑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您好:我想請問一個問題 某天甲到一家大型書局買了一支原子筆的筆蕊,可是該筆蕊在買回寫沒幾個字就壞掉了(疑似筆的鋼珠自己斷掉),所以甲就把那支筆蕊拿回去換,也換了一支新的回來。可是換回來的那一支卻和第一支發生一模一樣的問題,所以甲又將它拿回店裡去,可是店員卻以"已經換過一次"為理由拒絕讓甲換新的。請問店家可以這樣主張嗎?又筆蕊是屬於一種消耗品。而且也容易一摔就壞掉。店家是否可以說因為他不知道你用的方式有沒有錯誤就拒絕讓甲換新的呢?謝謝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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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30 06:13:41 老師的研究生助理: 夏日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很複雜的問題 因為這幾天有些事情,耽擱了,請見諒!針對你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女兒們想用「遺棄」的罪名拿回父親已經過給長子的財產,關於這點是無法律根據的。 我推測律師的心意,乃是希望利用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使長子喪失繼承權。惟,有幾點須說明: 1、本款為表示失權事由,亦即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故縱有虐待情事,並不使該繼承人當然喪失繼承權,仍須經過被繼承人表示,方喪失繼承權。 2、又縱確有虐待情事,繼承人有表示被繼承人不得繼承,但於本題情況,女兒們也未必就可以拿回父親已經過給長子的財產,除非該父親生前的贈與為民法第1173條,因長子結婚、分居、營業而為之特種贈與,而於長子喪失繼 承權後,仍須負歸扣義務外;若為一般的普通贈與,父親生前移轉所有權於長子時,已屬長子的財產,而與遺產無關了。 二、如果長子持續幫忙繳稅金,日後上法庭時,會對長子比較有利嗎? 關於這點法無明文。蓋遺產的分割,若繼承人沒有特別指定分割方法,原則上由被繼承人協議為之,若協議不成,則可訴請裁判分割,而裁判分割,法院著重的僅為應繼分應公平的落實分配,至於何人可分得何種標的物,並無明確法律規定,端視法院的裁量。 三、「另外還有上千坪的建地,雖然地主過世前已經登記好每人所得的坪數,但是並沒有說每人所分的位置(地前後價值差很多的),在沒有人願意讓步,且土地共有的情形下,該如何解決呢?」 既然地主於生前已「登記」好每人所得的坪數,代表係為生前的贈與,而由其子女共有該建地,而分別共有的各個共有人的應有部份,本即抽象的的存在土地上的任何一點,並非固定在特定範圍。若要分割,原則上由各共有人協議為之,協議不成時,得訴請裁判分割(參照民法第824條)。 四、「他人已經在上面蓋房子超過十年。想請問您,如果這樣共有的土地是不是沒救了,就永遠被霸佔了,因為蓋房子的人已經取得地上物所有權。」 關於這小題有幾點要說明: 1、建屋在他人共有的土地上,縱是無權占有他人土地, 該屋所有權仍為該建築物的原始起造人所有,並無疑義。僅是該土地各共有人可否依民法第821條規定,請求拆屋還地的問題而已。故該蓋房子的人本來就具有該地上物(房屋)的所有權。 2、所以本題要確認該土地是否就永遠被霸佔了,重點在「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建築房屋,已超過十年,是否已取得該土地所有權?或是否能夠有權利繼續使用該土地?」這部份你可以參照民法第769條、第770條,檢視本題情形是否符合不動產所有權的時效取得要件;又「是否能夠有權利繼續使用該土地」所要探討的是-是否有時效取得地上權,地上權的時效取得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準用前述的不動產所有權的規定。 (重點提示:土地是否有登記是個關鍵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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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29 06:22:20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悼 羅斯托波維奇(Mstislav Rostropovitch) 昨日一面正聽著Rostropovitch演奏的巴哈無伴奏大提琴組曲,一面同時獲知這位大提琴家、也是前蘇聯人權鬥士病故的消息,格外感到震驚。謹此悼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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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26 14:03:28 老師的研究生助理: 夏日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sirins 針對你的問題,奉老師之命,提供我的意見如下: 一、恭喜你!第一題你答對了... 二、 1.養父的親生女兒與養子甲在終止收養關係後可否結 婚? 「養父(以下稱丙)與甲因收養而成立法律上之父子關係 其關係與婚生子女同(1077) 丙之親生女兒(以下稱乙)與甲因收養而成立擬制的旁系血親 其親等為旁系血親2親等 甲與丙其後終止收養關係 法律上之權利義務即告消滅 甲與乙之間擬制血親亦不復存在」以上你的答案是正確的 ,但 「民法983條第二項僅規定旁系血親六親等內不得結婚, 甲乙間既已不存在旁系血親關係, 該項條文即無適用之餘地, 甲乙兩人仍可結婚」此部份有些小問題,因為甲乙間既已不存在任何親屬關係,就不會有983第一項有關「近親」結婚之禁止的適用,983第一項的前提是:與左列「親屬」,故甲乙若可結婚不是因為不適用983第一項第二款(注意!是983第一項第二款,而不是第二項喔!);反而要注意983第二、三項,蓋此二項規定,乃係針對原先具有親屬關係者,而後親屬關係消滅後,卻仍禁止結婚的例外規定。而甲乙並未有該條二、三項規定的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關係,故沒有受到結婚之禁止,甲乙因此可以結婚。 2.該養父之妻離婚後可否與終止收養後的甲結婚? 「丙之妻(以下稱丁)與丙對甲成立共同收養 甲與丙丁兩人皆成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係 其後丙雖與丁離婚 亦與甲終止收養 然依民法983條第三項之規定 同條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 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 亦適用之 故吾人可以推斷 縱使丁和甲間的收養關係以消滅 尚不得謂兩人已無民法983條關於禁婚親之適用 甲丁兩人仍不得結婚」 這題大致是正確的,不過可以先引民法第1074條說明丙丁必須共同收養甲,進而導出丁甲有擬制血親的關係。 三、離婚的母丙帶子甲,離婚的父丁帶女乙,丙與丁結婚後又離婚,甲乙可否結婚? 「甲乙兩人雖因丙丁兩人之婚姻而成立旁系血親之關係,然該項血親關係亦因丙丁間之離婚而消滅 甲乙兩人無血緣上之關係 亦無民法983條禁婚親之適用 故兩人可結婚」 關於這部份,你的答案有些問題,因為丙丁兩人結婚後,甲乙間之關係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依民法第969條反面解釋,甲乙間並非姻親,又甲乙間亦無血統之聯繫,故亦非血親(參照民法第967條)。所以丙丁結婚後,甲乙間仍無任何親屬關係。所以不論事後丙丁是否有離婚,甲乙均可結婚。 : 甲可否與繼父丁之親生女兒結婚?在丙丁婚姻關係存續中? 「第二個問題我看不太懂 丁之親生女兒不就是乙嗎...?如果是的話 上面就可以解答了」 這個問題的重點是後面那句「在丙丁婚姻關係存續中」,蓋上述已說明在丙丁婚姻關係存續中,甲與繼父丁之親身女兒乙之間並無任何親屬關係,故當然可以結婚。 : 甲若是養子則於丙丁結婚後可否取丁之女乙? 「甲與丙間因收養而成立擬制的直系血親 後丙與丁結婚 丁與甲僅為直系姻親之關係(若丁無收養甲的情況下)乙為丁之親生女兒 與甲之關係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依民法第969條之反面推論 甲與乙間不為姻親關係 故亦無民法第983條之適用 甲與乙可以結婚」 這部份你的答案是正確的,因為我國收養制度乃係採完全收養制,亦即收養之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參照民法第1077條)。故本題,答案等同於上面「甲可否與繼父丁之親生女兒結婚?在丙丁婚姻關係存續中?」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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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25 08:21:1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導論4/30課前預習進度● 從p.175底下"Family Law"那一小節開始,一直到p.182倒數第三段" . . . tickets is not a criminal record."為止。 p.175∼179是期中考前的舊進度,但是4/30上課時我們要再拿出來逐段詳細討論一下。真正增加的新進度是p.180∼182那兩頁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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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25 08:11:0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sirius & 很複雜的問題: 你們問的法律問題,過幾天我的研究生助理會做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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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23 14:50:53 sirius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這是我在BBS上看到的問題 我有嘗試做了回答 但不知道是不是正確的 希望老師可以幫忙解惑一下 : 一、爺爺和外婆不屬於親屬,可否結婚?為什麼? : 二、養父的親生女兒與養子甲在終止收養關係後可否結婚?該養父之妻離婚後可否與終止收養後的甲結婚? : 三、離婚的母丙帶子甲,離婚的父丁帶女乙,丙與丁結婚後又離婚,甲乙可否結婚? : 甲可否與繼父丁之親生女兒結婚?在丙丁婚姻關係存續中?謝謝。 : 甲若是養子則於丙丁結婚後可否取丁之女乙? 一 根據民法第969條的反面推論 此二人應互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並無法律上之姻親關係 也就無民法第983條禁婚親之是用 故兩人在皆無婚姻關係的情況下 依法當然可以結婚 二 養父(以下稱丙)與甲因收養而成立法律上之父子關係 其關係與婚生子女同(1077) 丙之親生女兒(以下稱乙)與甲因收養而成立擬制的旁系血親 其親等為旁系血親2親等 甲與丙其後終止收養關係 法律上之權利義務即告消滅 甲與乙之間擬制血親亦不復存在 民法983條第二項僅規定旁系血親六親等內不得結婚 甲乙間既已不存在旁系血親關係 該項條文即無適用之餘地 甲乙兩人仍可結婚 丙之妻(以下稱丁)與丙對甲成立共同收養 甲與丙丁兩人皆成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係 其後丙雖與丁離婚 亦與甲終止收養 然依民法983條第三項之規定 同條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 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 亦適用之 故吾人可以推斷 縱使丁和甲間的收養關係以消滅 尚不得謂兩人已無民法983條關於禁婚親之適用 甲丁兩人仍不得結婚 三 甲乙兩人雖因丙丁兩人之婚姻而成立旁系血親之關係,然該項血親關係亦因丙丁間之離婚而消滅 甲乙兩人無血緣上之關係 亦無民法983條禁婚親之適用 故兩人可結婚 第二個問題我看不太懂 丁之親生女兒不就是乙嗎...?如果是的話 上面就可以解答了 若丙丁之婚姻關係仍存續 甲乙間雖有法律上旁系血親之關係 但實際上並不存在真正血緣關係 故可視為民法983條之例外 而認其兩人可以結婚(民法親屬總論第五版 p.105 陳棋炎老師之見解) 甲與丙間因收養而成立擬制的直系血親 後丙與丁結婚 丁與甲僅為直系姻親之關係(若丁無收養甲的情況下)乙為丁之親生女兒 與甲之關係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依民法第969條之反面推論 甲與乙間不為姻親關係 故亦無民法第983條之適用 甲與乙可以結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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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20 14:20:52 歲月不饒人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今天在捷運站遇到好幾年前教我的老師 發現....真的是歲月催人老!!!老師的肚子大了不少! 還好老師的頭沒禿.... 不過MarkLiu老師保養得還不錯,十年後如果在路上遇到劉老師,應該不會有被嚇到的感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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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20 13:50:21 很複雜的問題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以下是真的事情,絕對不是電視情節喔!想聽聽看您的想法,這些事情該怎麼解決呢? 有一個大地主有數名子女,他在生前即把大部分的財產過戶給兩個兒子,但是女兒們不服氣,在大地主病倒後,開始上演財產爭奪戰。先是到處放話說長子不孝,虐待爸爸,又處處刁難長媳,最離譜的是亂報案,說爸爸被關在豬舍虐待,結果警察到家中視察發現,爸爸一邊吹冷氣,一邊吃飯,一邊看電視,氣得警察局長大罵。但是事後該局長的上司竟然還接到檢舉電話,說這名局長包庇地主長子。 據了解,女兒們是想用「遺棄」的罪名拿回父親已經過給長子的財產,而且這還是經律師指點?? 之後,長子家中不斷接到莫名的恐嚇電話,直到該名地主過世。 現在麻煩的是,目前還有許多不動產的所有人是該名地主,而且該地主妻子十年前過世時,亦留下一大筆現金。 其中有兩棟房子是女兒在住,但是房屋稅、地價稅...等所有的稅金都是長子在付! 想請問老師,如果持續幫他們繳稅金,日後上法庭時,會對長子比較有利嗎? 另外還有上千坪的建地,雖然地主過世前已經登記好每人所得的坪數,但是並沒有說每人所分的位置(地前後價值差很多的),在沒有人願意讓步,且土地共有的情形下,該如何解決呢? 最扯的還有,因為地太多了,有一天有兩戶人家因為爭執某塊地到底是歸誰所有,搞半天,那塊地竟然是這戶人家的,但是該地主的子女在這之前都不知道家裡還有這麼大的一塊地。結果後來有人在上面蓋房子@@但是因為是共有的地,沒有人願意先出面提出異議,因為如果地要回來,到時候訴訟費用自己付,但是地卻要跟其他兄弟姐妹共有。但是他人已經在上面蓋房子超過十年。 想請問您,如果這樣共有的土地是不是沒救了,就永遠被霸佔了,因為蓋房子的人已經取得地上物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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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19 11:16:50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想出國: 學生出國玩,想什麼「考察投資環境」啊?會不會想太多了?更何況,投資有很多種,所謂的投資環境也因此有很多種,不同種類的投資需要觀察不同的環境和不同的條件。如果根本還搞不清楚這些、並沒什麼明確的投資方向的話,還不如就先廣泛地四處看看,讓自己行百里路剩讀千卷書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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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19 11:12:3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親屬課的同學: 小慈是希望「不改姓」,怎麼有辦法類推適用拿來「改姓」的姓名條例呢?莫非你的意思是:原本她跟媽媽姓,被認領後先讓她依民法改成父姓,然後再類推適用姓名條例申請改回母姓?改來又改去?天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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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18 14:35:35 親屬課的同學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請問老師: 關於小慈的情形,可否類推適用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三款申請改姓母姓?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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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18 14:00:20 想出國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如果不考慮旅費,除了想要玩之外,又想要觀察其他國家的投資環境(想賺錢想瘋了),那去哪些國家比較好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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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18 04:48:0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Black's Law Dictionary
圖書館的參考室裡,最近有多一本比較新的、精裝大本的Black's Law Dictionary,是我用研究計畫的經費買給學校的。請各位同學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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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17 15:27:52 junior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我認為讀法律的人應該:謙虛、自信、認真、有毅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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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17 12:59:58 未來的法律人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想要問一下劉老師還有法律系的同學們,大家覺淂讀法律的人應該具備哪些基本的條件與特質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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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17 00:57:45 轉貼PTT信用卡板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作者: orange32 (orange) 看板: creditcard 標題: ●消基會法律委員調查:荷銀梵谷白金卡違法違約計算回饋金事件 時間: Tue Apr 17 01:54:01 2007 【消基會法律委員調查】荷銀梵谷白金卡違法違約計算回饋金事件 各位網友大家好:我是劉宏恩老師(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法律委員會委員)的助理。劉老師目前正在針對「荷蘭銀行梵谷白金卡」違法違約計算「60天10%現金回饋」與「90天0%無息回饋」、及其涉嫌不實廣告的事件進行調查,預計在蒐集一定人數消費者之受害資料後,提報消基會討論,然後向荷蘭銀行進行集體求償,並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正式提出檢舉。 麻煩各位網友先耐心看完最底下的事件背景說明。看完之後,如果您發現自己或身邊的親友有可能遇到類似的情形,請您依序採取底下的進一步行動:
1. 向荷蘭銀行查詢您的梵谷白金卡的核卡日期,並查詢目前的現金回饋數額; 謝謝! ================================================================ 「荷蘭銀行梵谷白金卡違法違約計算回饋金」事件:調查背景
一、依據荷蘭銀行梵谷白金卡之申請書、媒體廣告及網頁說明,凡是於2007年2月28日前申辦荷蘭銀行梵谷白金卡,且於2007年3月31日前獲核准之該行信用卡新戶,將可享有「核卡日後60天內,於四大通路消費10%現金回饋」及「核卡日後90天內,刷卡消費0%循環信用優惠利率」之專案優惠。可參見:http://www.abnamro.com.tw/event/VGH_P_20061025_20070131/gift.asp 二、荷蘭銀行上述信用卡申請書之內容,已構成其與消費者間契約之明文約定。又,該行媒體廣告及網頁說明之相關部份,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三、荷蘭銀行上述專案之回饋辦法及公告中,關於「60天」期間之計算,已與消費者明文約定「核卡日『後』60天」之計算方式,其文義上之「後」字已明文排除將「核卡日當日」算入。而且,依據民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因此,無論是基於契約之約定,還是基於法律之明文要求,「核卡日當日」皆不得算入「60天」之期間,此點於法律上毫無疑義。(無息回饋之「90天」期間之計算亦同) 四、舉例言之,荷蘭銀行若於2006年11月6日核准消費者甲(該行新持卡人)之梵谷白金卡,則其「四大通路消費10%現金回饋」之「60天」期間,依據契約及法律之規定,應自2006年11月7日起算,2006年11月6日當日不得算入。計算之結果,「60天」之期間應至2007年1月5日晚上12點才屆滿。凡是於2007年1月5日晚上12點之前入帳之四大通路消費,荷蘭銀行皆應依10%比例計算現金回饋。 五、經過劉老師近一個多月來的調查,並已獲得荷蘭銀行客服中心親口證實:荷蘭銀行於計算上述「60天」及「90天」之期間時,率皆將「核卡日當日」計算在內,使消費者平白損失上述期間最後一日消費之專案現金回饋或無息回饋。雖然經過消費者多次向該行反應,目前荷蘭銀行仍然拒絕修改其電腦系統、並拒絕將最後一日之現金或無息回饋補發予消費者。 六、上述違法違約計算「期間」始末之情形,多數消費者極易因一時不察、或不瞭解法律上「始日不算入」之明文規定,而導致權益受損。類似之受害個案應該人數極多,而且極可能不只荷蘭銀行一家業者採取上述違法違約之計算方式,值得其他銀行信用卡之持卡人注意。
七、謹此提醒消費者注意自己權益,並請受害之消費者與劉老師助理連絡。以便集體求償與共同檢舉。劉老師將於蒐集一定人數之消費者受害資料後,一方面提報消基會專案討論與採取進一步行動,另一方面將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正式發函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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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16 02:24:16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電腦中毒了嗎: 這個留言板的server“偶而”會連線有問題,不過還在可接受範圍。我不清楚你的電腦有沒有中毒耶,因為我實在無從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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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15 09:30:02 電腦中毒了嗎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劉老師這個網頁常常進不來?? 不知道是網頁有問題? 還是因為我中了木馬病毒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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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10 05:53:24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導論」全班同學請注意● 我在課堂上很清楚地說了「很多遍」:我們的法律專有名詞查詢的作業,指定要用Black's Law Dictionary來做,圖書館裡的紙本或是Westlaw上的網路版都可以。 可是有很多同學,我真的不知道為什麼,你就是不肯使用我們作業指定的這本專業字典做查詢。甚至還是有人在網路上Google一下就給我交來。 從下禮拜開始,我點人起來發言,會優先點這些繳交作業不符合指定的資料來源的同學。還有,以後的作業只要沒有使用指定的資料來源者,該次作業一律零分,並且額外倒扣平時成績一分。 又:如果同學除了Black's Law Dictionary之「外」,還很用心「多」找了一些其他資料,那當然沒問題。因為你的作業已經符合了指定資料來源的要求。重點是一定要把指定的資料來源包括在內。 喔,有幾位偉大的同學:你寫的作業裡面,我完全看不出來有哪一句話是出自Black's Law Dictionary,但是你也跟著別人依樣畫葫蘆,在作業最底下附註「資料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或「資料來源:Westlaw」,簡直莫名其妙。對於這種自欺欺人的同學,我保證你這學期會不斷被我點起來問問題,而且以後若是再有這種胡口編造資料來源的情形,平時成績一律倒扣兩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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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09 15:15:03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學名著選讀」下週閱讀資料 請至 http://web.ntpu.edu.tw/~markliu/bargain.zip 下載。下週課前閱讀至p.114第一段結束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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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09 02:39:0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英美導學生: "目前為止"的英美導作業用Westlaw是"只"用其中的Black's Law Dictionary查。「查字典」會查出來「有很多份,不知道要看哪一份」?那你八成弄錯了。怎麼會有「很多份」呢?一個專有名詞,底下就是只有一個說明,頂多只有三至五小段的文字而已。 你用關鍵字找出來有「很多份」的話,其中應該只有一份是我們真正要查的那個專有名詞。 我上學期在課堂上用投影機親自示範過:要怎麼用Westlaw查Black's Law Dictionary,而且當天就請同學們要記下來、回去要找時間多上網練習。很抱歉,請恕我沒辦法再教第二次。請不會的同學找會的同學練習。 要不然,同學們可以親自去圖書館參考室或莊敬樓五樓的比較法資料中心跑一趟,查詢紙本的Black's Law Dictionary。我們的作業本來就可以使用紙本的這本字典。而且,先看看紙本的編排邏輯,說不定對你使用網路版有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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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08 21:19:42 英美導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每次作英美導報告的時候,覺得資料很難查,用一般奇摩或google查出來的資料一看就知道不行。可是用west law查,資料又很多,且案例跟定義或比較常常參在一起,查到最後都不知道自己要看哪一份〈實在很多〉,加上自己翻譯出來,常常會懷疑自己是不是把文章整個變調。請問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這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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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02 16:10:44 路人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哇~~ 好棒~好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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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4-01 12:42:26 e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您好, 我是英美法學名著的大四生(49271654),因研究所考試,明天還要再請一次假,真的對老師感到很不好意思... 下禮拜我會把進度和報告補齊,歸隊認真上課的!! 謝謝老師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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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31 20:09:40 囧人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我上禮拜親屬課手機不小心響了 真是對不起 謝謝您原諒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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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30 04:11:53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修英美導的大一生: 1. 作業就是Black's Law Dictionary針對"unilateral contract"這一名詞(只有針對這個名詞)的項目下的解釋。此外,我並不確定"unilateral contract"適合翻譯為「單務契約」喔,它跟我國民法上所謂的「單務契約」的意涵,有很大不同。 2. 我上課時講過:不可以只寫出條項號碼數字而已,必須把特定的該條款的原文附上。(不附不行;隨便亂附、附上了根本不屬於該特定條款的條文者,也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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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29 13:50:45 修英美導的大一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不好意思: 關於您上週指定的作業,我去westlaw查了之後,發現許多和單務契約有關的內容,其中還包括了它和雙務契約的比較,但因為老師您上課時只說要我們查出單務契約的意思,所以我想我們是否也要把它和雙務契約的比較翻譯出來給您呢(因為數量還著實不少)? 再來就是關於您指定的第二部份作業,是只要寫上條號所在的位置就好呢?還是要連原條文一併繳交給老師你? 抱歉,每次上老師的課就變得神經兮兮的,所以想再確認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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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27 05:06:19 Bel.C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你在英美導課堂上可以多分享一些你在美國唸書時的見聞嗎?我覺得非常有意思也獲益良多!尤其上次你提到國人普遍有崇洋心態,但事實上並非像我們想的那麼好,還有一些留學的事,對以後想出國的同學或我們國際觀真的很有幫助呢!我喜歡你提倡的多方向思考.覺得現在台灣的社會大家都太跟著媒體或政治起舞了!很喜歡你的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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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26 01:45:10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熱心的同學: 謝謝你幫我找筆。不過我想大概找不回來了,可能被別人撿去用了吧。這麼小的東西恐怕很少人會送去失物招領。這也是莫可奈何的事。再次謝謝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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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25 20:45:44 熱心的同學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關於您的自動筆 我曾經嘗試要幫您找(教官室和教室都找過了) 但是 在學校似乎沒發現到它的蹤跡 您會不會是掉在別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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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25 13:59:24 Weihsi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我最近是由於興趣才開始自學日文而已。目前大概要不斷的翻閱字典與參考大量的中文資料才能夠暸解大略的日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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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25 04:04:0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Weihsi: 多謝分享,真的非常有意思。(順帶一問:你是否會看日文?)
To Stephan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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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24 17:14:03 Stephanie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因為研究所考試的關係,我這禮拜要再請一次假,下禮拜我會將這兩次缺席的進度補起來連同上次的作業一起交給您,並且之後會更認真上課的^__^ 我的學號是49271639,是英美法學名著的大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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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24 06:06:02 Weihsi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很巧合的,與英美名著選讀課程所有相關。昨天日本最高裁判所做出判決:代理孕母契約違反公序良俗。 文字連結有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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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19 14:06:41 Lisa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劉老師說的218的第3點,真的很重要,最近在寫東西跟以前寫論文,都被學長跟老師時時刻刻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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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19 13:14:1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導論」班的同學,請注意★
本學期很快就會開始出平時作業。同樣一件事情,我最後一次提醒:請全班同學都再去看一遍本板第218篇公告∼請仔細看,尤其是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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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19 12:11:07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導論」下週課前閱讀資料● 除了教科書上原先指定的進度之外,另外還要閱讀底下的資料: http://web.ntpu.edu.tw/~markliu/contract.zip 中間有些地方空白是掃描時被故意蓋住、不用念的部份。其他只要出現在這三頁上的文字,通通都需要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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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10 14:19:41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拜託各位同學協尋● 各位同學: 我有一件隨身使用了十年以上的小東西,不小心在我去學校上課的時候掉在教室了。雖然它根本不值什麼錢,可是對我很有意義。它是一隻金屬材質、銀色的自動鉛筆,從我在台大念碩士班開始,一路陪著我唸書做筆記、寫碩士論文、當兵擬公文、申請留學撰寫讀書計畫、陪我到美國在Stanford記了無數的筆記和雜記、讓我用它在Stanford寫了兩本學位論文、回國之後繼續陪著我教課、做雜記和筆記....。 總之,雖然它只是一枝小小的自動鉛筆,可是上面滿載我許多記憶,伴我度過十多年來各式各樣的生活經歷。它極可能是我 3/07(三)下午在教學大樓303教室上「民法繼承」課時,匆匆忙忙被我掉在講桌上或教室附近。
它是一隻金屬材質、銀色的自動鉛筆,拜託同學們看到的話跟我說一聲。幫我找到的同學,我一定請你吃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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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10 13:23:30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猴子: 你是說這對夫妻兩個人各自的父母"都"已"雙亡"的情形嗎?天啊,這是什麼苦命鴛鴦? 只要還有一方的父母(父或母)健在,就不至於完全沒有人可以行使同意權。但如果兩方總共四位父或母全部都已死亡,那的確有可能發生你所說的問題。不過這實在非常罕見。倘若真的發生的話,也只能這樣了....要不然能怎麼辦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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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10 10:35:48 猴子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我的意思是 "若此時父母已雙亡" 依1091但書說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必置監護人 1049但書又說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方能兩願離婚 此時1049但書無適用餘地 至於問題仍是一樣: 那麼該未成年人兩願離婚時,是不是只要依1050條規定就可以自行離婚了?如果是的話,那麼如何保證上述之未成年人離婚的理由不是因為雞毛蒜皮的小事,即什麼年輕人易任性使氣所造成的呢?難道沒有任何的方法能避免這種情形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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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10 08:26:1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1049但書怎麼會「自無適用之餘地」呢?未成年人結婚後,只是取得財產法上的行為能力而已,並不是「結婚即成年」,所以他一樣還是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功能和任務並不是只有民法總則裡規定的那些代理權和同意權而已。 我上學期頭兩週花了非常多時間比較「身分行為」vs.「財產行為」,而且一再強調「民法總則關於行為能力的規定,主要適用於財產上的法律行為」。你應該好好再複習一下我當時講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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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10 07:25:54 猴子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我有親屬的問題想請教你: 未成年人已經結婚者雖然依民法13條第三項有行為能力,但兩願離婚時仍須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上所持理由是什麼年輕人易任性使氣什麼的,總之就是希望由法定代理人較為成熟的思緒作為最後一道關卡;但若父母雙亡,則依民法1091條但書,未成年人已結婚者無需設立監護人;此時依民法1049條之但書自無適用之餘地...... 我的問題是:那麼該未成年人兩願離婚時,是不是只要依1050條規定就可以自行離婚了?如果是的話,那麼如何保證上述之未成年人離婚的理由不是因為雞毛蒜皮的小事,即什麼年輕人易任性使氣所造成的呢?難道沒有任何的方法能避免這種情形嗎? 哈哈不怎麼會描述拖的很壟長希望您看的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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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09 15:20:02 A.H.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子曰:巧言令色,鮮矣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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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08 11:41:33 Lisa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劉老師本來就穿什麼都好看... 至少親眼看過跟看過的照片都是如此.... 我奶奶的名言:人美穿什麼都美,人醜穿再美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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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07 15:34:53 社工系的女孩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您今天的穿著讓我覺得非常有品味(大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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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05 13:13:06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學名著」下週閱讀資料● 請至 http://web.ntpu.edu.tw/~markliu/BabyM.pdf 下載。密碼是我們今天上課講的「美國法學文獻引註標準格式的那本小手冊的名稱」。密碼字母全部為小寫。(為了確認同學們上課有沒有在聽,以後的閱讀資料檔案都會加上類似的「通關密語」) 下週閱讀進度:p.1227只需要讀左半頁,然後p.1227右半頁一直到p.1233全部都跳過,從p.1234開始讀,讀到p.1237右半頁倒數第二段"...become the Sterns' child."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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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04 13:46:21 Ham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喔~ 關於"放手"的哲學 劉老師也有這樣的經驗或者切身之痛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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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04 13:34:01 害羞的人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祝老師 元宵節快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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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03 13:35:30 Lisa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劉老師: 謝謝您的分享,雖然只有片段,不過還是很棒。 「放手」說起來容易,可是做起來卻很難,尤其當自己是被囚禁的那條魚的時候,要怎讓束縛自己的人放手更難。 週末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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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03 06:43:41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微笑的魚∼ 在2006柏林影展「兒童單元」裡獲得國際評審團最佳短片獎的「微笑的魚」,是幾米作品第一次被正式改編為動畫,片長9分40秒,沒有對白,故事敘述一名中年人遇到一隻對他微笑的魚,他帶著魚回家,卻學習到「放手」才能給自己和魚自由。評審團特別讚譽:「微笑的魚」是一部「簡單而美麗的影片」。
點選上面的圖可以連結到這部動畫的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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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02 16:22:46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嗚~英美名...... 所謂的Westlaw「考題」就只是一些隨手都找得到的citation或專有名詞而已,你隨便拿我們上學期看的資料當中的註解、或其中的專有名詞,都可以拿來練習啊。那些所謂「考題」根本沒什麼特別的。重點是「會查任何文獻」,不是「會查那些拿來當考題的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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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3-02 15:14:1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開學了: 有需要嗎?上學期的學期總平均都已經出來了。以前你們的學長姐,從來沒有人要看之前一學期的期末考分數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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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2-27 12:19:15 嗚~英美名......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您可以把westlaw的考題放留言板上嗎?? 我想再試試自己找不到的部份 和 看看其他資料自己是不是也找的到^^ 拜託~3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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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2-26 12:45:25 開學了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請問您會公佈英美導的期末考成績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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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2-26 03:22:34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有疑者: 你是說你要找「漢英的法學辭典」嗎?抱歉,我沒看過。我只看過英英或英漢的法學辭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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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2-26 03:03:44 有疑者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請問您可知道如何查詢特定法學詞彙的英文嗎? 例如我想使用「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之法理, 但搜尋了很久都查不到,可以請教老師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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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2-24 05:01:21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旁聽生: 你可以自己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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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2-22 13:41:49 旁聽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我想問說我需要考名著的westlaw嗎? 還有最近我會準備研究所,可以先跟老師請假不去旁聽嗎? 翻譯我會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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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2-22 08:25:0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新年恭喜及本學期開始上課時間 Dear all, 新年恭喜。以下公佈我授課的課程本學期開始上課的時間: 英美法導論、英美法學名著選讀:2/26開始上課 「英美法學名著選讀」班同學請注意:2/26要進行Westlaw實機操作測驗,上課時間從4:10開始,注意:是4:10。另外,當天可以不需要將桌子排成圓圈。("4:10"我昨天不小心打錯為"3:10",抱歉,是4:10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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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2-19 12:58:27 happy new year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祝你新年快樂,事事順心!一切順利喔!欣賞你的學生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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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2-18 08:41:26 李長穎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祝福您新年快樂,豬年行大運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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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2-17 05:43:53 Lisa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劉老師: 原來您有想要結婚耶!!一直以為您是不婚族.... 條件太好又未婚的人常會被誤會成不婚族,不然就是眼光太高,要不就是性向ㄟ..... 新年新希望,願您心想事成^___^ 新年快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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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2-16 13:07:4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學生」及所有的同學: 祝 新年進步!萬事如意! To 想喝喜酒的學生: 我也想啊,可是這不是只要我想就可以成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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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2-16 07:15:41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修英美導的大一生: 2/26 英美導本學期第一次上課沒有特別的預習資料,但是我要點同學起來問上學期的進度當中幾個重要的部份(尤其是上學期的期中考和期末考已經考過的東西),確認一下同學們是否過了一個寒假就忘掉了。既然是上學期已經教過且考過的東西,若是有同學被點到了還是不會,那麼3/05的時候將會再點他起來問問題。 英美導的學期得分多少才算是「學得好」,實在很難講。因為有一些同學期中考或期末考考得不錯,但是平時成績很差(作業分數普通,又從來沒有發過言)。如果單從考卷上來看,他算是認真的,可是我們這門課的平時成績佔三分之一,所以他的學期平均可能只有七十幾分。 總之,這門課要得高分的話,上課發言的平時成績很重要。如果你真的很害羞、不敢發言,那麼你的平時作業就必須寫得「很好」,不能只是「普通」,否則平時成績照樣會不理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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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2-16 01:39:20 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祝老師新年快樂^^ 也謝謝老師一學期的教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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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2-14 11:03:26 想喝喜酒的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祝老師情人節快樂&快點娶個師母吧,我們都想喝您的喜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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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2-10 04:07:02 修英美導的大一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教授: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您之前留言給其他同學說下學期的英美導要先把第5章上完,那麼26號開學時大概是會先上到第幾頁呢?因為年節將至有出遊的計劃,想要提早準備一下! 再來就是上學期的英美導最後的學期平均要拿到幾分,才算學得扎實呢? 最後預祝教授新年快樂,事事如意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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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2-04 07:43:30 過來人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依據我跟我的同學的(慘痛)經驗:跟劉老師賭他不會仔細看報告,還不如去賭樂透,說不定後者中獎的機率還比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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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2-02 13:48:17 noble dream&nightmare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感謝老師的說明,讓學生心中感到比較踏實了一些 老師果然是這個學校中罕見鐵面無私型的老師啊... 將來若有機會我會繼續挑戰老師的課.. 祝老師 寒假一切順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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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2-01 18:52:36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noble dream&nightmare: 修這門課,研究生若是能夠拿到85分或以上、大學部同學若是能夠拿到80分或以上,就算是相當不錯了。 同學們的成績有40%是平時作業及上課參與的成績。所以最後的學期成績如果你覺得不理想,並不一定是你報告寫得不好,而可能跟你曾經缺課、曾經缺交作業、曾經被我問問題卻沒準備、或是很少上課發言有關。 即使平時作業(心得報告)幾乎都沒有缺交,但是在我宣佈「心得報告必須包含閱讀資料心得,不能只有演講心得」之「後」,凡是同學交來的心得報告中根本沒有討論閱讀資料者,該次報告分數都會極低。我不知道為什麼,還是很多同學交這種心得報告給我,大概是要賭我並不會很仔細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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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2-01 16:36:45 noble dream&nightmare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您好: 可否請教老師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拿到幾分算是比較好的表現呢 預祝 老師農曆新年愉快 也感謝老師這一學期的教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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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2-01 04:04:16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公告】:「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成績已上傳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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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27 10:34:1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公告】:「民法概要」成績已上傳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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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25 11:58:4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公告】:「民法親屬」成績已上傳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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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25 08:11:19 笑了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請小心駕駛... 最後一張...那隻狗還看鏡頭了:) 真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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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25 07:47:06 Lisa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我是說 教導過.... 劉老師,不好意思,出現亂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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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25 07:38:3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Lisa, 請問:「被我敎過的學生」到底是被我怎麼了?請不要嚇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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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25 07:24:47 Lisa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劉老師: 您真是太可愛了... 以下的圖也有人寄給我,真的是很爆笑^_^ 只是由您貼上來,更覺得很有趣。您真的很與眾不同,也難怪被您敎過的學生都很喜歡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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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25 06:50:46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別懷疑,就在竹北光明一路上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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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23 15:57:07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公告】:「英美法導論」成績已上傳 1. 如題。 2. 剛好滿60分整、或低空飛過的同學請注意:下學期不會再這麼容易就過。
3.不及格的同學:你們的分數是我已經給你們加過分之後,仍然還是離60分有一段距離的。況且我在期末考時已經出是非題和選擇題來「大放送」,所以請不要來找我arg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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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20 18:03:05 ^^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真的很有趣, 有種冷調的幽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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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19 16:55:10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公告】:「英美法學名著選讀」成績已上傳 1. 如題。 2. 雖然大部分同學最後得到的成績都還算OK,但是說實在話,我對你們的期末作業不太滿意,因為你們「每一個人」的翻譯「都」有錯誤,只是錯多錯少的差別而已。事實上,有一半左右的同學錯誤很「多」! 3. 下學期第一次上課時,除了實機測驗Westlaw之外,請每位同學針對這次期末作業同樣的範圍,再重新繳交一份你盡一切可能力求正確的翻譯給我。該份翻譯將佔下學期總成績的6%。
4. 修我其他課程的同學,請不要問我「其他課程的成績上傳了沒」。我這篇公告只說「英美法學名著選讀」,那就是只有「英美法學名著選讀」。至於其他課程,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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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19 06:59:12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期末報告繳交期限(最新更正)】*** 最後提醒: 1. 英美法學名著選讀:1/19 系辦下班之前繳交書面至法學系辦。 2. 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1/31 系辦下班之前繳交書面至法學系辦。
不接受email繳交,不接受遲交。請自行注意系辦於寒假的下班時間是4:0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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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19 06:57:47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noname: 啊,我打錯了。我待會兒會更正公告。請以新公告為準。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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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19 02:58:58 noname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好, 我是修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的學生,如果我沒聽錯的話,你在課堂上講的交報告時間是1/31,而且你講了不止一次,請問,報告繳交的時間是1/30還是1/31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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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18 02:44:31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jessie: Westlaw的確從來沒有停∼學校圖書館也不太可能會去停。但是也請不要把我描述成凶神惡煞。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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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18 02:41:27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對了: 今年農曆春節距離現在還有一個多月呢,不過,還是感謝你「特早」拜的「早年」。也祝你新年進步 萬事如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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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17 17:46:32 jessie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Westlaw哪裡有停啊? 我今天晚上剛剛還在用。樓下的同學你顯然沒有去動手操作、或是根本不會使用吧? 這樣子你下學期開學以後大概要完蛋了, 會被馬克劉老師修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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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17 14:23:34 迷惑中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可是 學校不是停了west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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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17 14:21:48 對了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回家就沒網路了 所以 先恭賀新年了 大家發財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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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15 00:25:29 ....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各有千秋囉! 日劇裡面的人感覺只能觀賞用,說帥倒也還好(稱不上賞心悅目) 不過劉老師卻多了濃厚書卷味,而且氣質高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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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13 06:20:40 逃∼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請問樓下的同學:你說「"還算"是帥哥ㄧ個啦」,是說那個日劇明星,還是說劉老師,還是兩者都只是"還算"而已。(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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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12 07:07:17 ....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看過照片的大多覺得眼睛跟嘴巴跟劉老師很像... ㄏㄏ 還算是帥哥ㄧ個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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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11 13:36:43 修英美導的同學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謝謝教授的回答(真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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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11 11:43:31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修英美導的同學: 英美導下學期要繼續把Ch.5上完,然後接著上Ch.8。還有,下學期會出幾份作業一定要用Westlaw才有辦法交,所以同學應該利用寒假摸索一下Westlaw。 同學們如果拿出在網路上摸索BBS、Blog、魔獸或黃易的"一半"精力來摸索Westlaw,你Westlaw會用不熟才有鬼。Westlaw的操作手冊在我的教學資料網站上已經擺很久了,而且我這學期曾經親自用投影機示範Westlaw的使用給全班同學們看過。所以,我下學期不接受任何理由說「沒教過」、「不會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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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11 11:04:52 修英美導的同學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教授: [1] 今年的寒假實在很漫長(沒算錯的話有47天), 請問教授是否願意先公佈教科書在下學期的一部份預習進度,以供有興趣的同學先行預習? [2] 關於那張出自"熟男不結婚"的奇妙截圖, 坦白說除了頭髮造型以外還真的有一點像...... 不過因為最近沒時間看日劇, 所以沒有注意到, 請問有誰知道這位仁兄飾演的是什麼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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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11 02:42:45 路人..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下面的劇照...那個人「嘴巴」超像劉老師!還有眼神也有像^^||| 其他倒還好耶 劉老師的民法題目還蠻有名的,以下是高點補習班的評論:台北大學最需留意的是民法親屬與繼承的出題老師劉宏恩教授,劉老師治學嚴謹,題目靈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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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11 03:07:0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修習民法親屬的學生: 很簡單:要比照研究所和國考只考「四題」的話,就比照它們「不附法條」。如果要附法條的話,就是考「五題」。不可能只比照外面考試考四題,卻不比照外面考試不附法條。 同樣的課我已經教過好幾年了,每一年都是考五題,而同樣的考卷我也已改過好幾次。你所謂答題「頭重腳輕」的的同學,每年都只佔不到五分之一,反而全部都寫完的同學佔三分之二左右。其他還有一些前面不會寫、中間不會寫,根本跟所謂「頭重腳輕」無關的同學。所以,從考卷上來看,你說的問題並不是大多數同學普遍的問題。 坦白講,如果我考題裡面不加「詳細」兩個字,答題的時候難道就可以「簡陋」回答嗎?事實上還是不可以。因為實例題必須正確指出法條、做要件解釋和涵攝,怎麼可能簡陋回答?我加「詳細」兩個字,純粹只是想提醒一些常常都每題只寫兩三行字的同學,不可以敷衍了事而已。 你說:因為題目裡面有「詳細說明」四個字,同學就會「誤判」?這句話我實在看不懂是什麼意思。什麼叫做「誤判」呢?「抓出重點的能力」本來就是考試要去評分的項目,同學如果沒有抓重點的能力、只會天女散花什麼都寫的話,那不叫做「誤判」,而是叫做「沒有抓重點的能力」。 老實說(我要老實說才對同學有幫助,如果跟你嘻嘻哈哈不老實說、只是讓你聽了Happy,反而才是對同學沒幫助,所以老實說雖然無情,但是我還是要老實說):寫第一題如果還去寫到有可能「禁婚親」或「重婚」而無效的話,那實在是「非常沒有抓重點的能力」。同學要檢討自己,不是來叫我檢討考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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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10 16:26:54 修習民法親屬的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我覺得民法親屬考試雖然檢附法條,但考五題真的有點多,因為當中有三題老師就特別強調要「詳細說明」,所以常常前面盡情揮灑,後面就心有餘而力不足,真的很可惜。 當然我也明白,考試雖然考的是實力,但也考時間分配以及重點歸納。不過在老師特別註明「詳細說明」時,學生還是很難避免試圖將所學所想全部論出,儘管已經試圖簡化敘述,但真的還是寫不完。 以甫結束的民法親屬期末考為例,第一題問及「可能如何主張」,所以只要是「有可能」的法律依據勢必都要寫出來,即使某一主張(ex: §988)可能不成立,但理由還是要寫出來吧;因為學生有理由相信,老師可能也想考學生知不知道該主張為何不成立。 當然,這可能是我自己的想法。可能其他同學並沒有跟我一樣的狀況,也或許像有人說的「先位聲明先讓其主張為有理由,這樣後位聲明就不必論了」,但我還是想建議老師,請老師試圖觀察同學的作答狀況,如果大多數的同學都有這種「頭重腳輕」的情形,說不定老師可以考慮少考一題,或至少不要特別強調「詳細說明」以致同學誤判狀況而寫的太多,或維持考五題但其中一至二題可以「簡要說明」等等。畢竟,老師的一句「可能如何主張」或「詳細說明」,真的會讓考場上的同學覺得要「把會寫的、可能的」理由及依據全部寫出來。 最後,我還是認為,考試的重點與面向很多,學生必須學習如何把握時間作合理分配。不過即使檢附法條,但如果五題中有三題就必須「詳細說明」,那時間還是稍嫌短促的。請老師參考,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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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10 13:15:4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修老師民概的路人: 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總統府公佈的法律條文原本就沒有標I、Ⅱ、Ⅲ項的項號。大部分六法全書上面也並沒有標項號,就算有標的也是出版社編輯自己私自加的。官方版的正式條文,本來就沒有標項號。 坦白說,我開學前兩週曾經花了至少十五分鐘教同學如何判斷和閱讀法律條文的「項」、「款」。而且我們平常上課每一次上課都會講「這是依據OO條O項的規定」,所以,如果同學到了學期末還是不會分的話,恐怕自己要問一下自己為什麼。 還有,「考試附法條」是「老師給學生的福利」,並不是「老師的義務」。法律系的很多考試,還有商科同學未來參加校外的證照考試或金融業行員考試,法律科目大部分是完全不附任何法條的(連半條都不會附)。請同學們不要把「福利」當成是「應該」的,然後還要求東要求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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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10 00:39:24 活過來的人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樓下的同學 其實法條的原文並未加有項號,而是字典或是有些法律網站為了使讀者查閱較方便(或是說迅速)所以才做分項的動作喔~不過有時候真的會看不出斷句在哪就是了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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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09 18:04:28 修老師民概的路人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今天下午寫了民概考卷, 我是很希望老師附法條時也可以把I,II,III..."項"也附出來, 不然引用法條時只寫"民法某一條"自己覺得範圍太大很不精確, 如果想小範圍精確一點地寫...想自己分"前段後段"的話,又因為資質駑鈍怕分錯段= = 關於下面的照片... 我笑了...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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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09 16:19:49 noble dream&nightmare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看了樓下貼的劇照真的忍不住笑... 老師比此怪頭帥多啦 同學真是太耍寶啦..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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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09 13:46:25 這....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這不是緯來日本台最近的日劇嗎?? 聽說叫"熟男不結婚"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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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09 11:07:52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樓下的同學:照片裡的這個「怪頭」是誰啊?我哪裡跟他像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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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09 11:01:39 XD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親愛的劉老師,原來您跨足了日本演藝界 這是您的劇照 http://0rz.tw/072l5 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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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08 15:23:2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 我說你「前半學期有來上課,但後半學期最近一個月都沒有來上過課;自從作業成績不及格之後,就再也沒有來過了」。 我並不喜歡跟學生家長「打小報告」(事實上我很排斥自己做抓耙仔,尤其是大學生了,唸書應該自己負責)。但是你爸爸一直很關心你,所以我實話實說。 你跟你爸爸之間的事不需要貼在留言板上。有私事請你自己寫私人email跟我講。不管學生的父母是誰,我評分的時候都是同等對待,不會特別苛、也不會特別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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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08 03:00:28 ...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我真的不懂 什麼叫我只去第一個月 我不知道你為什麼要這樣跟爸爸說 亦或是誤會?我一直都有交你所謂不及格的報告 演講課簽到 我也有去聽 最後兩週 期末報告 沒有去 這樣 就代表我只去第一個月 那我十月 十一月 的報告 你又怎麼會收到...又怎麼會有你講的 我的作業不及格 我不知道你怎麼跟爸爸講的 或許是他又大作文章 但是演講課 應該十一月有兩場 或至少一場 你可以看簽到表 或是 下週的演講心得 如果 我只有去第一個月 九月 那那些演講 跟心得 又是我自己憑空 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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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01-01 16:19:36 David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HAPPY NEW YE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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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31 05:10:12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日間部的學生: 據我所知,你所說的「四年後夜間部要改名為日間部乙班」的意思可能是校方構想中的「四年後根本取消進修學士班(夜間部)學制,以後只有一般大學部(日間部),分甲乙兩班,上課時間雖有不同,但入學管道統一由一般大學入學管道入學」。不過這應該還是「規劃中的構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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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28 10:27:54 日間部的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學校最近跟夜間部的學生代表開會之後宣布以後夜間部的畢業證書不加蓋夜間部章了,又說四年後夜間部要改名為日間部乙班,不知道老師對這件事有什麼看法,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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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25 17:52:0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學名著選讀」課程公告● 1. 今天出的作業,請在 1/19 或之前繳交書面到法學系系辦,請李嬿怡助教或王加君助教代轉給我,逾時不收(請自行注意系辦上班時間在寒假期間縮短的情形)。當然必須是你親自翻譯。如果找槍手或高手代翻、不是你們自己翻的下場將會如何,相信你們都很清楚我的個性和原則,不需要我多說。 2. 下學期第一次上課時,將實機測驗每個人的Westlaw使用能力,測驗範圍:(1)用Westlaw中的Black's Law Dictionary查詢法學專有名詞;(2)給你一篇期刊論文或某個法院判決的註解(citation),或是給你某一篇文章的作者姓名或篇名,請你設法查出該篇文章或判決的全文。 3. 下學期第二次上課將討論本學期末來不及討論的 GRUTTER v. BOLLINGER 案,閱讀進度不變。由於這份資料從兩個禮拜前就請你們要讀,而且未來還有一整個寒假可以看,所以我期待每個人屆時都已經看得“很”熟,並且它的內容中所有應該查閱Black's Law Dictionary的部份都已經事先查過,不能夠只查普通的英漢字典就了事。 4. 預祝大家其他科目的期末考都能順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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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25 13:47:33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eel ardnas, 謝謝你的祝福。不過,關於英美法學名著的上課速度,我需要說明一下。(每年我都要重複說明一遍,因為每年都有覺得自己程度比較好的同學問同樣的問題) 希望大家能夠瞭解:身為老師,我必須要顧「全班」同學的程度,不能只顧程度好的同學的速度。每個同學弄錯的地方我們都必須讓他清楚知道自己錯誤在哪裡,否則他根本還是沒有學會、也無法進步。你說是嗎? 而且,我常常在指出某些同學的理解有錯誤之後,馬上徵求自願者幫忙做說明或補充,可是,為什麼許多「程度好的同學」,這時候全部都沈默不語、不肯舉手呢?這是一門「團體進行」的課,上課的參與是「全班同學」的責任。尤其,每個人自己「看」得懂是一回事,但是有辦法跟所有同學「說」得清楚、並且有能力協助看不懂的同學正確理解,那是另外一回事,而後者往往是更為困難的挑戰。如果你覺得自己速度比較快、程度比較好,你應該努力挑戰自己進行後者的工作,這樣子你對這門課程的進行才真正有貢獻,並且可以進一步磨練自己的表達能力,而且也才不會覺得坐在旁邊做「壁上觀」很無聊,你說對不對? 新年新希望。大家明年一起加油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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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25 11:59:49 eel ardnas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MERRY CHRISTMAS!! 但~今天英美名的速度好慢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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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24 10:36:35 緊張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想請問老師, 關於英美法導論期中考的考卷, 因為12/11老師檢討完說下一次會發, 但12/18沒有發,想請問什麼時候會發期中考的考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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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24 06:47:53 jasber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merry christmas to you, profess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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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21 13:35:31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課程公告● 本週宋老師的演講和課前閱讀資料,下週當然一樣要交「演講暨閱讀資料心得報告」。又,我上週在#213公告已經講得很清楚:「心得報告中根本沒有討論閱讀資料的內容者,該次心得報告將不予評分」。但我昨天收到的心得報告有好幾份仍然是如此,故不予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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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21 13:29:23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林: 這次的作業已經交了,基於公平起見,大家都不能拿回去再修改。但是下一次的作業,每個人都將有一個新的、公平的機會可以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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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20 14:44:57 林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我是財法1的學生,星期一的英美法導論有交報告,可是我忘了打資料來源,能不能補上資料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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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18 18:32:0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導論」課程公告●(本公告未經撤銷前,將永久有效) 1. 這門課(無論是以前、本學期、下學期、還是以後的年級)繳交作業的時間和方式,除非另外有特別宣佈,否則一律就是「於下次開始上課之『前』放在講桌上」。逾時不收。 2. 本學期結束前還會再出一次作業,屆時請今天逾時未能繳交作業(或即使繳交了也不予計分)的同學把握機會。另外,「平時成績」除了作業分數,還包括很重要的「上課發言或討論」的分數,請多把握剩下的幾週踴躍發言。 3. 平時作業或報告必須「引註」或至少「列出參考資料來源」。此外,嚴格禁止同學將只是剪貼(或用其他方式抄襲)的東西交給我當成作業。凡是構成抄襲的作業或報告,平時成績不但沒有正分,反而要倒扣平時成績10分。
4. 引註來源或參考資料來源必須是具有學術性、公信力的資料來源,不得引用Yahoo奇摩知識+之類的資料,也不得引用以Google等搜索引擎找到的"不明網頁"。詳請參見本板#181之1.之(3)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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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18 17:39:00 noble dream&nightmare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謝謝老師的説明,我當時看選課系統時知道此一科目是隔年開,但我可能誤解以為是上下學期都有然後隔年開。那麼屆時老師開進階時有些同學已畢業不能修挺可惜的,對於想要繼續研究此領域或寫相關論文的研究生,上完進階對於此領域可以有更進一步的學習,但時間已接近研二甚至研三下,好像很難將此規劃為論文方向老師認為學生該怎麼辦較好? 我開學時有聽到報告平時配分是六四比,其實我是想問各別項目主要是心得作業佔多少比例,因為花了一些時間在這,不過沒關係老師我了解您是整個平時算百分之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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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18 16:56:50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noble dream&nightmare: 「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的進階課程(專題研究)下一學"年"才會開,本學期的選課系統中的本課程說明裡已經註明。另外,「平時成績」(上課發言+心得作業+出缺席狀況)佔學期總分40%,「期末報告」(口頭上台+最後書面)佔學期總分60%,這一點在開學第一堂課的時候就已經宣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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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18 13:35:46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學名著選讀」課程公告● 1. 下週閱讀進度:同本板#209文。 2. 如果對於美國在南北戰爭結束之「後」的黑白種族緊張關係和歧視問題有興趣,想要多看一些影片的話,請參考本板#45文推薦的兩部電影。兩部都是歷史真實事件改編,DVD應該可以租得到或買得到。 3. 學號49471449同學請寫email給我(不要害怕,沒有壞事)。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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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14 22:45:53 noble dream&nightmare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上次我問了您一些有關法律學習的困境問題 感謝您的回答 我也印了老師〈從心理學到法律學的學習路〉、〈書本中的法律與事實運作中的法律〉這兩篇文章(在兩個半夜睡不著的晚上看的),獲益良多。尤其對於前篇關於法律人的傲慢心態心有所感。關於上修法律、下修其他學門的描述實在太精準了,我以前的確有這樣的想法。 關於這學期的生物科技課程,我一直想來版上表達一下心得,可是苦無靜下的時間。老實說,感覺相當的複雜,的確學到了許多有別於以往的知識,且都是那麼地符合時代的潮流。可是真的很痛苦,我每星期二晚上都失眠,一篇英文的文章要花十幾個鐘頭唸完還不能消化,心得報告花六七個鐘頭寫,寫出來的東西也還是無法達到自己滿意的程度。 我想老師還是不會滿意同學的表現,但是真的每星期時間分配下來,花在這科目的時間非常多,我自己不自量力這學期修了二十幾學分(因為沒有想到這一科會這麼難,之前問修過的學姊,沒有得到會讓我覺得很害怕的訊息),但光是準備這一科,我常常就覺得快不行了,老師的課比艱澀的法理學還要吃力很多。 不過老師我還是要謝謝您,您真的是一位認真的好老師,課程安排也很好,不過上老師的課真的常覺得膽顫心驚。我並沒有後悔修這一堂課(雖然我現在對於期末報告還是很茫然,連題目都不知道怎麼訂才好,訂太大怕失去焦點,訂太小又沒有自己專精的部份可以去切),感謝老師開的課讓我在學習上有了新的視野。 1.請問老師下學期還會再開進階的課嗎?(如果有,我要好好用寒假的時間想一想) 2.我們心得報告的分數,老師可否在最後一堂公佈給我們呢?此外,關於心得、學期報告、平時分數的分配比例,老師可以告訴我們嗎? 感謝老師~我要去準備心得報告了,這將會是個美好的早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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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13 15:54:1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課程公告● 12/20 宋皇志老師演講前閱讀資料兩篇: 1. 研究生和大學部同學「皆」必讀 http://web.ntpu.edu.tw/~markliu/anticommons.pdf 2. 研究生必讀,大學部同學選讀 http://web.ntpu.edu.tw/~markliu/Patents&Research.pdf 又,以下宣佈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同學們於演講後次週繳交的心得報告中,根本沒有討論閱讀資料的內容者,該次心得報告將不予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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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13 15:32:57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210 財法小孩: 請假當然必須要「具名」,否則我怎麼知道是誰請假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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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13 07:58:24 路人甲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財法小孩,就本人猜測,老師可能會說:要請假請自己來跟我說。 而且請假在這裡問?似乎不大禮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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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13 03:34:29 財法小孩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我們財法系於12月25日有舉辦參觀司法院的行程, 有幾位修您德英美法導論的同學有興趣參加此活動, 因為需在3點抵達司法院,所以是否這幾位同學提早20分鐘離開?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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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11 15:08:44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學名著」課程公告● 下週課前閱讀資料範圍,除了上次指定的 BAKKE case 的原先進度(到第三頁底下的"Opinions"之「前」為止)之外,再加上以下新進度: http://web.ntpu.edu.tw/~markliu/Grutter2003.pdf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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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10 16:37:2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課程公告(三)● ※以下為 12/27 上台報告順序: 49371626 49371652 49271611 49271617 49271641 49371205 89551105 79471107 79551101 79551108 79551411 79551413 ※以下為 1/03 上台報告順序: 49371240 49271234 49271235 49271253 39349047 79471301 79471316 79386004 79486008 79486010 79486014 79564109 ※上台報告注意事項: 1. 大學部同學每人報告五分鐘±30秒,研究生每人報告八分鐘±30秒。五分30秒或八分30秒一到,將會被強制要求停止,所以請自行事先演練、掌握時間。 2. 每位報告人於報告當天必須準備書面資料(大綱或摘要)給全班同學。班上修課人數加上老師共25人,所以請自行事先準備25份。 3. 報告內容必須包括預計的撰寫目次,而且至少要詳細到第兩層。亦即:不能夠只有目次第一層「壹、緒論」、「貳」...的大標題而已,而是必須寫到例如「貳」之「一」、「二」...等第二層的小標題的層次。 4. 每位同學報告結束時,須留在台上接受同學或老師的詢問(質問)及評論,然後才能下台。 5. 是否要使用PowerPoint,由報告人自行決定。但是,如果你選擇使用的話,當天請不要讓全班同學等你在那邊慢慢讀隨身碟、慢慢開檔案。請你在前一位同學正在接受質問和評論的時候、或甚至是開始上課之前,就要把電腦和檔案搞定。我們的時間很緊湊,所以沒有時間在那邊慢慢等你。 6. 同學的報告內容是否會因為太粗糙而必須重新報告第二次,老師將於報告當天現場宣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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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06 10:18:0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課程公告(二)● 1. 有關於每次的「演講暨閱讀資料心得報告」的繳交時間,在本板上已經公告兩次以上,而且我上課時也多次以口頭強調:繳交期限就是下一次上課開始之「前」放在講桌上。今天逾時遲交給我的同學,你們的報告我不會予以評分。 2. 有某位同學先前交來的報告是在網路上找文章,用「複製」和「貼上」就剪接成一篇報告給我。我先前已經公開說過:再犯第二次,你本學期的平時成績(佔學期總分40%)就是零分。現在,我要鄭重告訴這位大學部的同學:你這門課的平時成績目前「已經」是零分。你如果不服氣,我可以把你這次交的報告每一段分別是從哪裡剪貼來的,一段一段比對給你看。簡直莫名其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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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05 16:44:54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課程公告● 12/13 周桂田老師演講「基因、社會、倫理、生態風險∼全球化知識經濟風險分析」,演講前閱讀資料為周老師網頁 http://homepage.ntu.edu.tw/~ktchou/articles.htm 「研究論文」的第4篇「獨大的科學理性與隱沒(默)的社會理性之對話—在地公眾、科學專家與國家的風險文化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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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04 12:43:31 euchre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看separate but equal的紀錄片後,想起在Michigan讀書的高中同學說,她日前到Starbucks買早餐,排在她前面的白人,對著沒有第一次就聽清楚他點餐內容的黑人店員大吼,並且流露出完全不屑與黑人交談的厭惡神情。只是有點難過,這是至今仍在美國北部存有種族歧視的小事證,或許要讓每個人都能打心底尊重別人,不論是種族階級或性別,仍舊是takes ti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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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03 12:54:39 Ham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晚了幾天 還是生日快樂啊~~ 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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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02 16:18:18 blair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生日快樂阿 祝老師天天都HAPP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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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2-02 10:27:57 長穎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祝您生日快樂~!祝您生日快樂~!祝您生日快~樂~!祝您生~日~快~樂~!HAPPY BIRTHDAY!老師祝您生日快樂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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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30 17:37:24 生日快樂!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祝你最近生日快樂!!事事順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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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30 10:25:46 崇拜者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生日快樂喔!! 老師你剪頭髮以後,人更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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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29 16:11:1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樓下三位同學: 其實我生日不是今天啦,不過馬上就要到了。謝謝你們的祝福。也祝你們平安快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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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29 16:06:44 英美名著讚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生日快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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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29 15:49:00 無敵鐵金剛之金剛戰士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呼呼! 祝老師生日快樂,還好趕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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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29 13:29:48 被說長的很像老師的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雖然不知道老師幾歲生日,也是今天上課才知道老師生日。還是趁今天之前來跟老師說生生日快樂啦!>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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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29 12:09:1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班同學:
感謝大家今天在下課時給我的驚喜。不過,下週上課開始之「前」,還是要請各位繳交本週的「閱讀資料暨演講心得報告」。我之前曾經口頭宣佈、也曾經在本板上公告(請參見本板#149文),心得報告必須在上課開始之「前」置放於講桌上,逾時不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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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28 11:11:40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民法概要」班學生: 關於「死亡宣告」的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1127/2/791d.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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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28 06:00:50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有疑問的學生: 問題出在哪裡?「飄」是白人寫的,還是黑人寫的?你覺得呢? 我們上課讀的是「歷史文件」。而「飄」是歷史文件還是虛構小說?你覺得呢? 對不起,我坦白講一句話:如果一個法律人連「事實」跟「虛構or偏見」都沒有區分判斷能力,把「小說」跟「歷史文件」同等看待的話,將來畢業不要考慮做司法工作了。 而且,白人當時這麼說黑人,同樣的觀點他們也一樣這麼說華人。你把「飄」裡面講的受詞,都換成「華人」,你告訴我合不合理好了:白人之所以要華人當奴隸,是因為要照顧華人。他們不給華人自由,是因為華人不會運用自由,他們認為華人不會照顧自己,因此需要白人指導他們怎麼作。華人常常喝醉酒就強姦白人婦女,所以白人紳士才要組成3K黨吊死華人。 「華人」是誰?就是你,就是我,就是我們的親人朋友。你告訴我上面這樣講合不合理好了。 如此充滿種族偏見、白人優越自以為是的講法,你沒有辦法做判斷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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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27 17:30:46 有疑問的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我是你英美名著的學生.在課堂上你介紹給我們許多關於黑人被不平等不自由對待的判決.讓我了解不少有關美國種族.但我有一個疑問.我在"飄"這部小說上看到的是.白人之所以要這麼對待黑人.是因為要照顧黑人.他們不給黑人自由.是因為黑人不會運用自由.他們認為黑人不會照顧自己.因此需要白人指導他們怎麼作.他們認為林肯解放黑人是一個錯誤.因為林肯給了黑人自由.卻不教導他們如何使用.使黑人濫用自由.到處偷拐搶騙破壞南方原本的秩序.書上又有提到南北戰爭結束後.共和黨給了大量黑人投票權.卻剝奪南方民主黨的投票權.並指示黑人只能投票給共和黨.以便他們能鞏固在南方所建立的軍事統治權.他們認為3K黨的出現.是因為林肯解放黑人.使黑人不再受到白人的管束.因此有些黑人就酒醉後強姦白人婦女.而被害婦女覺得這是一件丟臉的事(因為南方比較保守).而不敢出庭控告.所以南方的紳士為了保護婦女.就組成3K黨把做這件事的黑人吊死.為什麼觀點會差這麼多呢?問題是出在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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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27 12:29:52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學名著」課程公告● 下週預習資料: http://web.ntpu.edu.tw/~markliu/Bakke1978.pdf 請讀至第三頁底下的"Opinions"之「前」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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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27 09:45:21 noble dream&nightmare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不好意思,其實我那天圖書館試用Wiley InterScience 時就問過館員了,只是他們對於資料庫的狀況都不太清楚 我有請他們看可否找人快點修好 但他們沒有給我什麼回覆 今天也還不能連 我只是單純想說老師若去建議他們可能會較重視 因為這軟體有期限 並沒有一開始就認為建議是老師一個人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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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27 11:03:06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旁聽生: 這門課來旁聽不能只是「坐在旁邊聽」,而是要共同參與,所以當然也要交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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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26 14:28:29 旁聽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想請問我是不是不需要交英美名著選讀的報告? 有需要的話我就再交給老師,不過這次的我可能要晚交就是了,剛好這禮拜有些事情沒辦法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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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25 11:53:56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noble dream&nightmare: 大家都是這個學校的一份子,每個人都可以主動建議圖書館修理。而且大家都是大人了。有什麼原因要「老師」去負責建議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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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24 11:46:24 noble dream&nightmare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我正來圖書館試用你推薦的Wiley InterScience 無法連線 館員說現在圖書館資料庫連線都怪怪的 您是否可以建議他們11/30把它修好呢 謝謝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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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20 11:39:50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學名著」課程公告● 同學們繳交平時報告時,請注意: 1. 必須列出參考資料來源。 2. 不可以只是剪貼+列印就交給我,必須要有你「自己」撰寫的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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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17 11:16:11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導論」課程公告(更正版)● 11/20 課前預習進度:黃色教科書 p.82 底下"The Judges"開始,到 p.87 倒數第二段". . . method for granted."為止。另外,請記得攜帶B講義。 多謝樓下的大一生提醒頁碼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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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17 11:56:04 大一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你英美法導論預習進度好像是到P.87倒數第2段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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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17 09:41:4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課程公告(二)● 本校圖書館目前正在試用Wiley InterScience電子資料庫,11/30之前從圖書館網頁上可以直接連結使用,不過似乎只能在本校校園IP網域內使用。強烈建議大家去試試看它的Law領域之下的Reference Works中有一本"Encyclopedia of Ethical, Legal and Policy Issues in Biotechnology",對你們期末寫報告應該會有幫助。另外,它的很多 Online Books、Online Journals 也很不錯。 試用完之後,建議大家都可以填寫圖書館網頁中的試用意見表: http://203.68.124.136/Library/download/collection/ntpulib_feedback-database.htm,並強烈推薦學校訂購。越多人填寫,學校才越有可能會在試用結束之後訂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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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15 16:54:4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課程公告● 1. 今天收到的11/08「演講暨課前閱讀資料心得報告」,有部份同學有以下問題: (1)從報告當中,完全看不出來是否曾經閱讀過課前閱讀資料,裡面根本沒有任何關於閱讀資料部份的心得。 (2)有部份同學的報告內容竟然直接轉貼網路上的文章或資料,根本已經構成「抄襲」。我在此不指名嚴重警告一次。不會有第二次。這些同學如果再被發現第二次有這種情形,你這學期的平時成績直接零分。 (3)有一點我在一開學的時候就講得非常清楚:報告的引註必須引用具有學術性或權威性的正式來源。網路上的東西除非它的權威性獲得公認,或是它屬於紙本出版品的電子版,否則不可以作為引註來源。同學們隨便用Google等搜尋引擎根據關鍵字找到的網頁,不可以任意拿來引用。 而且,就算網路上的某個資料來源真的具有權威性,你真的要引用,你也不能只是丟一行網址在註解裡。那個網頁是「誰」寫的「什麼東西」呢?沒有標題、沒有作者的嗎? 我最訝異的是竟然有研究生引註「Yhaoo奇摩知識+」裡的東西。請問一下:隨便阿貓阿狗都可以在上面回答的答案,憑什麼可以具有「學術性」或「權威性」,竟然可以拿來引註? (4)「心得報告」的重點是要有「個人心得」。我想請問部份同學:你的報告裡幾乎沒有什麼個人心得或想法,這叫做哪門子的心得報告? (5)學號49371652同學,請你跟我連絡並解釋:為什麼全班只有你一個人沒有交心得報告。 2. 除了講缺點,也要表揚優點。今天收到的11/08「演講暨課前閱讀資料心得報告」中,以下同學寫得特別認真,值得鼓勵:79386004、79564109、79486008、49371205、49271253。 3. 下週11/22演講之後,一樣必須於11/29繳交「演講暨課前閱讀資料心得報告」,我再次重申:必須包括「課前閱讀資料心得」,不是只有演講心得。 4. 預先公告12/06之課前閱讀資料: http://web.ntpu.edu.tw/~markliu/TooManyMothers.pdf 研究生和大學部同學都必須全文閱讀,但是當然,課堂發言和討論時,我對於研究生的要求和追問將會更深入。 5. 12/13周桂田老師演講的題目,周老師最後定案為「基因、社會、倫理、生態風險∼全球化知識經濟風險分析」。他仍然會講到基因改造作物(GMOs)的問題,但是他將會從比較鉅觀的角度開始談起,然後才談到比較具體特定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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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09 15:04:26 anxious fantast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but老師: 我覺得您回答的只是中研院的"基本外觀" 我只是想問~既然都可"研究" why除大學外還要有中研院? 是研究的內容不同嗎? 否則不會有疊床架屋的感覺嗎? 更何況中研院的研究員也可以兼當教職!? 我只是好奇想問問爾爾啦^^ 還是只是我想太多了也說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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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08 16:30:29 現在是大四的外系崇拜者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謝謝老師,看過你的文章跟回答,我知道該怎麼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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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08 15:24:0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課程公告● 11/15上課的前四分之一時間將繼續討論11/01沒有討論完的閱讀資料。後面四分之三時間則討論新主題(閱讀資料兩週前便已公佈在本板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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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08 13:29:51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惶恐的學生: 你問的問題實在很奇怪。考民法親屬當然是附(而且"只"附)民法親屬編的條文啊,要不然是要附民法物權編的條文嗎? 不過,考題附錄的條文只包括目前教學進度的條文而已。而且,既然已經附錄條文,那麼閱卷評分時的重點將會是「正確引用法條」→「正確解釋要件」→「確實將案例事實做涵攝」→「得出法律效果」→「寫出答案或結論」的那個法律適用的推論過程。評分的重點是那個「推論過程」是否清楚正確,而不是那個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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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08 12:53:59 董哥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XDD∼樓下的,老師應該剛剪完頭髮不久吧!至少就今天所看而言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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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08 10:05:58 觀察入微的同學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您的頭髮又長長了不少,該剪頭髮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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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08 09:43:27 惶恐的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你好: 我想請問親屬期中考附的法條是否包含親屬法 謝謝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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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07 23:35:34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所有即將參加我開課的班級的期中考的學生:
在考卷上答題時,務必注意本板第29篇文章的公告。務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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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07 17:09:26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anxious fantast: 中研院是「研究」單位,不負責教學,大學則同時肩負「教學」和「研究」兩項任務。不過,很多中研院的研究人員也同時在大學裡兼課,例如本校法律學院的兼任老師當中,包括廖福特老師、黃國昌老師、陳新民老師都是中研院的研究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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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07 16:57:22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現在是大四的外系崇拜者: 你問的第一個問題,在我之前曾在本板貼出連結的那篇文章當中有說明: http://geocities.com/markliu8/psy_to_law.pdf 你問的第二個問題:我並不認為補習班的教學方式能夠提供紮實的法學訓練,因為補習班的宗旨和方向是「考試」,不是「法學」。尤其是民刑實體法程序法和公法等基礎科目,很難透過填鴨的方式速成。填鴨式的補習,或許可以讓你把那個表面上的「樣子」學會,可是往往只得其形、而未能得其深層之精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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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07 10:27:26 anxious fantast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上週和同學去參觀中研院 發現中研院有"法律研究所籌備處" 按字面解釋~應該是籌備中的法律研究所吧! 我上網查了一下 卻不大懂它跟一般大學教授們做的研究有啥不同 是~他們不用教書所以可以較專業的研究嗎?? 還是真的有很大的不同只是我學識淺薄所以暫無法理解> < 請老師幫個忙解惑一下ok嗎?? 謝囉!!感激不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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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05 12:53:00 現在是大四的外系崇拜者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以下有幾個問題想請教老師..... 一,請問你當初修雙主修,多延畢幾年呀? 二,我很喜歡法律系的內容,未來也想考法律研究所,但是很疑惑到底要把所有雙主修的科目修完會總共八十九學分(希望延一年就修完),這樣的狀況之下可能會功課很重的準備研究所考試有可能會準備不好,或是另一個方案直接去補習班補習,然後放棄雙主修(對我來說,我不是想要雙主修的學位,而是想要很扎實的學習)直接考研究所。但是補習似乎著重的是考試技巧,我希望得到的是很完整的基礎,而不是考上而已,現在真的很疑惑....老師可以指點迷津嗎???謝謝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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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04 14:27:11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所有的學生: 無論你有沒有修我的「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的課,都歡迎參加以下幾場演講: 11/08 陽明大學護理系蔣欣欣老師「產前遺傳檢測的諮詢與倫理議題」 11/22 政治大學國貿系施文真老師「生物多樣性的國際規範」 11/29 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雷文玫老師「幹細胞研究之倫理與法律議題」
※以上各場演講的時間地點皆為:10:20am~12:00pm,教學大樓304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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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04 13:20:24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 ![]()
11/22 施文真老師「生物多樣性的國際規範」演講前預習資料: 11/29 雷文玫老師「幹細胞研究之倫理與法律議題」演講前預習資料:「天平上的基因」一書之第六章全部。
跟之前的演講一樣:每位同學須於演講後次週繳交「演講既閱讀資料心得報告」一篇。字數要求同前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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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03 14:57:30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學名著選讀」課程公告●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 案的背景資訊如下,建議可在閱讀判決書之前先閱讀,將有助你掌握事實和爭點: http://web.ntpu.edu.tw/~markliu/BvBOE_background.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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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03 04:33:14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釣魚台居民: 請你往前爬文好嗎?這個問題在留言板上早就說明過了,而且圖書館的網頁上也有詳細的逐步設定教學檔。 我再講一次:「以後對於這種老早就已經公告、只要爬文就可以找到答案的問題,我一律不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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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02 18:19:44 釣魚台居民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之前問過要怎麼在校外網路進入WESTLAW系統? 但我有聽沒有懂,所以希望老師能再說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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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02 14:12:4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崇拜者: 我覺得你很棒,會想要自己存錢去自助旅行,有獨立自主的精神和自己探險的勇氣。第一次自助旅行啊?我推薦三個城市:(1)舊金山;(2)舊金山;(3)舊金山。為什麼呢?因為交通便利、人文氣氛友善、安全性佳、景觀景點多元性高。 學生可以買「學生機票」,淡季兩萬塊、旺季三萬塊或甚至更少就可以買到舊金山來回台北的機票。你找另外一個同學結伴同行、可以共同share旅館費的話,一個人六萬塊玩一個禮拜(含機票)應該很容易。而且這還是指住「旅館」的預算。如果是住YH的話,這個預算應該可以玩十天以上。(以上金額估算當然不包括紀念品以外的奢侈品消費) 有同學可能會說:那參加旅行團不是更便宜、而且更不用花腦筋?Well,以吃東西做比喻的話,參加旅行團像是吃速食麵、吃罐頭魚,自助旅行像是吃現煮紅燒牛肉麵、吃現烤活魚。「方便」和「便宜」是沒有辦法取代自己去規畫和探索的快樂的。不過,還是要量力而為,而且事先要做準備功課,這也是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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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1-01 09:23:07 崇拜者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你個人網頁裡這一頁的圖片和音樂超讚的 http://www.geocities.com/markliu8/vincent.htm 老師我從來沒有到國外自助旅行過,可是我明年暑假很想去試試。我是女生,會擔心安全,另外我的英文很普通(普通爛),其他外文一竅不通。老師你會推薦我第一次自助旅行去什麼地方?(我的預算大約在六萬以內,因為到明年暑假我最多大概只能存到這麼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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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30 12:39:42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學名著選讀」課程公告● (1) 11/06 之課前閱讀資料: http://web.ntpu.edu.tw/~markliu/BvBOE.pdf 請閱讀至第二頁結束為止。頁數很少,是因為希望同學們“精讀”,必須事先自行針對內容中的法律術語查詢Black's Law Dictionary等參考書籍。 (2) 本週尚未討論完的Dred Scott案,下週仍將繼續討論。同上,我希望同學們不僅只是「查英文單字」而已,而是要事先針對相關的術語或歷史背景自行做查詢。例如:如果我問你什麼是"Missouri Compromise"?請不要只告訴我它的字面翻譯叫「密蘇里妥協」,而是要告訴我:它是什麼樣的妥協?是誰跟誰之間的妥協?它的重要內容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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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9 14:43:1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xero: 坦白說,我不知道為什麼很多同學會有這個疑惑,上禮拜我還在英美導的課堂上提到這件事。 醫院裡面,有主治醫師、總醫師、住院醫師,但是他們都是「醫師」;法院裡面,有實任法官、試署法官,但是他們都是「法官」。而大學裡面,有正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但是他們也都是「教授」,英文都是 Professor 的一種:(Full) Professor、Associate Professor、Assistant Professor,是屬於博士以上才能擔任的教學研究人員。在十年前及更早之前,博士畢業可以直接從副教授起聘,但是現在博士畢業都要從助理教授開始起聘。 至於「助教」,按照現行制度是屬於「行政職員」,只要大學畢業就可以擔任,英文是 Teaching Assistant,並不是 Professor 的一種。而「講師」則是碩士以上的教學人員。 所以,你若是還沒有跟你同學打賭,你可以放心跟他打賭。如果他是法律系的話,應該要打屁股了,因為他連法律人最基本的「查詢相關法律條文」的基本動作都沒做,就敢跟別人胡亂打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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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9 14:18:25 xero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我高中同學說「助理教授」就是「助教」,我說不可能吧,助教哪裡需要博士來當。請問老師我說對了沒有?我同學一直跟我ㄌㄨˊ說助理教授就是助教,還說要跟我打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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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9 13:30:30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euchre: 請你自己往前爬文好嗎?很早以前就公告在留言板上了,而且到現在它還是躺在留言板上,從來沒有被刪除過。 以後對於這種老早就已經公告、只要爬文就可以找到答案的問題,我一律不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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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9 13:32:44 euchre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請問英美法學名著選讀23日有說要加看一篇短文,但是在課程網站和留言板都沒有看到耶,請問是哪一篇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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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9 12:25:31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sarina, 事實上,我原本就是希望同學們寫「演講暨閱讀資料心得報告」。因為我強調過很多次:演講課還是一樣要讀課前閱讀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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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9 10:29:36 sarina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的「演講心得報告」是只能寫當天聽演講的心得,還是可以寫「演講暨閱讀資料心得報告」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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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7 16:53:26 Sofina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謝謝老師,我已經找到參議院跟眾議院的資料了,也看英文看到眼睛都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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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7 11:10:24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測試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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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7 09:42:2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壁虎: 你當然應該去多查一些資料來幫助自己理解啊,但不一定是中文資料,有時候反而查詢其他的原文參考資料更有幫助。重點不是「翻譯」,而是「理解」。 另外,我以前大學唸書的時候,遇到類似情形會跟同學們討論,甚至組讀書小組。本來一個人看不懂的地方,互相討論和交換意見之後,往往就比較有辦法理解了。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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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7 09:26:15 壁虎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我決定要鼓起勇氣問你一個你應該會覺得很蠢的問題...就是當我很認真的把每一個單字都查到ㄌ..卻還是無法翻出那一句的真義..就是不管看再多次都翻不出來時...我該怎麼辦?是否要先去看關於英美法的中文資料我才有可能正確的翻出來?還是這純粹是我英文程度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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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6 08:54:2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noble dream&nightmare: 我可以感受到你的困惑和迷惘,但是你的問題似乎有點不太容易回答。你問我「心理系畢業為什麼沒有繼續念心理學研究所,而是念法研所」,對我來講,這個問題有點像是「你之前吃小碗牛肉麵覺得很好吃,後來為什麼沒有繼續吃大碗牛肉麵」一樣。事實上,我還是一樣覺得牛肉麵好吃,而且我至今也一樣常常會去吃,只是我不覺得一定要繼續每天吃「大碗」牛肉麵。而且,我喜歡吃牛肉麵跟我喜歡吃排骨飯沒有衝突,我昨天吃了牛肉麵,今天還是可以吃排骨飯。所以你問我「為什麼」,我實在也不知道該怎麼回答。你問我「Why」,可是我想到的卻是「Why not」。因為人生不是本來就應該有很多種可能性、並沒有某種定型化的路嗎? 我大學雙主修法律系的時候當然並不確定自己有辦法考上法研所,所以考上之前並沒有很具體想過法研所的碩士論文要寫什麼主題。但是我的確曾經想過:如果真的考上的話,希望能做一些跟心理學有關的法律研究。家事法領域我雖然在大學時代就感到有興趣,不過在進入研究所之前,並沒有什麼具體的研究上的想法。 研究主題和研究興趣,恐怕是需要花時間去摸索和挖掘出來的,並不是忽然有一個靈感或某種感覺就可以知道的。我自己當時的經驗是:那個摸索和挖掘知識的過程很有趣。而摸索挖掘出來一個方向之後,選定其中的某個特定主題,接著寫論文的時候即使辛苦,卻仍然覺得很踏實,因為那是自己想做的東西。 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記錄一些心路歷程和想法,或許可以供你參考: 「從心理學到法律學的學習路∼我思我感」 http://geocities.com/markliu8/psy_to_law.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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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5 12:43:20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課程公告● 1. 11/08 演講之心得報告,須於 11/15 上課開始「前」繳交於教室講桌上。研究生1500字以上,大學部同學1000字以上。 2. 11/15 之課前閱讀資料(建議按照底下順序閱讀): (1) http://geocities.com/markliu8/iceland1.pdf:中文資料,全體同學必須閱讀p.1∼p.9第1段以及p.24∼p.38,中間其他部份可跳過。 (2) http://geocities.com/markliu8/ntpu1010a.pdf:中文資料,全體同學必須全文閱讀。 (3) http://web.ntpu.edu.tw/~markliu/Yen.zip:推薦研究生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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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4 17:18:3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Sofina: Congress跟Senate兩者是一個集合的關係,前者的概念包括後者。 其實不管是Black's Law Dictionary、還是任何一本英文百科全書,應該都很容易查得到,你要不要試著自己查查看?畢竟,我覺得直接告訴你答案,就好像是直接拿魚給你吃一樣,結果你還是沒有機會學會自己找魚和釣魚。大學生跟中小學生最大的不同之一,應該是那種自己主動學習、主動發掘知識的能力和自我期許。 事實上"魚竿"就在你身邊而已、很容易就可以學會使用的,你要不要試試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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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4 16:52:53 noble dream&nightmare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您好: 想請問老師一些個人上學習的問題:老師是在大學雙主修法律時就對身份法產生興趣嗎還是在唸碩士寫論文時才決定研究子女監護、家暴這些專題?為何當初沒有繼續再攻讀心理學的碩士呢? 對於唸了法律幾年卻始終沒有對哪個科目有濃厚興趣,找不到研究方向的研究生來說,老師可以給一些意見嗎?對於研究生來說究竟選擇自己可以接受的教授風格以及其學術上聲譽重要,還是應該再花更長一段時間探索自己的興趣,這兩者真的不易兩全。這個問題困擾我很久,畢竟不想隨便找老師,茫茫然地就開始寫論文等畢業 我的問題並不急切,老師時間上較寬裕時再回答就好 謝謝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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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4 15:06:14 Sofina ( chocolate18456@yahoo.com.tw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你好: 我是上英美法導論的學生,想請問老師Congress和Senate的差別,因為台灣沒有這種制度,在翻譯上,兩個都是立法機構,讓我有些疑惑;想請問老師,這兩個機構立的法有何不同,以及效力為何。 因為這和我們上的課好像還沒有什麼關聯,所以不好意思在課堂上問,下課又要趕往下堂課教室,所以只好在這裡請問老師。謝謝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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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3 14:59:51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導論」課程公告● 下週閱讀進度:黃色教科書(Lawrence M. Friedman, American Law: An Introduction) pp.75∼79倒數第三行為止。 今天沒有討論完的閱讀資料,下週還要繼續討論。下次上課預計至少會點二十個同學起來問問題,中獎機率極高。 又,第一次上課就已經跟各位同學說過:同學預習教科書進度時,若是跑去看中文譯本的話,不但你自己的學習效果不好,而且上課被點起來問問題時將會有相當悲慘的遭遇。此外,期中期末考的全部考題都是英文原文,若是你平常只看教科書中文譯本,不看原文的話,你大概連題目都看不懂。請三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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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3 09:13:17 董哥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說的好阿∼學習應有的態度真的很重要! btw...我去看了"不願面對的真相",內容真的值得推薦給關心環保議題、或甚至是說身為地球上一份子的任何人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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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2 17:55:33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導要不要期中考,開學第一次上課就宣佈過(關於學期總平均的計算方式),另外學校的網路選課系統上的課程介紹和大綱上面也有說明。 為什麼說了這麼多,我不乾脆直接說「要」或「不要」?因為我不想鼓勵同學們上課的時候不注意聽,然後對於早已公告而且查得到的資料也不去找。打個譬喻:這跟在BBS上面,對於不往上爬文或不看精華區就直接丟問題的人,大家常常不願意回答,這是一樣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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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2 15:07:31 路人乙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請問老師,英美導有要期中考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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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0 13:18:0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上課的學生: 我沒有覺得你問的是白痴問題啊。我只是覺得有點傷心:我上課講了那麼久,而且還做PowerPoint,又指定了課前閱讀資料,結果可能還是沒有人記得我講了什麼。忽然覺得自己很像以前心理系到精神科見習時看到的每天自言自語的病人。 不過話也說回來,有人會問我問題至少代表有人對我講的東西有興趣、有反應,我忽然又覺得自己不太像那個病人了。所以請你以後還是繼續問問題吧。 To 路人甲:
人家「上課的學生」可能是研究生啊,你怎麼叫人家「小朋友」呢?莫非你確定自己比研究生年齡還大許多嗎?嗯...原來本板有社會人士出沒,還是....你是學生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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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0 09:30:58 路人甲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看樣子........您好像傷到小朋友的心了 小朋友乖~~問問題是好事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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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20 08:08:47 上課的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謝謝老師的解答。 以後學生不應該在留言板上寫一些"白痴"問題,加重老師的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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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19 12:01:37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上課的學生: 你昨天真的有上我的「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的課嗎?我昨天花了很多時間講二次大戰甫結束的紐倫堡法則、還有稍後的赫爾辛基宣言。這些關於研究倫理的重要文件和國際上的討論,它們的年代都早於Tuskegee醜聞被媒體揭發(1972年)的年代,不是嗎?另外還有那篇發表於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引發一連串激烈討論和美國國會立法的文章,它刊出的年代也早於Tuskegee醜聞被揭露。 你為什麼會覺得研究倫理被重視可能是從該案例以後"才"開始的呢?就算上課的時候沒仔細聽,但是以上的這些內容和其年代先後,在我們的課前閱讀資料上也都寫得很清楚,你都沒有念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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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19 08:29:26 上課的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uskegee案例在其他學科(例如社會學)討論研究倫理的章節也有提到,順便請問老師一個小問題:研究倫理被重視是不是從該案例以後才開始的?謝謝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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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19 06:29:5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課程公告● 1. 10/18 上課時講到的Tuskegee案例之參考文章,請抽空閱讀(是中文的,最多花你半個小時一定看得完): http://web.ntpu.edu.tw/~markliu/Tuskegee.pdf 2. 10/25 上課之前半將繼續討論 10/18 尚未討論完之閱讀資料,後半則進行新主題 Genetic Privacy 的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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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17 14:55:49 0.0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當然是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囧...完全沒接觸過這個領域...好多單字字典都查不出來...哎= ="... 有越念越快呀...可是好怕自己會錯意= "=上課很糗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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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17 05:15:5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推薦一部幾家電影院正在上映中的紀錄片「不願面對的真相」。如果你關心環保、關心這個地球的生態,這部片子值得去看看。但如果你已經被記者和政客搞成半腦殘,凡是只要沒有腥羶暴力的片子你就看不下去、就會覺得無聊的話,那大概你也不用去了。這部片子是「紀錄片」,不是「劇情片」。「紀錄片」的重點在描述和挖掘事實,不是要娛樂半腦殘的人。(但是我常常懷疑:大家真的不希望自己從半腦殘恢復成具有全腦功能嗎?) 以下網址有簡介和優惠票coupon: http://www.ylib.com/scientific/activity/movie_uip/index.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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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16 13:20:07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英文跟我不太熟: 我以前跟英文也不太熟啊,我大一的時候英文也不好。只要常常念,持之以恆,一定會有進步的。 另外,我再次建議多用英英字典。我推薦 Collins Cobuild Advanced Learner's English Diction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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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16 13:06:0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學名著選讀」課程公告● 1.「英美法學名著選讀」班的同學,如果本週四10/19下午3:00有興趣參加一場「Westlaw使用講習」的話,請寫email問我。(【註】:因為座位有限,所以其他班的同學這一次暫時無法參加,請不要寫信問我;請耐心等候,以後學校還會再安排其他場次) 2. 預先公告10/30課前閱讀資料,請事先下載列印 Dred Scott case (1857) (1): http://www.pbs.org/wgbh/aia/part4/4p2932.html Dred Scott case (1857) (2): http://www.pbs.org/wgbh/aia/part4/4h293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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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16 13:07:1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導論」課程公告● 下週新進度為:「閱讀資料B」(請參見前面#109留言)的 p.37∼p.41第三段為止。 若是加上原本在本週就應該讀完的舊進度,下次上課討論的範圍包括:「閱讀資料A」全部+「閱讀資料B」的p.37∼p.43第二行。 另外,仔細閱讀的同學,應該很快可以發現: 「閱讀資料A」和「 閱讀資料B」有很多地方是互相可以對照的。如果你讀完之後完全沒這個感覺的話....你很可能沒有完全讀懂。我下週上課時,將會詢問同學這兩份資料互相可以對照討論的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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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16 12:09:32 英文跟我不太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常常念.........真的就可以嗎 好不容易看懂了每個字 當它們湊成一句時......又不太懂了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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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16 11:48:17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0.0: 你是修哪一門課啊?我會指定課前閱讀資料的課至少有三門,不知道你在講哪一門耶。 英文這種東西,只要常常念,一定會越念越快的。加油了。不要灰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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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16 04:20:43 0.0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哎="=....是自己程度太差嗎...為什麼閱讀資料看了這麼久還是看不完全部 看完的部份也沒有辦法很流暢的翻譯出來........................................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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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15 12:16:50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上課的學生: 因為座位有限,所以我只有在特定班級的課堂上"口頭"宣佈這件事。否則,若是在這裡做全面性的網路公告的話,會很難控制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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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15 06:14:24 上課的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謝謝老師的回覆,下次我會認真聽清楚記下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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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14 16:43:13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上課的學生: 這次活動並不是學校圖書館辦的,圖書館自然不會公告。至於時間、地點等詳情,我每一樣都很清楚地宣佈了,而且還重複講了至少兩遍,我這邊實在沒有什麼「更詳細的資訊」可以提供了。 因為這個活動的座位有限,我不能在這裡公告。如果你漏抄時間地點的話,請自行詢問班上其他同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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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14 10:10:52 上課的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請問老師上次在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課中有提到,10/19徐慧怡老師要教同學使用Westlaw一事,我在學校的網頁沒有查到相關訊息,可否煩請老師提供更詳細的資訊? 感謝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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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13 16:17:16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壁虎 & all, 若是在校外上網想要使用學校訂閱的電子資料庫,可以到 http://203.68.124.136/Library/download/collection/ntpulib_datalist-e.htm 的右上角,依照那邊「校外使用各資料庫」的教學簡報做設定。 一般來說,如果你家裡(或宿舍)是用ADSL或電話撥接上網的話,應該參考「撥接網路設定」那個教學簡報。如果你是用有線電視的Cable modem上網的話,應該參考「區域網路設定」那個教學簡報。而且,你當然要輸入你的圖書館證號密碼,被系統確認為本校學生,它才會讓你使用啊。詳細的每個設定步驟,在簡報檔裡說明得非常清楚,一步一步照著做應該就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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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13 09:51:58 壁虎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經過您的指點...在加上N次想砸電腦的衝動後...我終於知道我問題出在哪裡了..那就是我的圖書館閱覽證尚未經過認證= =...而且要輸入學校圖書館電子資料庫的網址到自動組態指令中才能用...雖然很笨一直不懂哪裡出錯..但最後能查字的感覺真好阿...謝謝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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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11 12:10:11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壁虎: 我不太清楚你的問題是什麼耶。Westlaw的網址在學校圖書館網頁和我的課程資料網頁上都有現成的連結,為什麼會有「來不及抄網址」或「不知道網址」的問題呢?至於Black's law dictionary,你在進入Westlaw之後,在畫面左邊的視窗就可以找到,為什麼會有什麼「打關鍵字」的問題呢? 如果你在進入Westlaw之後,在畫面左邊的視窗找不到Black's law dictionary的話,確認一下你是不是在"Law School Classic"裡(從最上面橫排的那行選項進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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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10 11:06:34 壁虎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我是大一生.對不起.我知道您上課有講過..只是當時來不及抄網址...可以請您再告訴我一次westlaw中網路版免費的black law dictionary要怎麼進去嗎?因為不管打關鍵字westlaw..還是black law dictionary..都找不到您上次在課堂中用的畫面...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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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07 13:38:07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blair & 長穎同學: 也祝你們假期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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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07 12:53:01 李長穎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祝老師佳節愉快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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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06 12:13:49 blair ( bokellairy0207@gmail.com / no homepage) 留言: 祝老師中秋節快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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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06 05:20:24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有同學看了底下的留言,似乎認為我非常介意「缺課一次」這件事本身。但其實我不是。底下是節錄自我回信給某位研究生的內容,主要適用於研究生,各位可以自行參考:
同學遇到特殊情形,事前來不及請假,也都可以跟我"事後"請假。所謂的「請假」並不限於形式,而是一種主動做說明的態度。「主動做說明」的本身,就是一個尊重這門課、尊重自己和尊重別人的負責任的表現。
如果我有「不悅」,不是因為同學「缺課」的本身,而是因為同學們那種覺得「就算缺課也不用主動請假或主動做說明」的學習態度。如果是大學生缺課,那也就算了,畢竟年齡太小、有時也搞不清楚自己為什麼在學習。但研究生不但年齡比較成熟,也更應該為自己的學習負責,所以我的要求(還有你們的自我要求)當然也應該更高一點。 同學們偶而有事真的不能來,我可以理解,但是如果連事後主動跟我請假或說明的誠意都沒有,也不打算努力填補該次缺課的授課內容,只想像大學時代一樣覺得「少上一次也無所謂」的話,這不是研究生應有的學習態度。 身為研究生,缺課應該跟老師請假或做說明、應該自己找資料或跟同學借筆記以填補自己缺課的內容,這些事情還要經過老師要求,才會「被動」想到要做嗎?你們這麼喜歡繼續用大學生心態過日子和做學習嗎?
我介意的不是「缺課」的問題,而是「學習態度」的問題,以及研究生應該有的成熟度和對自己學習負責任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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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05 09:27:2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課程公告(一)● 預先公佈 10/18、10/25 及 11/08 之課前閱讀資料如下,免得有同學會說「準備時間不足」而未閱讀。 10/18 http://web.ntpu.edu.tw/~markliu/Human_Subjects_Research.pdf 10/25 http://web.ntpu.edu.tw/~markliu/genetic_privacy.zip 以上兩篇研究生與大學部同學"皆"全文必讀。但課堂上我問同學問題的時候,對研究生當然會比對大學部同學問得更為深入而仔細。 11/08 共兩篇 http://web.ntpu.edu.tw/~markliu/Chiang_prenatal_genetic_test.pdf(研究生、大學部同學"皆"必讀) http://web.ntpu.edu.tw/~markliu/Chiang_informed_choice.pdf(研究生必讀,大學部同學可選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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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05 03:36:2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課程公告(二)● 上課主題和演講日期順序略為調整: 10/25 上課:「基因隱私(genetic privacy)及基因歧視(genetic discrimination)」 11/01 【校慶:全校停課一天】 11/08 改為蔣欣欣老師(陽明大學護理系)演講:「產前遺傳檢測的諮詢與倫理議題」 11/29 改為雷文玫老師(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法律與政策組)演講:「幹細胞研究之倫理與法律議題」 12/06 上課:「生殖科技(reproductive technology)之倫理與法律議題」 12/27與1/03兩次都排為同學報告時間 其餘演講時間與上課主題順序,都維持跟開學第一次上課公佈的Syllabus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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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04 12:05:17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課程公告(三)● 今天 10/04 缺課的同學(尤其是研究生),請你親自用email、或當面跟我解釋你為何缺課。 今天上課的內容,很多都是日後許多重要討論的理解基礎。你們今天沒有來,可能代表你們日後都自己跟得上,那麼我拭目以待。我下禮拜會問今天缺席的同學關於今天上課的內容,屆時我不接受「老師我沒來上課,所以不知道」這個理由,你們沒來上課是你們自己的責任,請你們自己想辦法借筆記、問同學或用其他方式補起來。 我這門課的要求相當嚴格,一開學就已講得非常清楚。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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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03 12:17:19 Angel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好的,謝謝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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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03 11:50:57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Angel: 1. 重點是「沒換鎖」和「東西失竊」兩者之間必須要有因果關係,如果沒有辦法證明因果關係,房東可以主張拒絕賠償。 2. 英美導 10/02 的進度沒有討論完,下次要繼續討論。但同一份資料不需要再讀新的進度,下次討論就是到原先指定的 10/02 的進度為止。然後還要討論下面新的閱讀資料A+B。 3. 10/02 請假的同學的心得報告的討論範圍,就是 10/02 那次上課的課前閱讀範圍。是到p.15的第12行那個註釋9的地方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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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03 10:13:31 Angel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我是今天下午在民概課下課後請問你問題的學生. 繼續下午的問題,那請問如果犯人沒找到的話,可以要求房東賠一部分的錢嗎?畢竟是他堅持不需要換鎖的. *** 然後,老師,我還有修你的英美法導論. 看完你下面一篇的留言,有幾個問題想問: 1.因為昨天(10/2)沒有上到課(宿營中),請問9/25用的那篇"Foundations of Law in United States"還有要繼續閱讀進度嗎?(還是已經教完了?! 如果有,請告訴我一下要讀到哪裡.) 或者是只要在10/16前看完下面的閱讀資料A+B即可??? 2.另外要交的心得閱讀進度是到"Foundations of Law in United States" p15的第12行那個註釋9嗎?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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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10-02 14:55:47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導論10/16課前閱讀資料● 10/16的課前閱讀資料有兩份,請注意閱讀的頁碼,因為其中一份有部份頁數會先跳過去: 1. 閱讀資料A:請閱讀本份資料全部。
2. 閱讀資料B:本週請閱讀從 p.41 中間(B. Common Law)開始,到 p.43 第二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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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30 10:05:4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本校一場關於「家庭暴力」問題的演講
10月3日(二) 10:00∼12:00,在建國校區蕙蓀南樓一樓617會議室,社工系將舉辦一場關於「家庭暴力防治」的專題演講,內容中並將介紹與比較美國、加拿大的相關政策與經驗。歡迎有興趣的同學前去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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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9 08:20:31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106「學生」: 「英美法學名著選讀」下週的進度,上次上課的時候就已經跟同學們宣佈過了。請問你沒有來上課嗎?趕快自首你是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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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9 02:51:40 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你說下星期一(10/02)的英美名著要翻到哪一頁呢?沒看到公告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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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8 11:23:25 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還好還沒過時 祝老師 教師節快樂!! 您是我今年唯一有祝福的老師喔!! 在此也祝福全天下的老師 教師節快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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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8 11:21:02 李長穎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我沒有忘記喔!!不要傷心唷~~^_^本來以為有人先祝福了,不好意思再打祝福的訊息了,>.<趕快趁教師節還沒結束來祝老師教師節快樂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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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8 07:20:10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記得教師節的小孩只有一個,真是令人傷心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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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7 15:21:56 有禮貌的小孩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祝老師教師節快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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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7 15:09:35 過客 ^^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CC~~~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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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6 16:48:22 路人甲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耶~~~第100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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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6 16:38:37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一直學不好跳火圈的doggie: 我本來就不是屬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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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6 16:30:19 一直學不好跳火圈的doggie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不是屬猴的嗎?: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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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6 12:57:3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修英美法名著選讀的學生: 你以為我是一個「陀螺」嗎?真是愛開玩笑。而且,你們都圍在四周坐著,只有我一個人站在中間,難道我是在演馬戲團、耍猴戲表演給你們看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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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6 12:16:40 修英美法名著選讀的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我一直以為 上英美名的情況會是: 學生們圍成一個圓圈圈,而老師您站(或坐)在圓圈中間"轉啊轉"的上課.先點正前方的同學發言,再向右轉30度,點另一個同學發言...... 第二次上課時才發現是我自己想太多了 >"< 原來老師您是坐在我們之間上課的說~ 哈哈~真是有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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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6 12:13:0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財法系的新生: 心得報告要打字或手寫都可以,但是手寫的同學請確保你的字是我看得懂的。格式方面一律用A4大小紙張,但是我只對紙張大小有要求,至於你要用白色、黃色、有行線或是沒行線的紙,你們自己決定。(之所以對大小有要求,是因為你們以前有學長姐交「半張筆記紙」給我,收作業的時候一整疊拿起來就掉出去再也找不到了。所以拜託,請一律用A4大小紙張,免得收作業的時候大小參差不齊又容易掉落不見) 另外,讀英文資料不能倚賴中文翻譯,甚至到了大學生的階段,應該不要用英漢字典,多使用英英字典。既然連英漢字典我都不鼓勵用了,我們當然不會有什麼「課後中文翻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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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6 08:29:20 我是財法系的新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對不起喔!因為學長姐在宿營活動開始前就說會幫我們請假,所以我們以為老師已經知道了!以後不會再有類似的狀況發生了! 還有請問老師報告的紙張和格式都不限嗎?要手寫還是電腦打字即可? 最後想請問老師,課外閱讀的補充資料我每堂課前都準備得很久,可能是我英文程度不好,想請問老師有中文翻譯供我們『課後』對照嗎?因為有些上課沒強調的重點,我也不曉得自己翻得對不對或是否有誤解,不好意思請教老師了!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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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5 12:40:14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財法一修我「英美法導論」的同學: 不知道為什麼,今天你們沒有人自己來跟我請下週一的假,反而是你們財法二的學姊幫你們代為請假。下次這種事情,請自己跟我請假即可。 下週一請假可以,沒有問題,但是請在下一次上課時(10/16),繳交一份你們請假的這週(10/02)的閱讀資料的心得報告。字數不限,但隨便亂寫的就不用交了。繳交期限及方式為:請在10/16上課「前」,將報告書面放在教室的講桌上。一律繳交書面,請勿用email繳交。此外,10/16開始上課之後,就不再接受任何報告,凡是上課前還沒有將報告放在講桌上的同學,你就不用交了,請專心上課,不要再掙扎。
此外,10/16的課前預習資料及進度,請自行注意課程資料網站及留言板上的公告,或是自行詢問其他10/02有來上課的同學。【預告】:我10/16一定會點好幾位財法一的同學來做口頭摘要或問問題,因為你們已經連續三個禮拜沒有上過英美導了,不能再休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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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4 07:56:2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課程公告● 1. 本學期評分方式:「平時成績」佔40%,「期末報告(含口頭及書面)」佔60%。 2. 平時成績評分內容:「上課發言或參與討論」&「出席率」,但以前者為主。亦即:即使全勤出席,但上課從未發言或參與討論的話,平時成績仍然不會理想。上課發言或參與討論可能由教師徵求自願者,亦可能由教師隨機指定。 3. 9/27及10/04之課前閱讀資料為:(1)「DNA的14堂課」;(2)「天平上的基因」第一篇。 4. 【注意】10/11之課前閱讀資料如下,請務必事先閱讀,上課時教師將指定同學口頭摘要其內容,然後進行討論: (1) Introduction to Ethics and Bioethics:研究生必讀,大學部同學可選讀。
(2) Bioethics:研究生及大學部同學皆必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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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4 05:48:27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Candy: 當然不是真的。這個傳言是假的,因為它根本不合邏輯: 1. 我第一次上課的時候講的很清楚:學期總平均當中,「平時成績」、「期中考」、「期末考」的分數各佔三分之一。如果有同學就算作業每次都做錯、或甚至從來不交作業也不發言,他至多就是「平時成績」的部份零分而已。這位同學最後學期平均會不及格,不可能「只」是因為他的作業有問題而已。 2. 重點不是用哪一本字典查,而是內容的正確與否。我以前說的是「我只推薦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公信力」,這是因為Black's Law Dictionary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是英美法界普遍認可的,而且我多年的教學研究經驗也再三印證它的可靠性。如果同學有能力可以辨別市面上和網路上千千百百種的資料來源,哪一個可以跟Black's Law Dictionary一樣被公認為正確而可靠的話,你要使用它我沒有意見。但問題是:你覺得你有能力可以辨別嗎? 3. 推薦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另一個原因是:我們學校圖書館參考室和法律學院比較法資料中心都有這本字典,而且本校學生在網路上可以免費使用Westlaw系統中的Black's Law Dictionary網路版。一方面它對本校同學來講是相當容易查得到,甚至不用另外花錢買的;二方面它是美國法學院師生(甚至法官)幾乎人人必備的工具書,絕對值得同學們去熟悉;三方面我提供一個明確的參考標準,讓同學們寫作業和查資料時不至於無所適從;四方面同學們學習英文應該養成「以英文查英文,以英文解釋英文,以英文做思考」的習慣,才會進步得比較快。總之,是為了幫助同學們做學習,讓作業評分有一個相同的公平標準,我才會明確地指定同學們盡量使用這本法學字典。 重點在於:這本字典我可以替它的公信力和正確性背書,但其他字典或資料我比較沒有辦法。如果你要用其他字典或資料的話,對於它們的內容是否有錯誤或是容易造成讀者誤解,你要自行判斷、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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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4 05:07:48 Candy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聽說英美導作業不用Black's Law Dictionary查就會被你當掉,是真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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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2 03:01:13 Jocelyn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嘿嘿... 最後還是聽爸爸的話決定去看看大家怎麼用功的0.0" 我想請問老師,這次您說要閱讀DNA的十四堂課, 我在昨天跟今天已經大致上瀏覽過一次,可是不知道老師是否要求要精讀0.0 我是會隨手記下一些書上自認為的心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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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1 14:31:56 蘿莉 ( orz-er@hotmail.com.tw / no homepage) 留言: 為什麼不翻作史丹佛大學 出家唸佛阿彌陀佛 佛祖保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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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1 00:23:52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WAYNE: 台北大學每年花數十萬經費訂閱 Westlaw 線上版供本校師生檢索,所以在本校校園IP網域當然都可以免費使用。甚至你在家裡,只要設定Proxy和自己的圖書館帳號,也可以在家裡免費使用。至於要如何設定Proxy和圖書館帳號,圖書館網頁當中有非常清楚的設定說明,請自行參考或向圖書館人員詢問。 其實學校訂購了非常多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電子資料庫,除了 Westlaw 還有其他很多非常有價值的資料庫。有空可以多摸索、多嘗試用用看。而且,我們學校的圖書館很快就會開始舉辦一系列圖書館資源及電子資料庫的使用講習會,可以去報名參加。 另外,據我所知:圖書館有時會寄電子報之類的資訊到學生email信箱,但應該是自動寄到本校資訊中心提供的那個 ntpu.edu.tw 學生帳號。同學們不妨去那個信箱看一看。(若不知道怎麼登入自己的那個學生帳號,請查詢資訊中心網頁或請教資處課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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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0 16:39:57 WAYNE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WESTLAW是一款要付費的系統嗎??如果是的話.那要如何購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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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0 11:02:20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Jocelyn: 你要自己決定耶。我這門課程的要求和進行方式都已經「資訊充分揭露」了。此外,我對待所有同學都是一視同仁、評分標準都是完全相同的,並不會對某位特定同學去「別有洞天」的。 總之,這是一門要常常唸書(大半是英文資料)的課。你必須自己斟酌自己的時間和毅力來決定是否選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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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20 10:16:54 Jocelyn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你好.... 我想問那門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的課...聽起來真的很好玩 不過也讓人很害怕...雖然這個留言版是匿名的...不過我想老師一定知道我是誰了啦=口=" 我只是要問 如果不論害不害怕的話... 我去修 到底適不適合?!是因為我的能力不夠還是有其他顧慮0.0 感覺老師下課前的一席話別有洞天.... 不要要我問大人= =... 他只會說沒去死一次怎麼知道是怎麼一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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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19 18:00:03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協良同學: 你真是「同學情深」。不過,我上課時已經宣佈「每次課前都有閱讀資料要準備」,而且我週一下午就已經在網路上公告,同天晚上又寫email請兩位班代分別要口頭通知班上同學了。 對了,既然你已經知道,如果你沒有通知你認識或是你遇到的同學的話,他們說不定會怪你喔。你也幫忙通知一下吧。 點人的話,我還是照點。這次沒準備的,下次一樣還是會被再點到。所以.... 早晚也是逃不掉的。 又:修導論的同學當然只看導論的資料,修名著的同學才是看名著的資料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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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19 15:54:23 協良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抱歉老師我是大一 新生請問一下 : 聽同學說 大一只要看導論 不用看名著 對嗎? 還有很多同學沒上bbs 可能不知道有功課要做 就算有上 太晚知道的話 也可能為時以晚 畢竟老師上課沒說 可否請老師對不知道的同學手下留情一下! 先替其他同學謝過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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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19 14:24:15 董哥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ariel : 劉老師網頁的那首歌是The Blower's Daughter --Damien Rice的歌曲,內容雖然是有一點點sad,不過真的很棒∼而且很好聽^^ 有興趣的話,可以上網去查詳細內容: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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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18 14:52:5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鄭力瑋同學: 「英美法學名著選讀」歡迎你旁聽。不過,旁聽這門課不能夠只是「坐在旁邊聽」喔,而是一樣要事先準備閱讀資料、一樣要發言和參與討論。而且,不能夠想來就來、不想來就不來---我知道偶而幾次沒辦法來上課是人之常情,但我要表達的重點是:旁聽的同學一樣要跟著準備、跟著討論,不能因為是旁聽就可以不準備或豁免發言。你如果覺得可以接受這樣的要求的話,非常歡迎你一起來參與我們的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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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18 14:34:40 鄭力瑋 ( tub4891@yahoo.com.tw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您好: 我之前本來想修老師的英美名著但因為去年人數太多修不到只好改修其他老師的 今年我想旁聽 不知道老師歡不歡迎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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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18 13:01:0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選修「英美法導論」及「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課程的大學部同學,若是目前網路系統上呈現的狀態仍然屬於「未處理」,這是是暫時的正常現象,請勿擔心。因為截至今天為止,助教尚未針對這兩門課開始核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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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9-18 07:44:27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劉宏恩老師英美法導論課程公告● 下週9/25課前閱讀資料及範圍,請至 http://web.ntpu.edu.tw/~markliu 下載。請大家告訴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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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7-31 03:11:29 大一升大二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我也覺得那首歌很好聽 可是聽起來很像失戀的歌 老師你還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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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7-30 05:18:26 ariel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你個人網頁的個人小檔案的背景音樂很好聽耶,可是好像有一點點sad的感覺。請問那首歌是什麼歌啊?老師你是不是換過背景音樂啊,我記得以前是一首比較輕快簡短的歌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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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7-28 13:23:23 洪宗民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祝老師一路順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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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7-28 04:57:2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洪宗民同學: 我近日即將出國,暫時沒辦法詳細回答問題。請待我回來後再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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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7-27 15:34:03 洪宗民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您好 今天在2006年7月27日中國時報的A9版中看到一則有趣的新聞,大意是說某甲在婚後才被告知自己的親生母親並非戶籍上登記的母親乙(與甲父丙為法律上的夫妻),而是在同一戶籍下同居的阿姨丁(某甲母親的妹妹,未婚。某甲為丁與甲之父丙所生)。經DNA檢驗及當事人做證後,由台中地方法院宣判確認其親子關係。報導還提到某甲將身分證上的母親改正。 我想請問老師: 1.此判決跟民法親屬篇有關係嗎? 2.若甲母改為丁,甲的身分便成非婚生子女。但丙本來就是甲法律上的父親,那還需要再認領嗎? 3.就算確認親子關係,甲身分證上的母親可以更改嗎? 4.以往討論的問題都是孩子與生父間的關係,但遇到法律上的母親非生母時,該如何處理? 敘述及問題都有點亂,請老師見諒! 謝謝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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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7-22 10:05:06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大二生: 我不再開「法律心理學」的理由至少有三個: 1. 我的時間和體力負荷過重。 2. 大部分同學"完全"不懂「心理學」,心理學毫無基礎,要上「法律心理學」很難上。 3. 我當年開「法律心理學」的時候,也是有"一堆"同學覺得「這門課很有趣」,但是他們上課和做報告卻根本不努力。我指定的課前閱讀資料從來不念,期末報告又到處抄襲。全班三十位同學,真正認真的只有十位左右,氣得我半死。再也不想開這門課找氣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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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7-21 07:08:35 大二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好: 據說您以前有開一門課叫「法律心理學」,聽起來好像很有趣的樣子,不知道為什麼現在不開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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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7-10 13:18:3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Richard Chu: §979之1的返還訂婚贈與物請求權,其時效的起算並不是從「婚約訂定時」起算,而是從「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之時」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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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7-09 07:57:21 Richard Ch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Dear sir: 謝謝老師回答第一個問題,至於第二個問題,的確定得怪怪的,更正後重述如次: 按「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婚約雖不得強制履行,但若訂定婚約後已逾十五年,才發生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他方是否仍有贈與物返還請求權?或者說,設甲與乙訂定婚約並為贈與,是否二十年後甲與他人結婚,雖然甲乙訂立婚約已逾十五年,乙仍請求甲返還贈與物呢? 謝謝老師的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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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7-07 03:20:0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Richard Chu: §979之1的返還訂婚贈與物請求權,依照§979之2適用兩年短期時效,時效的起算點是§979之1請求權發生的時間點(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 但是你第二個問題我實在看不懂,什麼叫做「依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訂定婚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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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7-06 13:30:34 Richard Ch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Dear sir: 抱歉沒說清楚。請教老師,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二之請求權時效是否自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起算?又依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訂定婚約後,履行婚約請求權是否因十五年之期間經過,致他方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謝謝老師耐心看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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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7-06 07:43:41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Richard Chu: 不知道你的疑問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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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7-03 02:54:26 Richard Ch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Dear sir: 按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又前述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二分定有明文。 設若甲、乙於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訂定婚約並同時移轉附負擔贈與甲之不動產予乙,詎乙於九十年七月一日與他人結婚,甲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才知此事並同時解除婚約。 請問前例,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二之消滅時效應於下列何期日完成? a.八十二年七月一日 b.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c.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d.九十六年七月一日 管見以為是d,即甲行使解除權後方開始計算消滅時效。 但關於請求乙履行婚約的部分,是否有十五年一般消滅時效的適用,則有疑問。望 老師指導,不勝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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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6-29 14:12:54 感動∼∼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我的英美導過了,我真是太感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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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6-28 14:59:59 大一升大二的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謝謝老師的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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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6-23 21:18:26 繼承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繼承成績出來了 謝謝老師 讓我的暑假有一個美麗的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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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6-22 02:12:43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大一升大二的學生」: 請參閱美國憲法本文第五條。這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當然不可能只是國會議員們自己開會討論而已,國會只是負責「召集」這個修憲會議。不過,究竟應該「如何」召集、要召集「哪些人」為修憲會議代表、這些人要「怎麼樣產生」,在美國的確是有很多討論、甚至爭論。Westlaw上應該找得到討論的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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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6-21 07:40:04 大一升大二的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關於英美法導論教課書中我有一些不大懂的地方,可否請老師幫我解惑一下? 在p.214 "Amendments"中有提到:the Congress可以starts out with a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在Amendments的第五行末和第六行初) 這是種從未被用過的修憲的程序之一,我想請問的是:何為"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議員們就......開個會大家一起討論要如何修憲嗎? 謝謝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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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6-19 05:55:3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大二學生」: 繼承期末考第一題考「繼承回復請求權」和它的時效規定跟其他請求權是否衝突的問題。第二題考「法定應繼分計算」和「代位繼承」。第三題考「扣還」。第四題考「拋棄繼承」及其時效起算點。第五題綜合考「歸扣」、「特留分」及其「扣減」的問題。每一題的「考點」應該都很清楚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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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6-18 10:21:03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雅竹」: 看起來,你問的問題應該這是某一門課的「作業」,而且並不是我開的課,甚至也不是本校老師開的課。抱歉,這裡不是「作業解答版」,我沒有辦法替你解答你的作業。你問的問題在圖書館裡可以查得到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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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6-18 06:22:21 雅竹 ( hui06631@yahoo.com.tw / no homepage) 留言: 實在無法寫出很棒的答案能否起老師幫忙... 一、死產胎兒之未來利益,可否列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計算範圍?如與我國民法第七條規定相互比較,二者有何異同? 二、何謂「明示的自甘風險」(Express Assumption of Risk)與「默示的自甘風險」(Implied Assumption of Risk)?兩者與加工過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以及過失比例分配原則(Comparative Negligence)有何牽連關係?試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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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6-17 17:42:25 崇拜者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你是否前一陣子到政大去演講啊?我在某個Blog上無意間看到某個政大學生聽完你的演講之後的「演講心得」。天啊,他簡直把你描述成「神」一樣耶!老師你真是太強了!請看 http://www.wretch.cc/blog/yinchong&article_id=3590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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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6-16 09:29:30 大二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請問老師可以於板上公佈繼承期末考的答案 或老師希望我們寫到的答題重點嗎? 不用很多 只要稍微點一下就好 因為已經沒有課可以檢討或請教老師了 但實在不想一知半解 所以麻煩老師了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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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6-15 15:03:44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下學期開課時間
下學期我開授的課程,英美法導論、英美法學名著選讀時間不變,維持在每週一下午。但是「民法親屬繼承」預計將更改為每週三下午78節。選修的「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預計將開在每週三上午34節。供同學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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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6-13 14:16:4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大一生」:最後一題是考美國刑事司法程序,而且要求考生必須按照其進行的時間順序,分別做各個階段的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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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6-13 10:06:34 大一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您好: 我是修英美導的學生。這次的期末考最後一題題目我看不太懂,能不能請老師稍微講一下問題在問什麼,還有大概要怎麼回答?雖然已經考完了,但我還是很想知道答案,謝謝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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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6-08 02:11:43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最後一次英美導作業抄襲的同學 雖然我上課的時候不斷提醒,甚至還在這個留言板上多次公開警告,但是有的同學就是覺得「作業抄抄(或網頁印印)」就好。 「報告抄襲」跟「考試作弊」在本質上是一樣的事情,都是想要自己不努力就賺得分數,踐踏自己的正直和誠實。我之前宣佈得很清楚:作業抄襲的人,不但該次作業沒有分數,而且還要倒扣學期平時成績至少十分。 如果我一講、再講、三講、不斷地講這件事,同學還是要選擇做一個抄襲的人的話,請你自己捫心自問你為什麼要這麼做。你是想要賭賭看老師抓不到嗎?你這輩子打算常常投機取巧,不斷地這樣子賭嗎? 你覺得「反正只是一份作業,沒什麼大不了」嗎?你錯了,如果連這麼「小」的一份作業,你都不願意自己努力,那麼我不知道:等到真正「大」的事情來臨的時候,你怎麼可能會願意自己努力、堅持正直和誠實?一個連天氣涼快時走一小段路不流汗都嫌累的人,我們能期待他夏天時願意流汗跑步五公里路嗎?簡直是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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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6-08 02:10:41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下學期開的選修課 下學期我開的選修課,一門是每年固定開設的「英美法學名著選讀」(一學年),是英美法導論之後的法學英文與英美法進階課程。課程簡介及進行方式,學校網頁上的課程大綱裡有。
另一門是"隔年開設"的「生物科技倫理與法律」(一學期),大三以上同學與研究生合班上課。因為是隔年開設,所以下學期(2006年9月)開過之後,下一次再開這門課是2008年9月。另外,由於是跟研究生合班上課,所以這門課不適合喜歡「營養學分」的大學部同學。不過基本上,我開的課原本就沒有任何一門是「營養學分」,原本就沒有人可以不努力而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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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6-07 15:33:35 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你下學期除了必修課,會不會開什麼選修課啊?是研究所的課,還是大學部的課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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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5-23 15:26:20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學名著 6/05 課前閱讀資料】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批判性討論的文章一篇(報導性文章,而非學術專論,所以文字應該算是相當簡單,而且裡面有很多圖片佔了很多篇幅,所以「全部」都要讀): http://web.ntpu.edu.tw/~markliu/copyright_or_copywrong.pdf 【註】:5/29 之「英美法學名著」跟「英美法導論」一樣,停課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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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5-23 15:01:2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喔,對了,補充一下:底下所說的那兩部片子,都是歷史真實事件改編。劇情中所描述的那些可怕的事件,確實發生過,除了歷史學家已予以證實之外,美國政府官方也公開承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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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5-22 14:42:0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以下這部片子是英美導上課提到的,關於幾十年前,美國白人對黑人動用私刑,官方往往予以坐視、甚至予以支持的問題的電影。有時間同學可以找來看: 《黑色大風暴》(Rosewood),導演:約翰辛格頓(John Singleton) /1997 另外一部類似主題的經典名片: 《烈血大風暴》(Mississippi Burning,1988),導演亞倫.派克(Alan Park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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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5-22 03:45:27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寫給暑假後將入學的大一新生的一段話●
系學會開始製作新生手冊,請我寫一段話給新生。我匆匆忙忙寫了底下幾句。一併轉貼在這裡,給同學們參考。--------------------------------------------------- 在大學裡,最重要的事情和機會之一,就是「探索自我」。若是搞不清楚自己是誰,不知道自己想要什麼、自己適合做什麼,只是人云亦云地跟著別人的步伐過日子,那不禁是可惜,而是令人感到可嘆。 這幾年看了很多同學,進了大學之後,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想要什麼,然後幾年過去就莫名其妙快要畢業。當別人說:念法律系就「應該」考律師司法官考試,於是他也跟著去考,但是卻不知道自己為什麼要考、搞不清楚就算考上了又如何,從來沒有想過自己喜歡或適合做什麼。萬一考上了,先是志得意滿一陣子,但是過一陣子又開始感到空虛;萬一沒考上,就不知所措、憤世嫉俗。對人生沒有真正的規劃,對自己沒有真正的瞭解,把人生全部的雞蛋都押在「別人說法律人應該要考國家考試」上。 我很希望同學們不會變成這樣的人。希望大家進到大學之後,都能找到自我、發展自我。未來有一天決心參加國家考試,也想清楚為什麼要考、考上了以後又如何。法律界 需要更多知道自己是誰的人,而不是更多搞不清楚自己為什麼念法律,或是念了法律就自以為了不起的人。考進大學之前,或許是因為志願順序、因為分數落點,所以你雖然不太瞭解法律是什麼,還是不小心進了法律系。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三、四年過去,等到你法律系都快念畢業,你還是搞不清楚自己為什麼念法律的話,那麼,到時候你恐怕只能怪你自己。 好好把握人生難得的歲月,一段可以充分探索自我和發展自我的時光。不要虛擲光陰、日後悔恨。
Rega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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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5-19 14:41:0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To 英美導的學生 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 裡絕對有一個類似我上課講的「量刑表格」。週一開始上課前交給我的作業,只需要印給我看那個「表格」的那一頁,拜託千萬不要把整本 Manual 印給我,絕對不要! 凡是將整本幾百頁的Manual都印給我的同學,我將代替地球因你而被砍倒的樹木、你浪費的紙張來懲罰你:到學期結束之前,每一次上課都會點你發言!
以上的作業須知以及底下「英美導的學生」的原始發問,請看到的同學兩篇一起copy轉貼到BBS班版上。標題請註明為「劉宏恩老師英美導作業公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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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5-19 13:55:20 英美導的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想請問一下 我有找到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但是它如果複製到word有76頁 還有我找到的它是manual不是表格的形式 老師要我們找的是表格形式的嗎? 還是那是舉例說明所以用表格的方式來說? 我想確定一下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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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5-12 14:48:33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認真上課的大一學生:慾望城市我好像沒看到那一集。以前在美國因為功課很忙,是有一集沒一集間間斷斷地看。不過我有買DVD,等我以後看到那一集之後再跟你講。
關切的學生:抱歉,我不想在本板討論個人的私事和八卦。但謝謝你的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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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5-12 11:45:01 認真上課的大一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最近看慾望城市有一個問題讓我非常困惑,Samantha用劉玉玲的名義跟愛馬仕訂購柏金包那件事情,Samantha可不可以跟她要回柏金包呢? 謝謝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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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5-11 17:23:42 關切的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聽說你最近失戀了,是不是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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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5-09 05:59:5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劉宏恩老師英美法導論調課通知(已確定) 5/15星期一的英美法導論,調課到5/19星期五下午的8、9節(4:10pm∼6:00pm)。地點是101教室(楊佳元老師民總隔週上課的同一地點)。
麻煩請看到的同學轉貼到BBS班板上,並大家告訴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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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5-09 05:00:46 大一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可否請您盡快確認補課的時間,這樣有些住在外縣市的同學們訂回家的車票會比較方便,麻煩老師了~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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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5-08 11:48:36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導論預計調課通知● 5/15星期一的英美法導論,因為我有一個重要會議,實在不得不去,所以停課一次。"預計"將會調課到5/19星期五下午的8、9節(4:10pm∼6:00pm),但我還需要跟楊佳元老師確認他的民總當天是否要隔週上課。如果確認他當天並沒有要上民總的話,我們才能調課到該時段。在確認完畢之後,近日內將會跟大家宣佈確切的補課時間和教室。
目前預先通知:5/15星期一下午的英美法導論將會停課,該週上課將調課到其他時段。請密切注意本留言板未來幾天的最新公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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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4-29 03:25:03 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想向大家推薦一個「免費」紀錄片影展 《鐵馬影展》http://www2.coolloud.org.tw/user/ironhorse/xoops/ 其中有不少部關懷女性的紀錄片,希望大家有空能去看看。 昨天看了其中的《希望的絲縷》,被獨裁父權雙壓迫下的婦女們的作為所感動(以下感想文省略) ,5/4(四)還有一場。 影展中其他關於女性的電影: 台北非常女http://www2.coolloud.org.tw/user/ironhorse/xoops/modules/tinyd0/index.php?id=37 八東病房 http://www2.coolloud.org.tw/user/ironhorse/xoops/modules/tinyd0/index.php?id=38 除了這些電影,其他電影也很值得一看唷! ※此外這影展為缺錢缺人的苦勞網很「苦勞」地舉辦,歡迎有興趣的人能來做義工,一起幫忙。 http://www2.coolloud.org.tw/user/ironhorse/xoops/modules/newbb/viewtopic.php?topic_id=5&forum=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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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4-19 13:59:14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學名著選讀● 下週一進度:至註73那段結束 ". . . not a privileged few." 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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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4-19 13:55:00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認真上課的大一學生:你果真相當認真。不過大一好像還「未成年」,希望「慾望城市」影集不會"有害身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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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4-18 12:09:53 認真上課的大一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今天在慾望城市第三季第十集裡面看到了老師上上個禮拜在課堂上提到的prenuptial agreement,還有在第三季第八集裡面看到Miranda在使用Black's law dictionary,果然是專業的字典 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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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4-17 15:36:01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謝謝底下的同學轉貼的研討會訊息。因為期中考的緣故,有部份課堂我還沒機會跟同學們提:我非常推薦同學們參加這個研討會,無論你是男生、還是女生,是大一、大二或是研究生,都可以試著去瞭解一下「女性主義法學」的視角與觀點。尤其這次研討會並不會只討論女性主義法學的「純理論」,而是還會討論各位切身相關、有親身經歷的法學教育的相關問題。總之,我強烈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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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4-14 12:34:22 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上課說的 女性主義法學學術研討會-- 女性主義法學對法律教學與研究的實踐與反思 http://www.interdisc-law.nccu.edu.tw/news/news.php?sn=44 需報名,4/20截止,額滿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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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4-10 15:43:43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期中考答題注意事項(適用於所有本人教授之法律科目)● 身為學過法律的人,「權利」(right)跟「權力」(power)分不清楚是不能被接受的。 法律上的用語要精確,尤其是像這種失之毫釐,差之千里的差異,不能夠用「不小心筆誤」搪塞錯誤。 如果你們覺得「不小心筆誤」、「反正差不多」可以是理由的話,那麼,任何一位同學如果你期中考「74分」,我卻不小心筆誤寫成「47分」的話,也請你欣然接受。反正有「7」、也有「4」,兩種分數都「差不多」嘛。你可以接受嗎? 這一點我提醒過很多次了,可是對於某些同學來說,好像沒有什麼用(至少英美導這兩週的作業,還是至少有十位以上同學「權利」和「權力」不分)。 本次期中考,本人所教授的任何法律科目,每張考卷上,只要「權利」和「權力」寫顛倒的,寫錯一次扣一分,如果你同一張考卷上寫錯的地方有十個地方,那麼恭喜你,你這科被扣了十分。
法律上的用語必須要精確、精確、精確!請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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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4-10 12:11:08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啊,上學期沒講過喔?那也沒關係,總之,本次期中考有可能會考,請大家事先查 Black's Law Dictionary 上對於這兩個名詞的解釋。標準答案以 Black's Law Dictionary 的解釋為準。如果期中考真的考出來,同學們答題時必須依照自己對原文的理解,以中文作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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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4-10 09:16:52 大一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不好意思,4/10上課所提到的 adultery 以及 fornication ,上學期好像沒有提到,能否請老師在此為我們解惑呢?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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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4-09 06:46:36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很可能 Joint Ownership 和 Common Ownership 都是在 "Ownership" 此一「主項標題」下的「次項目」。歐美的字詞典和百科全書常常都是這樣子編輯啊。你可以去查看看 "Ownership",找它底下的次項目。 Common Ownership 又稱 Ownership in Common。如果找不到 Common Ownership,但能找到 Ownership in Common 的話,意思是一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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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4-08 03:42:13 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不好意思請問老師 我用Black's Law Dictionary查尋common ownership 及joint ownership 但是我在書上只找到三個單字的個別解釋 沒有一整個解釋 還是我找的地方不對 請老師指教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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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4-03 17:24:03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關於英美導的作業● 我希望再提醒同學們一次:我只推薦 Black's Law Dictionary(紙本或Westlaw網路版皆可)的公信力。如果你要引用其他資料來源,結果因為那個資料來源不精確或錯誤,你的作業因此沒有辦法得分,請自行負責。 此外,我前面已經公告過了,上課也再三強調過了:「抄襲」的作業不但沒有正分,反而還要倒扣負分。本次Foreclosure的作業,有好幾位同學把網路上的東西直接貼一貼,就列印出來給我,既沒有個人的解釋說明,也沒有自行舉實例。這就是抄襲。你們這幾位同學這次的作業不但白交,而且平時成績還因此被扣分。 又,我課堂上指定作業時指定得很清楚:必須要自行舉出實例。下週關於ownership的作業,凡是沒有舉實例的作業,將一律不予評分。沒有說明資料來源的,亦同。
【註】:我並不推薦元照的英美法學詞典,因為它的中文解釋容易引起誤解的地方相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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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3-14 12:22:04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學名著提到的美國夫妻財產制 以下少數幾個州是屬於 community property 制度:Arizona, California, Idaho, Louisiana, Nevada, New Mexico, Texas, Washington, and Wisconsin。
至於其他多數州則是採取 equitable distribution 的夫妻財產分配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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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3-13 14:39:06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導3/20課前閱讀資料● 除了教科書指定的範圍之外,另外再加上以下檔案之內容全部: http://web.ntpu.edu.tw/~markliu/contract.zip 中間空白部份是我掃描時故意蓋住,可以跳過不閱讀的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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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3-13 02:59:12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常上我的課的同學都知道:我對台灣一些新聞媒體(尤其是幾個電視新聞台)感到非常嫌惡。我也常常勸同學:「不要太常看電視新聞,因為電視新聞容易讓你變成一個不好的人」。 或許只有極少數電視新聞台算是例外吧。
底下連結的這篇文章,是一位資深記者分享的經歷和反思,我覺得寫得很好:沈珮君,「親愛的,你還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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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3-08 11:16:4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Westlaw資料庫使用講習∼圖書館活動● 我強烈建議同學們(尤其是「英美法導論」班上的同學):報名參加本校圖書館即將於 3/15 星期三 13:30~15:00 舉行的 Westlaw資料庫使用講習。詳情及報名請至圖書館報名網頁。
特別提醒「英美法導論」班的同學:這學期會有很多作業要使用 Westlaw 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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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3-06 12:15:17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英美法學名著選讀 3/13 課前閱讀資料● 檔案在 http://web.ntpu.edu.tw/~markliu/feminist.pdf 從頭開始讀至 Page 2 最上面第一段結束為止。 【註】房同學&江同學:我上面特別註明「從頭開始」,你們不可能再搞錯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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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3-04 15:54:44 Richard Ch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承蒙回覆,甚為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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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3-04 14:35:34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Richard Chu同學: 類似「贈與」?是嗎? 寫在離婚協議書裡面,比較可能被解釋成離婚時關於夫妻財產分配的協議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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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3-04 03:38:52 Richard Ch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好: 因朋友有一離婚後的糾紛,有問於我,但我卻無把握該怎麼回答,故在此向老師請教。 朋友之前協議離婚,協議書約定女方之不動產日後售出後,需付八成價金給男方。 現女方已將系爭房屋售出,卻反悔而不願支付售得價金與男方,試問男方有何請求權? 學生以為,該約定類似贈與,贈與人是可以撤銷其約定的(第四0八條)。但此約定又牽涉到離婚,似乎不必然可以任意撤銷,且該約定於戶政事務所辦離婚時,亦有記錄。 請老師撥冗解答,不勝感激! 學生Richard Chu敬上 學號:39349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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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2-27 17:27:2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主題:3/06的英美導上課
請同學仍然要攜帶今天2/27的這份講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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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2-27 01:16:2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Restatement of the Law 本身當然不是法律,更完全不是聯邦國會通過的東西。你說的那本書的封面或版權頁不是寫得很清楚嗎:原作者是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一個民間協會性質的研究機構而已。民間的研究機構出版的東西,當然不可能是法律。 更別提:你說的國內翻譯的版本,原文是該機構1960~1970年代出版的舊版。與今日現況間的差距,已無法以道里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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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2-26 15:07:38 Ham ( hamiltoncity@pchome.com.tw / no homepage) 留言: 那麼若是在加州,關於婚姻不忠的行為,是否可以請求侵權賠償。 另外,有找到一本台灣翻譯的文獻,<美國法律整編-侵權行為法>(<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s>,司法周刊雜誌社印行),其中有第一節"婚姻關係之直接干擾",之第685條"與夫妻之一方有犯罪之性交往行為(通姦)":"與夫妻之一方為通姦行為,對於夫妻之另一方之法律保護婚姻利益因而所受傷害,應負責任"("Criminal Conversation With A Spouse":"One who has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one spouse is subject to liability to the other spouse for the harm thus caused to any of the other spouse's legally protected marital interests.")。請問老師此文獻是否實為美國現行的有效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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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2-22 17:01:5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我從沒聽過美國「聯邦」有「一部」Tort Law 的成文法典。事實上,依據美國憲法,聯邦有沒有權限訂定這種法典,都是個很大的疑問。Tort Law 應該是州的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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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2-22 15:22:31 Ham ( hamiltoncity@pchome.com.tw / no homepage) 留言: 那只有各州分別的Tort Law嗎?還是聯邦也有一部Tort Law? 有在幾份資料裡看到某法中,有個第685條有寫到關於通姦的侵權行為效力,不知道老師有沒有聽過關於此方面的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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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2-21 15:46:20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樓下的同學,請問你是問民事上的侵權行為(Torts)責任嗎? 你的問題回答起來有點複雜,因為 (1) Tort Law 各州不太相同;(2) 很多 Tort Law 是 Common Law 發展出來的,不一定有 Statutes(法條)。 據我所知,歷史上美國曾經普遍承認 adultery 可構成 torts,但很多是屬於類似「男性」主張自己「對妻子的夫權」被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但反之則不然,妻子無法主張,明顯不是男女平等的概念。
時至今日,目前大部分州已經不承認 adultery 可構成 torts 了。對於男女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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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2-21 14:00:13 Ham ( hamiltoncity@pchome.com.tw / no homepage) 留言: 老師: 請問一下,在美國,通姦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假使構成,有什麼法條可作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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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2-20 13:03:33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主題:英美導今天提到關於報告的註解 英美導今天提到報告註解的問題,我忘了講一件事:除非是學術期刊的電子檔或官方網站的正式資料,否則本課程一律不接受莫名其妙網址(例如Google找一找就直接拿來用)做引註的報告。 上學期末的報告,有好幾位同學完全只有引用網路上搜尋到的網頁內容,卻沒有引註任何書籍或學術期刊。這樣的作法這學期不能被接受,凡是這樣的報告分數將趨近於零。而且,如果屬於抄襲(轉貼)的話,不但沒有正分,還要加以扣分。 又,有位偉大的同學在上學期末的報告裡跟我說:「老師我家附近沒有圖書館,考完期末考我就回家去了,所以只有用網路資料」。這位同學:你有報告要交,而你家附近沒有圖書館,這一點在你決定回家之「前」你不知道嗎?這是哪門子的理由?很多同學都是先查完資料、寫完報告之後才回中南部,他們之中很多人住得比你離台北更遠,你覺得誰寫報告比較認真呢?
除非同學有本事全部使用 Westlaw 這樣的網路系統檢索到的全文資料(學術期刊電子檔)做報告,否則就請你老老實實移動你的身體去圖書館查詢期刊或找書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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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2-20 12:00:49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主題:2/27 「英美導」及「英美法學名著」課前閱讀進度 「英美導」:課程網站上的該日檔案內容全部,從第一頁第一行到最後一頁最後一行。
「英美法學名著」:p.114-115那頁的左上角第一段結束為止。(檔案名就是頁碼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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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2-10 13:24:04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主題:各課程開學後第一次上課時間 各位同學: 寒假馬上要結束了。我所授課的各門課程,從 2/20 星期一開始第一次上課。所以「民法繼承」(包括日、夜兩班) 2/17 星期五並不上課,2/24 才是第一次上課。
另外,「英美法學名著選讀」班的同學,2/20 第一次上課時要測試 Westlaw 檢索能力,請不要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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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1-23 17:29:24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主題:關於期末考的夫妻財產制計算 有關夫妻財產制及其計算,包括期末考題的講解,下學期「繼承」課的第一週會做說明。請勿擔心。
夫妻財產制其實還沒有完全講完,屆時還會再做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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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1-23 16:05:51 學生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能不能請老師 公佈一下親屬期末考關於夫妻離婚分配財產的問題的題目以及解答? 不確定自己算的對不對也沒有題目找人家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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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1-22 19:59:00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主 題:夫妻財產制推薦閱讀資料 發 表 人:MarkLiu 公告日期:2006-01-06 21:52:58 以下兩篇文章,對於民國91年修正的夫妻財產制有所評述,值得閱讀: 林秀雄,「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之再造」,月旦法學,89期(2002.10) 王如玄,「新修正夫妻財產制介紹」,月旦法學,88期(2002.09) 本學期期末考並不會特別考這兩篇文章的東西。以上純粹是「推薦閱讀」而已。有關民國91年的修法得失,下學期一開學時,還會再做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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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1-22 19:55:45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主 題:寫推薦信及指導研究生的一些原則 發 表 人:MarkLiu 公告日期:2004-05-30 23:37:28 因為陸續有一些同學問到、或已經來找過我,希望為了留學、甄試或工作請我寫推薦信,也有一些研究生同學問到找我指導論文的可能性。為了讓同學事先有機會瞭解,以下提供一些很簡單的原則,供有興趣的同學參考。 【寫推薦信部份】 找我寫推薦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曾經修習我開設的課程至少一學期; 2. 我指導論文的研究生; 3. 曾經擔任我的研究助理或行政助理; 4. 其他足以讓我有較長期的觀察或瞭解機會的同學(例如:曾經"完整"、"認真"旁聽我的課至少一學期的同學)。 5. 同樣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同學有數人,同時找我針對同一個機構或事由撰寫推薦信時,我將依相對上的表現來決定先後順序。又:雖然符合以上條件之一,但表現不理想者(below average),我將婉拒推薦;不過這裡的表現是指「整體表現」,不一定只是指「分數」。 (附帶說明:若是為了申請赴美留學,Stanford、Columbia、Yale、Harvard 這四所學校的法學院,基於我個人與他們部份教授之間的熟識、或是基於長期的信用關係,我可能只會同意幫表現特別優異的同學撰寫推薦信) 【指導研究生部份】 請參考以上 1.∼5. 的說明。而且當然,必須論文方向與我的研究興趣或專長相符,並經個別與我詳談之後才能決定。此外,同一屆的研究生我至多同意指導兩人,歷屆未畢業的指導研究生累積最多不超過四人。 以上的「心證標準公開」,希望對有興趣的同學有幫助,並且也避免一些可能的誤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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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1-22 18:11:52 MarkLiu ( no email / no homepage) 留言: 時間過得很快,原本放在Yahoo奇摩的舊的課程留言板,從 2004/01/21 啟用到現在,已經有兩年的歷史。兩年來先後共有302篇留言,大約一半是我或助理的公告,另一半則是修課或路過的同學們的留言。 其中一些曾經留下足跡的同學,現在甚至已經從台北大學畢業了。希望大家都過得很好。 新的留言板剛好趕在農曆年前開張。祝大家新年快樂,萬事如意!
【註】:以上將會轉貼若干舊留言板上的公告或留言,因為它們至今仍然還有適用。但其他的,我就不再逐一轉貼過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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